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破产程序中的涉税及开票问题汇总 2021.6.16

破产程序中的涉税及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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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税务

【辽宁税务】破产企业分支机构清税注销 留言时间:2021-01-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6c528d5e74b4184b98948a98dd20f7c

您好,想咨询一下。我们作为法院指定的企业破产管理人,目前查询到该企业下设了很多已经被吊销的分支机构,想要吊销转注销的话应该怎么办理呢,流程是什么?谢谢

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准备材料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办税指南-12.1.1-193至12.1.1-195查询具体准备材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无法办理清税证明 留言时间:2021-02-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70e5dc68b0748d182b2c6c99d9143f0

郑州市春芝调味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在2018年2月的拍卖公告中约定,所有税收由买受人承担,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交税。2019年11月15日,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土地竞买人向税务局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所有税款由其缴纳。但从2020年1月起,税务局一直未完成税款入库。现企业已经被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税局的税源又发生调整,调整后税务分局仍没有完成税务入库,企业无法办理清税证明,无法注销。从破产通知税局开始至今已达一年多,请问管理人该如何办理清税证明?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规定:“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因此,《清税证明》需要纳税人先申报清税方可办理。根据您的描述,土地转让的税款尚未入库,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实际缴纳税款,需先申报清税后才能开具《清税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南税务】破产重整税收优惠 留言时间:2019-10-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8bbf07892314b028b606e57174c23d2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重整结束后要变更公司名称和股东信息,但税号不变,问题如下:1、关于报表延续,是延续老报表还是报表从零开始重新做。

2、重整过程中需对资产重新评估,现我公司评估后的资产价值比原账面价值高出1.4亿,请问1.4亿如何入账?如果入账涉及哪些税收?所涉及的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规定,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因此,1.根据您的描述,不清楚您是咨询何种报表的使用,无法进行针对性答复,您可描述问题后重新提交。2.如何入账等账务处理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另外,暂不清楚您单位破产重组具体形式,因篇幅有限,且该项业务较为复杂,具体涉税事宜及税收优惠您可参考上述文件,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内蒙古税务

【内蒙古税务】破产清算支付所欠员工工资要交税吗?留言时间:2020-09-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16e5764c2374020b03a6d8091a93ec2

破产企业发放给该企业职工往年欠发的工资,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有具体法条可以参考吗?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综上所述,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佛山税务

【佛山税务】破产企业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11-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5e9dd9a64ff42c78243a5e1bda318bd

您好,请问佛山顺德破产企业如何开发票呢?顺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了破产企业,由托管单位向管理人移交了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等,但未接管到发票章,因破产企业无人员,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无法定代表人章和身份证件。管理人对破产企业清算拍卖变卖了不动产,请问在此情况下如何申领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程序中涉税费问题办理的意见》债务人缴纳了破产过程中因发生交易而产生的“新生税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出具相应票据,不能以其未清偿原申报税费债权为由拒绝出具票据。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若破产企业发生应税(费)行为,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税费申报义务。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纳税人带备相关资料(如法院判决书等)到破产企业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一步核实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破产企业要收遗留尾款,如果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19-09-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d09ae19c04f4839ba9bb1b634c7a7ec

我为一家泉州企业的代理服务商,现该公司于2018年9月已经破产,目前仍有要开具给通信运营商16%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回项目销售款项,但因公司已经破产,未在2019年4月1日时做16%票额报备,现无法开具16%的票给运营商结算货款,请问这个需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这种非正常企业如何过渡税改有无规定!谢谢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发票应按照适用税率如实开具,您所述的情况并无文件有特殊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破产重整企业是否缴纳契税 留言时间:2021-06-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05df927ca5f44dea95f2c9a55dc6a72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鉴于甲公司有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有不动产和设备,有挽救希望,办理了破产重整裁定。

我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出家十亿元,被选定为重整人,后法院出具裁定书,确认我公司重整成功。

我公司持裁定书办理了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甲公司企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

问:1、公司重整成功后是否需要交纳契税?如需缴纳,缴纳契税的主体是谁?

2、日后甲公司办理名称变更是否需要交纳契税?如需缴纳,缴纳契税的主体是谁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税务】破产项目中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3bdd13a298b423a86275bbaedb18571

您好,我是一名律师。目前我正在处理的破产项目中遇到如下税务问题使我对相关税务政策产生了疑惑,烦请释明,十分感谢。

破产企业自17年至今未经营,无雇佣人员,实际控制人及账簿下落不明。目前仅有一笔不动产拍卖收入。除此以外,尚有大量有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仅17年至今累计的利息部分已经超过了不动产拍卖收入。

现有的材料包括拍卖网站截图、所有的判决书,没有企业账簿及发票。请问我应进行所得税的0申报还是以拍卖收入的25%报所得税?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应按上述原则据实申报。涉及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分局核实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我们是一家破产企业的代理人,能不能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留言时间:2020-08-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0b4e43f9a0f46f59e5a78876f48db7a

我们是一家破产企业的代理人,是个临时的组织,请问能不能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破产企业新产生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04-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468f6b0a11b4fada9259967956fa29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请问,在此期间,破产企业因为持有房产土地,因此新产生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怎么处理?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还是按规定作为新的破产债权向法院补申报?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新产生”应缴纳的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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