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值税问题 2021.3.10

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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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税务

【辽宁税务】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管理费增值税缴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af66f79345d4820ad712f41a69214db

老师您好,请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管理费收入是否可以按3%简易计税 

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广东税务

【广东税务】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按照什么名目缴纳增值税?留言时间:2020-10-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1633e822de347e1af7d28d23858a449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是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中的“基金管理”服务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具体的应税行为),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以拨打广东税务12366-2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私募基金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的销售额计算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62791c798a04516a7fc9e123d84c6f5

我是浙江的一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主要是从事代客理财业务,收入为管理费及业绩报酬,请问税务局的领导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对集合理财计划的收入是按卖出价,还是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依据进行认定?非常感谢!!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7-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e5f9c2ea39d4c9c9da5f1eb231ffb38

公司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过成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收取管理费收入。假设公司目前有3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且在二季度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合计超过30万元,公司在二季度收取管理费收入少于30万元。有关公司增值税有以下问题需要咨询:

1、公司目前的3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能否以各自产品的维度进行申报增值税?如果能够以各自产品的维度进行申报增值税,如何进行申报?

2、公司在二季度收取管理费收入少于30万元能否享受“按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公司缴纳运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纳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因此,上述问题答复如下: 

 1、3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合并申报增值税。

 2、问题所述二季度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合计超过30万元,季度合计销售额已超过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3、公司缴纳运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应纳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范围。   

【厦门税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和投资人的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e535337b11a4fe38b3b0f53139a9f30

您好,我公司投资于一项资管计划,合同约定保本固定收益,该资管计划投资于保本型产品。现资管计划取得收益,并分配给我公司,请问管理人和投资人是否都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厦门税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超额收益 留言时间:2019-11-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e10bebbaf4146a2985abed23c497248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GP(持股比例为1%),除了收每年2%的管理费外,还会分享一份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收益,即获得基金净资本利得的20%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作为其GP的投资收益。请问,这部分20%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上述情况,GP取得管理费用以外的收入,是否应做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缴纳增值税,需根据合同文件的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建议您直接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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