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常见问题——CRS尽职调查问题和回答36个 2020.9.16

尽职调查问题和回答

(一)税收居民身份

1.金融机构确认税收居民身份的义务

问:金融机构在确认新开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应履行何种义务?

答:金融机构并非必须向客户提供税务建议或法律分析以确认声明文件的合理性。对于新开账户,金融机构可以信赖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声明文件,除非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即合理性审核)。进行合理性审核应依据账户开户时收集的信息,包括通过AML/KYC(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程序获取的证明材料。

此外,各国(地区)应为纳税人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提供协助,并向他们提供与税收居民身份相关的信息。OECD已在自动信息交换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各国(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供参考,税务总局CRS专题网页也发布了这些规则的中文译稿。金融机构可以引导客户关注这些信息。

2.问:账户持有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一国(地区)的税收居民?

答:各国(地区)税法均有构成其居民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即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税务总局网站已公布并且定期更新各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中英文版),供金融机构和账户持有人参考。账户持有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对自身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综合判断。账户持有人可能同时构成两个或者多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身份相关示例:

示例1:一个人在甲国有住所,并作为甲国的税收居民纳税。他在乙国境内停留超过6个月,根据乙国国内法,因其停留的时间长度,他作为乙国的税收居民被课税。因此,他同时是甲国和乙国的税收居民。

示例2:一个人在甲国有住所,并作为甲国的税收居民纳税。他在乙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为8周,根据乙国国内法,因其停留的时间长度,他不构成乙国的税收居民。因此,他仅是甲国的税收居民。

3.问:什么是中国居民个人?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即为居民个人。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是中国公民,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述的居民个人,除非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果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而暂时离开中国,待这些原因消除后仍需回中国,也为居民个人。如果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也属于居民个人。

4.问:在中国境内有房产且地址明确的客户是否可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答:否。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有房产并不等同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才构成住所。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5.问:某金融机构的部分销售渠道仅面向持中国居民身份证开户的客户,是否可将其默认为中国税收居民,不收集声明文件?

答:否。虽然中国公民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述的居民个人,但是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能长期在境外居住,构成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因此,不宜直接将持居民身份证开户的客户默认为中国税收居民,还是应当收集客户的声明文件。

6.问: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五年期)的客户,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答: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不宜直接将持有某类证件开户的客户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但是,对于存量账户声明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由政府出具的含有个人姓名且通常用于身份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许可等,还可以是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记录等)以及上一年度包含年度汇缴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二) 声明文件

7.声明文件——开户程序

问:对于新开个人和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必须按规定在开户时获取声明文件。那么,金融机构是否只有在收到有效声明文件后才能开户?

答:金融机构必须在开户时获取账户持有人的有效声明文件。不能提供有效声明文件的,不得开立账户。但是,如果账户持有人在开户时提供了声明文件,金融机构因后台流程导致未能在开户时完成对声明文件的审核,则应在90天内完成审核。未完成的,账户不得开立。无论何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都应当确保获取声明文件并及时进行审核,以便在账户开立后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

8.问: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是否指金融机构需要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答:否。合理性审核主要确认客户填写信息是否合理,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客户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合理解释。相关解释的证明材料金融机构需要留存记录或复印件。

声明文件合理性审核相关示例:

示例1:金融机构在给某个人开立账户时,获取了其填写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但是声明文件中的现居地址所在国与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居住地址所在国信息不一致。由于信息之间相互矛盾,该声明文件合理性存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此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

示例2:金融机构在给某个人开立账户时,获取了其填写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但是声明文件中的居民国(甲国)与国籍(乙国)不一致,金融机构请其进行解释。此人解释其是乙国公民,但长期在甲国工作生活,根据乙国国内法,该人已不是乙国税收居民,并出示了护照记载的出入境记录。由于其提供了合理解释及证明材料,该声明文件通过了合理性审核。

示例3:金融机构在给某个人开立账户时,获取了其填写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但是声明文件中的现居地址所在国(甲国)与居民国(乙国)不一致。由于信息之间相互矛盾,该声明文件合理性存疑。此人解释其是乙国的学生在甲国求学,并出示了护照上的留学生签证。由于其提供了合理解释及证明材料,该声明文件通过了合理性审核。(类似的情形还包括教师、访问学者、外交官)

示例4:金融机构在给某个人开立账户时,获取了其填写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此人在声明文件上未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理由是居民国(甲国)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但是,金融机构通过税务总局CRS专题网页查到甲国向其所有税收居民均发放纳税人识别号,因此该声明文件不可靠,不能通过合理性审核。

9.问:声明文件上的现居地址应该填中国地址还是境外地址?

答:一般而言,现居地址应当填写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国的地址,不是中国代办人的地址,也不是在中国临时居住的地址,除非属于上述作出合理解释示例的情形。

10.声明文件——由第三方提供

问:声明文件可以由经授权的第三方提供吗?

答:如果账户持有人已通过授权委托书等方式表明另一方有权代表该账户持有人,并以该账户持有人的名义做出决定,那么另一方可以代表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

11.声明文件——信息变更

问:是否应要求账户持有人在其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后,向金融机构提供最新信息?

答:是。账户持有人应在声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后的30日内通知相关金融机构。该规定是为了降低金融机构合理性审核负担。按照合理性审核的要求,如果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声明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准确或不可靠,那么金融机构就不应信赖该文件或材料。

12.声明文件——验证纳税人识别号

问:对于账户持有人在声明文件中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金融机构应在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信息是不准确或不可靠的?

答:金融机构可以信赖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声明文件,除非知道或应当知道声明文件不准确或不可靠。声明文件中应填写的信息包括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国(地区)税务部门应向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相关资料,例如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和其他具体格式信息,以方便金融机构进行验证。OECD已在自动信息交换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各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税务总局CRS专题网页也发布了这些规则的中文译稿。

如果账户持有人在声明文件中没有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而OECD自动信息交换门户网站上显示,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国(地区)向所有税收居民均发放纳税人识别号,那么金融机构就应当知道声明文件是不可靠或不准确的。

金融机构不是必须要将纳税人识别号的格式与OECD自动信息交换门户网站上的信息进行比对验证,但是,为了提高信息收集质量、尽量减少因纳税人识别号不准确而产生的后续行政负担,金融机构可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验证。金融机构也可以登录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检索模块的国内网站,进一步确认声明文件中纳税人识别号的准确性。

13.问:金融机构要求客户填写声明文件,客户勾选了非居民但不提供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可以吗?

答: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送的非居民账户信息应当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如果账户持有人无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金融机构无需收集并报送该信息,但是无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居民国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二是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金融机构需要审核账户持有人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原因是否合理,例如居民国是加拿大但填写居民国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即属于不合理的情形。税务总局CRS专题网页参考资料栏目公布了各国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可供参考。

14.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的账户持有人

问:税收居民国(地区)没有向非居民账户持有人发放纳税人识别号的,金融机构无需收集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对于那些无需取得也没有取得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但可以申请取得此号的非居民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是否应要求其取得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答:不要求。

(三)尽职调查程序

15.新开机构账户——信赖公开信息

问:金融机构需获取相关声明文件,以确认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如果声明文件显示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则该账户将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除非金融机构通过现有客户资料或公开信息,可以合理确认账户持有人不是非居民企业。如果金融机构通过现有客户资料或者公开信息,可以确认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不是非居民企业,金融机构是否仍需从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处获取声明文件?

答:金融机构可以先确认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范围内。如果不在(比如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那么金融机构就无需获取该账户持有人的声明文件。

16.公开信息

问:公开信息是指什么信息?

答:公开信息包括政府机关发布或公开的信息(如工商管理部门公开的企业登记信息)、证券市场上披露的信息以及其他可公开访问的机构分类信息。

17.新开账户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

问:各国(地区)可以将新开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如果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新开账户尽职调查程序获取声明文件,是否还需要询问客户经理?

答:新开账户尽职调查程序并不要求履行询问客户经理程序,但是如果客户经理被指定管理该存量账户,那么他以及他所在的金融机构就应当知道声明文件信息是否不准确或者不可靠。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就不应信赖声明文件信息。金融机构应当知道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是指对于声明文件中的相关事实或陈述,根据金融机构和客户经理已经了解的信息,任何处于金融机构立场上的、合理谨慎的人都会提出质疑的情况。

18.存量账户持有人开立的新账户

问:金融机构可以将存量账户持有人开立的新账户视为存量账户,但前提条件之一是账户持有人在开户时无需提供除《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怎样理解这一要求?

答:提供除《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是指账户持有人为开立账户,按照法律、监管、合同、运营或其他方面的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供更新的或者补充的客户信息的情形。

19.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人工审核证明材料

问:金融机构根据留存地址确定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是否属于非居民账户时,是否需要进行人工审核,以确认现有证明材料上的居住地址?

答:不要求通过纸质检索来人工审核证明材料。通常来说,居住地址应根据证明材料确定,如果金融机构已保存证明材料,或已有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证明材料上的地址为现居地址,那么就满足了相关要求。

20.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两个居住地址

问:金融机构根据留存地址确定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是否属于非居民账户时,是否有可能发生一个账户持有人被认定拥有两个居住地址的情况?

答: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例如,乙国居民在甲国有一个银行账户,如果该乙国居民一半的工作和生活时间在乙国,另一半时间在丙国,那么该银行可能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地址。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也可以将账户信息同时报送给居住地址涉及的两个国家(地区)。

21.证明材料的保存要求

问:金融机构是否应保存在尽职调查程序中收集的证明材料的纸质版本?

答: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保存证明材料的纸质版本,但并非强制要求。金融机构可以保存证明材料的原件、核证副本或复印件,或者已经审查的材料类型标记、审查的日期以及材料识别号(如有,例如护照号码)等电子版材料,但是必须确保能够按照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纸质版本。

(四)反洗钱程序和控制人识别

22.AML/KYC程序与CRS尽职调查程序

问:AML/KYC程序对CRS尽职调查程序有何影响?

答:AML/KYC程序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或类似规定开展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金融机构在对新开账户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采用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2年建议》一致的AML/KYC程序。

当一国(地区)开始实施FATF《2012年建议》后,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并保存通过AML/KYC程序获取的额外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识别和确认账户持有人以及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如果获取的这些额外信息与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声明文件信息不一致,则表明账户持有人情况发生了变化,金融机构就应当知道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

23.问:CRS的控制人与FATF定义下的受益所有人是什么关系?

答:G20/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的控制人定义与FATF《2012年建议》中受益所有人的定义是一致的,识别方法也一致。

24.依据AML/KYC程序识别控制人

问:金融机构应依据通过AML/KYC程序收集的信息来确认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的控制人。这里的AML/KYC程序是否应与FATF《2012年建议》中的第10条和第25条保持一致?

答:金融机构的AML/KYC程序应与FATF《2012年建议》的规定保持一致,包括:将信托的委托人视为信托控制人,以及将基金会创始人视为基金会的控制人等。

25.问:合伙企业如何识别控制人?什么是合伙权益?如何判定合伙人是否拥有超过25%的合伙权益?

答:合伙权益主要指合伙企业中的表决权、合伙事务执行权和利润分配权等权利。

具体来说,对于有限合伙人,应当结合合伙协议,识别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例如合伙份额或者表决权)的个人为控制人。

对于普通合伙人,一般而言,应当全部识别为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将其控制人视为合伙企业的控制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应当结合合伙协议,从表决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方面综合分析,逐层深入,识别出最终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个人,采取上述措施无法判定控制人或者存疑的,应当适用前述一般原则识别控制人。

26.多层所有权结构识别控制人

问: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与控制人之间有多层所有权结构,例如中间存在一家金融机构,那么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是否可以不识别控制人的信息?

答:所有权链条上的中间层机构的性质与是否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无关,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仍应识别和报送控制人信息。

27.存量机构账户识别控制人

问:对于账户加总余额或价值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如果金融机构只留存了控制人姓名信息而没有其他信息(AML/KYC程序未要求收集其他信息),那么相关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的要求是什么?

答:对于账户加总余额或价值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可以依据为监管或维护客户关系目的(包括AML/KYC程序)而收集和记录的信息,以确认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如果金融机构没有留存或未被要求留存任何有关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信息,那么金融机构不需要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五)其他问题

28.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账户持有人信息变化监控机制。如果金融机构监控了账户持有人开户证件到期需更新的情况,是否就算符合要求?

答:账户持有人信息变化监控应当包括账户持有人国籍、证件类型、电话、地址等信息变更且表明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可能变化的情形,仅监控开户证件到期情况不算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示例:某金融机构根据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将某账户识别为非居民账户(甲国),5年后账户持有人变更地址信息,居住地址改为乙国。金融机构应当从账户持有人处获取声明文件确认其税收居民身份,或者通过电子记录检索程序将其认定为乙国税收居民。

29.问:以产品名义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如信托产品户、资管计划产品户、基金产品户等,应当由谁做尽职调查?

答:以产品名义开立的账户需要先判断产品是否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属于金融机构的由其自身开展尽职调查,否则由银行开展尽职调查。金融机构的定义包括投资机构,投资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集合投资工具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或投资工具。

30.问:是否可以将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睡眠户视为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休眠账户?

答:否。根据《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休眠账户是指上一年度余额不超过一千美元,在过去三个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向银行发起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交易,且在过去六个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银行沟通任何账户相关事宜的账户。

31.账户加总和豁免账户

问:在加总账户时,是否包括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豁免账户?

答:不包括。加总规则指的是金融账户的加总,而金融账户的定义不包括豁免账户。

32.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

问: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有何限制性规定?

答:金融机构可以委托服务提供商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服务提供商可以与金融机构位于不同国家(地区),也不一定需要获得所在国(地区)批准才能提供服务。但是,金融机构应当符合国内法相关要求,并始终承担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责任(即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归咎于委托方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和服务提供商应保存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程序的相关记录和证据。

33.信托——任意受益人取得的间断性收益分配

问:对于属于金融机构的信托,其受益权应视为由全部或部分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持有。因此,对于可能从信托取得任意分配的受益人,只有当其在公历年度内或信息报送期间内实际取得信托分配的收益时,才能视其为信托受益人。如果信托的某个任意受益人在某年取得了信托分配的收益,但是次年却未取得,那么在未取得收益的当年,是否应视为账户注销?

答:只要受益人没有被永久性地排除在信托分配范围之外,未分配收益就不能构成账户注销。

34.信托——保护人

问:信托如果是金融机构,信托保护人是否应作为账户持有人,还是当信托保护人履行实际控制职责时作为账户持有人?

答:不论信托保护人是否对信托实施有效控制,都应作为账户持有人处理。

35.信托——信托类集合投资工具和信托类养老金的“穿透”要求

问:对于在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的国家(地区)内成立的、被广泛持有且受监管的信托类集合投资工具和信托类养老金,当其开立新账户时,金融机构应使用“穿透”规则来确认其控制人。那么,金融机构是否需要超越按照FATF《2012年建议》(第10条和第25条)规定的KML/KYC程序所收集和保存的信息范围?

答:不需要。

36.问:纳税人识别号规则查询表中标明高风险国家(地区)是什么意思?金融机构对于声明为这些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账户持有人应该如何处理?

答:高风险国家(地区)指提供某些投资移民计划(Citizenship by Investment and Residence by Investment schemes)的国家(地区)。加入这些计划的人无需在该国(地区)居住满一定期限,甚至根本无需到达该国(地区),仅通过投资或交费即可取得当地公民或居民身份,部分国家(地区)还直接给其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些计划可帮助客户隐瞒其真实的税收居民身份,达到规避CRS信息报送的目的。

金融机构如果遇到声明为这些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客户,需要采取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并询问客户以下问题:

1.是否通过投资移民计划(Citizenship by Investment and Residence by Investment schemes)取得该国(地区)的居民身份?

2.是否在其他国家(地区)也拥有居住权?

3.上一年度,在其他国家(地区)是否居住超过90天?

4.上一年度,是否在其他国家(地区)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相关信息慎重确认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如果问题2、3或4的回答是肯定的,则也应将其确认为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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