【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或者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产品,如何计征资源税?2020.09.0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或者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产品,如何计征资源税?

留言时间:2020年09月02日 答复时间:2020年09月04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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