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2020年第3季度电子税务局小规模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12

2020年第3季度电子税务局小规模申报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10-13 11:42: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编写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掌握小规模纳税人3%降至1%征收新政、增值税疫情防控减免税优惠新政及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增值税减按0.5%征收新政,能够清晰准确地填写申报表,现结合申报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请您认真阅读该指引,并参照相关指引进行操作,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

2.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称2019年4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2020年13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以下称2020年24号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2020年8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称2020年25号公告)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以下称2020年17号公告)

3.案例描述专用词汇解释

疫情免税票:指依据疫情期间免税行业相关政策,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征增值税。

疫情有税票:指应当享受本次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开具发票时未按照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开具了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享受本次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本次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正常纳税。

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默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3%)]/(1+1%)

4.注意事项

(1)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产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报纳税时默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该规定对本期减征额栏次填报和您是否适用起征点优惠政策等将产生影响。

(2)非出口企业按照先小微减免、再其他减免,最后应税计算的原则进行处理。疫情免税行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若开具了疫情有税票(见3案例描述专用词汇解释),低于起征点时,可直接享受小微普惠减免,高于起征点时,疫情有税票也可享受疫情防控免税优惠,系统将自动归集在免税相关栏次。

5.场景案例

5.1按1%及3%征收率开具,且不含税销售收入低于起征点

5.1.1非疫情免税行业且无差额征收

5.1.1.1仅按3%征收率开具,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提供鉴证咨询服务: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2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未开具疫情免税票及疫情有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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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三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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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万普通发票填写在服务栏-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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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小于起征点,享受小微企业免税额6000元。

3、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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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仅按1%开具,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提供鉴证咨询服务: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未开具疫情免税票及疫情有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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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三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blob.png

说明:20万普通发票填写在服务栏-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引导页第二页:

blob.png

说明:小于起征点,享受小微企业免税额6000元。

3、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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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按1%及3%征收率开具,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深圳某零售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货物: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未开具疫情免税票及疫情有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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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共20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三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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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万普通发票填写在货物栏-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引导页第二页:

blob.png

说明:小于起征点,享受小微免税额6000元。

3、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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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按1%及3%征收率开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提供鉴证咨询服务: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05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5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未开具疫情免税票及疫情有税票,假设减征额无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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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共25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5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仅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缴纳增值税,其本期应纳税额为:150000×3%=4500元,由于其中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可减按1%征收,应纳税减征额为:100000×2%=2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4500-2000=2500元。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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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专用发票15万填写在服务栏-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普通发票10万填写在服务栏-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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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应纳税额:25万*3%=4500。

(2)小于起征点时,1%税率专用发票按1%征收,故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0万*2%=2000;

(3)小于起征点时,普票全部享受小微减免,故小微企业免税额=10万*3%=3000。

3、增值税减免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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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本期发生额:自动带出1%专票减征额=10万*2%=2000元。

(3)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自动带出,等于本期发生额。

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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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疫情免税行业且无差额征收

5.1.2.1按1%及3%征收率开具,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提供生活服务: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3.13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13万元,其中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含开具疫情有税票3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另有开具疫情免税票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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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共25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三季度销售额为25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疫情免税票2万元需填写在免税相关栏次。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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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图为自动带出的情况,默认带出的发票没有包含免税销售额和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点击下一步会弹出提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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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起征点以下,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享受小微减免,故填写在服务栏-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起征点以下,疫情免税销售额填写在服务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

填写以后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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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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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小微企业免税额=23万*0.03=6900元。

(2)本期免税额=其他免税销售额2万*3%+小微免税额6900=75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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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开具了免税票的生活服务类名称。

(2)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自动带出对应服务类的免税销售额。

(3)免税额:自动带出对应栏次的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3%。

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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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按1%及3%征收率开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提供电影放映服务: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其中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含开具疫情有税票4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开具疫情免税票3万元,假设减征额无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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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共28万,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8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仅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其本期应纳税额为:100000×3%=3000元,由于其中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可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为:50000×2%=1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3000-1000=2000元,疫情免税票3万元需填写在免税相关栏次。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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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图为自动带出的情况,默认带出的发票没有包含免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点击下一步会弹出提示,如下图:

blob.png

说明:

(1)起征点以下,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享受小微减免,故填写在服务栏-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起征点以下,疫情免税销售额填写在服务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

(3)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服务栏-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填写以后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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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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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应纳税额:10万专票*3%=3000元;

(2)小微企业免税额:15万普票*3%=4500元;

(3)本期免税额:疫情免税票3万*3%加上小微企业免税额4500元=5400元;

(4)应纳税额减征额:1%专票5万2%=10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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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本期发生额:自动带出1%专票减征额=5万*2%=1000元。

(3)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自动带出,等于本期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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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开具了免税票的生活服务类名称。

(2)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自动带出对应服务类的免税销售额。

(3)免税额:自动带出对应栏次的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3%。

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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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非疫情免税行业且有差额征收,扣除后小于起征点

深圳某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共开具发票: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2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该20万均为纳税人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符合扣除条件),未开具疫情免税票及疫情有税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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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共40万元(含符合扣除条件的有20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以及2019年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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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40万普票填写在服务栏-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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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全部含税销售额自动带出:40万*1.03=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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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扣除额:扣除20万不含税销售额,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1.03=206000。

(2)不含税销售额:40万不含税销售额扣除20万不含税销售额后,最终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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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小微企业免税额:扣除后剩下20万不含税销售额小于起征点,所以享受小微免税60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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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自动带出是未差额扣除时享受的减征额,由于扣除后小于起征点,全部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了,所以这里要删除点,删除后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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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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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列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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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疫情免税行业且有差额征收,扣除后小于起征点

深圳某旅行社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共开具发票: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2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其中开具疫情有税票5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该20万均为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时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和门票费,符合扣除条件),开具疫情免税票5万元。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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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共50万元(含符合扣除条件的20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以及2019年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疫情免税票5万元需填写在免税相关栏次。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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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图为自动带出的情况,默认带出的发票没有包含免税销售额和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点击下一步会弹出提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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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起征点以上,服务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疫情免税销售额。

填写以后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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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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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全部含税收入:默认带出全部含税不含税销售额40万*1.03=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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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扣除额:扣除20万不含税销售额,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1.03=206000。

(2)不含税销售额:40万不含税销售额扣除20万不含税销售额,最后为20万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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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小微企业免税额:20万不含税销售额*3%=6000元。

(2)本期免税额:其他免税销售额10万*3%加上小微企业免税额6000元=90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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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默认带出是未差额扣除时的减征情况,由于扣除后小于起征点,全部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故需要删除,删除后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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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开具了免税票的生活服务类名称。

(2)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自动带出对应服务类的免税销售额+有税销售额。

(3)免税额:自动带出对应栏次的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3%。

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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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列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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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小微企业

某公司是深圳市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出台后,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可以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三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为25万元,并已按规定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25万元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三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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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25万普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货物-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显示25万普票为二手车销售额。

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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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小于起征点,所有发票都享受小微减免,故小微企业免税额为7500。

3、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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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按1%及3%征收率开具,且不含税销售收入高于起征点

5.2.1非疫情免税行业且无差额征收

5.2.1.1按3%征收率开具,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深圳某零售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货物: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0.4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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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共40万。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3%=12000元;由于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默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故应纳税减征额:400000×2%=8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8000=4000元;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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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0万填写在货物栏-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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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普票40万享受2%减征,故应纳税额减征额=40万*2%=8000元。

(2)本期应补(退)税额=40万*3%-8000元=40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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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本期发生额:自动带出1%专票减征额=40万*2%=8000元;

(3)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自动带出,等于本期发生额;

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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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按1%征收率开具,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深圳某咨询服务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货物开具发票: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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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共40万。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3%=12000元;由于不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减按1%征收,故应纳税减征额:400000×2%=8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8000=4000元;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blob.png

说明:40万普通发票填写在服务栏-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引导页第二页:

blob.png

说明:

(1)普票40万享受2%减征,故应纳税额减征额=40万*2%=8000元。

(2)本期应补(退)税额=40万*3%-8000元=40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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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本期发生额:自动带出1%专票减征额=40万*2%=8000元。

(3)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自动带出,等于本期发生额。

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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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按1%及3%征收率开具,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深圳某零售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货物: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0.4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未开具疫情免税票及疫情有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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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为50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三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5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00×3%=15000元;由于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40万元默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故应纳税减征额:(100000+400000)×2%=10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5000-10000=5000元;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blob.png

说明:50万普票填写在货物-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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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应纳税额:50万普票*3%=15000元。

(2)应纳税额减征额:50万普票*2%=10000元。

(3)本期应补(退)税额:15000元-10000元=50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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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本期发生额:自动带出1%专票减征额=50万*2%=10000元。

(3)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自动带出,等于本期发生额。

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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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按1%及3%征收率开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提供旅游服务: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15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未开具疫情免税票及疫情有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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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共50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5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00×3%=15000元;由于取得1%征收率不含税销售收入25万元(其中1%专票5万元,1%普票20万元)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元默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故应纳税减征额:(50000+200000+150000)×2%=8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5000-8000=7000元;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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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15万专票填写在服务-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35万普票填写在服务-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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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应纳税额:50万普票*3%=15000元。

(2)应纳税额减征额:35万普票*2%加上5万专票*2%=8000元。

(3)本期应补(退)税额:15000元-8000元=70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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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本期发生额:自动带出1%专票减征额=10万*2%=2000元。

(3)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自动带出,等于本期发生额。

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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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疫情免税行业且无差额征收

5.2.2.1按1%及3%征收率开具,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提供生活服务: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0.4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其中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含开具疫情有税票10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开具疫情免税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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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共65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三季度销售额为6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2020年8号公告,该企业第三季度提供生活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即纳税人开具的疫情有税票10万元及疫情免税票5万元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相关收入填入免税栏次。免税销售额为:15万元(疫情有税票10万+疫情有税票5万),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00×3%=15000元。

由于三季度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30万元默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3%增值税普通发票40万元,但其中10万元疫情有税票,疫情有税票享受免税,不填写减征)。故应纳税减征额:(200000+300000)×2%=10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5000-10000=5000元;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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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图为自动带出的情况,默认带出的发票没有包含免税销售额和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点击下一步会弹出提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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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起征点以上,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享受免税,服务栏-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减去疫情有税发票不含税销售,故填写50万。

(2)起征点以上,疫情免税票和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写在服务-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故填写15万。

填写以后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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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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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应纳税额:50万普票*3%=15000元。

(2)本期免税额:15万*3%=4500元。

(2)应纳税额减征额:50万普票*2%=10000元。

(3)本期应补(退)税额:15000元-10000元=50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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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

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本期发生额:自动带出减征额=50万*2%=10000元。

(3)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自动带出,等于本期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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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开具了免税票的生活服务类名称。

(2)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自动带出对应服务类的免税销售额。

(3)免税额:自动带出对应栏次的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3%。

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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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按1%及3%征收率开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深圳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提供电影放映服务: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15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含开具疫情有税票4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开具疫情免税票3万元,假设减征额无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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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共53万,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53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2020年8号公告,该企业第三季度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即纳税人开具的疫情有税票4万元及疫情免税票3万元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相关收入填入免税栏次。

免税销售额为:7万元(疫情有税4万+疫情有税3万),本期应纳税额为:460000×3%=13800元;由于三季度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1%专票20万+1%普票5万)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11万元默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3%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万元,但其中4万元疫情有税票,疫情有税票享受免税,不填写减征)。故应纳税减征额:(250000+110000)×2%=72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3800-7200=6600元。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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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图为自动带出的情况,默认带出的发票没有包含免税销售额和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点击下一步会弹出提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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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起征点以上,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享受免税,服务-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减去疫情有税发票不含税销售,固填写16万。

(2)起征点以上,疫情免税票和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写在服务-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固填写7万。

(3)30万专票填写在服务-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填写以后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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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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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应纳税额:46万普票*3%=13800元。

(2)本期免税额:7万*3%=2100元。

(2)应纳税额减征额:16万普票*2%加上20万1%税率的专票*2%=7200元。

(3)本期应补(退)税额:13800元-7200元=66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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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本期发生额:自动带出减征额=16万普票*2%加上20万1%税率的专票*2%=7200元。

(3)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自动带出,等于本期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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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开具了免税票的生活服务类名称。

(2)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自动带出对应服务类的免税销售额。

(3)免税额:自动带出对应栏次的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3%。

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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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非疫情免税行业且有差额征收,扣除后大于起征点

深圳某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共开具发票: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该20万均为纳税人代发的工资薪金、代缴的社保、公积金等支出,符合扣除条件),未开具疫情免税票及疫情有税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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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共计120万元(含符合扣除条件的20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及2019年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期应纳税额为:1000000×3%=30000元;由于三季度差额扣除后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10万元默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故应纳税减征额:1000000×2%=20000元;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30000-20000=10000元。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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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20万普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服务-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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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全部含税收入自动带出:120万*1.03=12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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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扣除额:扣除20万不含税销售额,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1.03=206000

(2)不含税销售额:120万不含税销售额扣除20万不含税销售额后,最终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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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应纳税额:100万普票*3%=30000元。

(2)应纳税额减征额:100万普票*2%=20000元。

(3)本期应补(退)税额: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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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自动带出是未扣除时享受的减征额,所以这里要修改为扣除后剩下100万享受的减征额为2万,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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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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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列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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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疫情免税行业且有差额征收,扣除后大于起征点

深圳某旅行社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共开具发票: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万元,按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其中开具疫情有税票20万元;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该20万均为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时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和门票费,符合扣除条件),开具疫情免税票30万元。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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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销售额共150万元(含符合扣除条件的20万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以及2019年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第三季度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3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2020年第8号公告,该企业第三季度提供旅游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即纳税人开具的疫情有税票20万元及疫情免税票30万元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将相关收入填入免税栏次。

免税销售额为:50万(疫情有税20万+疫情有税30万),本期应纳税额为:800000×3%=24000元;由于三季度差额扣除后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80万元默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3%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万元,但其中20万元疫情有税票,疫情有税票享受免税,不填写减征)。故应纳税减征额:800000×2%=16000元;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24000-16000=8000元。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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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图为自动带出的情况,默认带出的发票没有包含免税销售额和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点击下一步会弹出提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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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起征点以上,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享受免税,服务-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减去疫情有税发票不含税销售,固填写100万。

(2)起征点以上,疫情免税票和疫情有税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写在服务-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固填写50万。

填写以后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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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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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全部含税收入自动带出:100万*1.03=1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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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扣除额:扣除20万不含税销售额,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1.03=206000。

(2)不含税销售额:100万不含税销售额扣除20万不含税销售额后,最终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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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应纳税额:80万普票*3%=24000元。

(2)本期免税额:50万*3%=15000元。

(3)应纳税额减征额:80万普票*2%=16000元。

(3)本期应补(退)税额:24000元16000元=80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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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自动带出是未扣除时享受的减征额,所以这里要修改为扣除后剩下80万享受的减征额为16000万,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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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开具了免税票的生活服务类名称。

(2)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自动带出对应服务类的免税销售额。

(3)免税额:自动带出对应栏次的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3%。

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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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列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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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有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小微企业

某公司是深圳市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出台后,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可以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三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为40万元,并已按规定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分析:该纳税人第三季度共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2019年13号公告,该纳税人2020年三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2020年17号公告,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三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40万元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期应纳税额为:400000×3%=12000元;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销售额的2.5%减征,故应纳税减征额:400000×2.5%=10000元(系统自动带出);最后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2000-10000=2000元。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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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40万普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货物-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显示40万普票为二手车销售额。

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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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期应纳税额:40万普票*3%=12000元。

(2)应纳税额减征额:40万普票*2.5%=10000元。

(3)本期应补(退)税额:12000元-10000元=2000元。

3、引导页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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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自动带出“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3%减按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2)本期发生额:自动带出1%专票减征额=40万*2.5%=10000元。

(3)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自动带出,等于本期发生额。

4、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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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按5%征收率的申报表填写案例

深圳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不动产出租业务,2020年第三季度自行开具了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不含税销售金额为200000元,自行开具5%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对应不含税销售金额为200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由于该企业适用5%的征收率,不属于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的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仍按照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进行计算。根据2019年13号公告,因该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为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键数据截图如下:

该纳税人申报时需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5%征收率)类别下的“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填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5%征收率)类别下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住宿业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再根据引导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

1、引导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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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20万专票填写在服务5%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20万普通填写在服务5%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2、引导页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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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期应纳税额为:40万*5%=20000元。

3、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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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0年第3季度电子税务局小规模申报操作指引

2020年第3季度电子税务局小规模申报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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