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0年12月)2021.1.12

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0年12月)

发布时间:2021-01-12 1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5415/202101/50b908b665c34a0294f64fb2932ff893.shtml

1.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技术合同、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4条:“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2.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怎样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3.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家庭唯一住房”是否仅指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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