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11月)2020.12.25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11月)

发布时间 : 2020- 12- 25  来源 : 安徽税务

一、远洋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否有个税优惠政策?解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二、丈夫在婚前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前已经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购买新房并记在妻子名下,该房屋符合首套贷款条件,妻子是否能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婚后,如果丈夫就婚前已购住房申请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如果丈夫未就婚前已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妻子之前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妻子可以就其婚后新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三、工会经费没有按期缴纳是否征收滞纳金?

解答:缴费单位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总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5〕56号)

四、工会经费申报错误,多缴纳如何如何处理?

解答: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过程中,因误收、错收造成多缴的,缴费单位应向所在地方总工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方总工会审核确认后,将多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直接退还缴费单位,并在缴费凭证上注明已退款项、加盖工会印章,同时将退费信息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不办理退付业务。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2号)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包含离职人员?

解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六、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税率是多少?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征收率3%。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七、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12月,是否可以享受3%减按1%征收率优惠政策?

解答: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八、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2月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业务,是否可以放弃减按1%的优惠,选择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

九、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23日发文的,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十、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一般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一、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火车票、飞机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二、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十三、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不征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开具不征税收入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答: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可以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分别选择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十四、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是否按5%计算缴纳税款?

解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十五、原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申报2020年第四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原2020年按季、半年申报的纳税人于2021年1月使用新申报表申报2020年4季度、下半年税款。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税源信息报告)再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十六、我单位因业务需要计划进行企业分立,公司目前实收资本2600万元,资本到账时已按资金账簿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进行企业分立后,新设的企业实收资本2500万元,原公司留有实收资本100万元,公司股东不变。问:新设公司该2500万元实收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十七、融资租赁性公司售后回租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十八、合作建房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十九、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如何按次申报印花税?

解答: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

印花税可以分多次申报,指的是按次和按月申报的印花税可以分开申报,对于如果都是按月申报的,有多个征收品目,必须一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问题解答(二))

二十、2019年11月注册成立的公司,当月有营业收入,是否可以参加2020年4月份的纳税信用评价?

解答: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新成立企业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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