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销售方应开而未开发票(商家不开发票、少写金额、以收据代发票等)如何处理 2020.8.8

销售方应开而未开发票(商家不开发票、少写金额、以收据代发票等)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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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网购商家不开发票算不算偷税漏税   留言时间:2020-08-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5255308ee2c4171a50074d204ec9bee

网购商家不开发票,敷衍推诿拖延。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偷税漏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13.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较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严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偷税相关证据、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餐厅不开发票,少写金额   留言时间:2019-09-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e15460b6a6a4e70855f5a83ea96c44c

9月6日晚,我们吃饭消费3600元,让饭馆开具发票。先是拖时间,再三要求后同意中秋节后给发票,但要求我们消费者拿出税额。我们不同意,他们就在发票金额少算100多来扣除他们的税额。请问这种情况算违法吗?需要承担什么结果?如果已经再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谢谢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该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建议您遇到该情况,请提供详细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等,12366受理后转其主管税务局处理并给您开具发票。

广东税务

【广东税务】物业公司不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06-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5b465ff81f0423b8213df004aff9ec7

广东省罗定市恒大物业管理公司收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从来不开发票,该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业主凭三联收据可以举报该公司偷税吗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此外,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广东税务】中山的房企要求用收据去换发票,没有就不开,可以么?留言时间:2020-05-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de92c97959e43559caf13c0e80b220e

我在中山买了房子,全额付款,有银行转账记录,当时拿到了开发商给的收据。过了很久,他们才通知过去收房,我找不到收据了,他们就不给我开发票。请问,我不提供收据,开发商就有权不给我开购房发票么?谢谢。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您遇到开发商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的,您可与开发商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情况。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滕州中万买房五年不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574cce28bf4422e81ec3df0ade5bcfd

在滕州中万花园小区,14年全款买的房子,到2020年7月30日至今没开具发票,开发商老是拖延办房产证,代收契税和维修基金,每次去找开发商开购房发票,以孩子没到上学年龄有由故意拖延。上房五年,至今没办房产证!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若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可通过该企业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举报

【山东税务】建筑合同未约定,款项已支付但对方拒不开具发票怎么处理? 留言时间:2020-07-28

你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6年2月26日与某建安公司签订办公楼《施工合同书》一份(当时未实行“营改增”),合同未约定发票开具事宜;合同造价1600万元;约定3月1日开工,当年7月31日前完工。至今,工程款绝大部分已支付,且于2019年10月10日取得该办公楼《不动产登记证书》,但发票一直未取得。多次催要发票,对方以合同未约定为理由拒绝开具!后经协商,对方虽答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相应税点(11%增值税及城建、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由我司承担)。请问:1、对方拒不开具发票的做法是否有道理,法律对此(合同虽未注明,但开具发票是否法定义务)有无界定?2、对方若补开增值税发票,我司可否全额抵扣?3、若对方执意拒不开具发票,是否会影响我司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4、或请给予更好的专业建议。谢谢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应当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销售方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可通过该企业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咨询-电商平台不开具扣点发票是否应当纳税调增 留言时间:2020-06-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b47e5a3aaa64be08cff6287f2deb8b2

领导,您好。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网络零售的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产品,天猫平台扣取销售额3%的扣点,但是天猫平台对收取的扣点费用不开具发票,导致我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被要求进行纳税调增,公司受到不必要的损失,由于该事项事实清楚,且不合理之处在天猫平台。

请问:(1)由于该事项事实清楚,那么针对扣点费用进行纳税调增是否合理?(2)由于天猫平台相对强势,贵局是否应根据税法规定要求天猫平台对扣点费用向平台商家开具发票?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税务】货拉拉运费不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6-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ef10059a7f64597883c606658a86bda

你好,我通过货拉拉进行了货运,交易完成后,发现无法开具发票。通过联系货拉拉客服,告知无法开具发票,只能开具付款凭证,但付款凭证无法报销。而且货拉拉这种行为是不是涉嫌偷税漏税。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据实开具发票。若商家发生经营性业务,拒开发票,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反映。

【浙江税务】1688网站卖家不开发票 留言时间:2019-12-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7b0163e24c4494cb756283c6af799cc

我经常在1688网站上面购买商品,但是1688网站上面从不开发票,找他们要他们也不给,1688平台上面也没有投诉入口,这个你们可以管一下吗?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如果您向对方企业索要发票,但对方一直不给开具发票的,可向开票企业当地12366反映核实。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诊所医生不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6-0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81602c05a274b13a4b803d2d52f0535

在商丘宁陵县阳光中西医结合门诊看病,花了2万多,不但没看好还更严重了,不给开具发票,他说他有的是关系,让我随便举报,执法部门真的就不管吗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条 规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按照您的问题描述,因您反映的其他事项并不属于税务机关工作范畴,目前仅就您所提到的发票未开具问题进行针对性回复,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若您反映商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情况属实,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涉税投诉,您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举报。

【河南税务】不开发票如何举报 留言时间:2020-05-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059afda1df44a619e34f5b4786a13bb

淘宝商家不开具发票,应如何向税务机关举报,向何地税务机关举报,是商家所在地,还是买家所在地?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淘宝商家不开具发票,您可向商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河南税务】买的商品不给开发票说没有这个规定   他们不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03-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2de6740a76c45bbbef8a2de302399ac

2019年5月1号买的钻戒14000多当时让他们开发票没给开就给我开了他们店里的收据  今天去要求开他们说他们不开发票 我说规定消费者买东西你们商家有义务开具发票的  他确说那里都没有规定开发票这件事  然后不给开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条 规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描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商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您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12366或者税务机关官方网站进行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培训授课费不开具发票怎么处理?   留言时间:2020-06-0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dfb20507c6b4f54874168250307a4f0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向乙方提供会议服务,并出具了发票。乙方提供副高职称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授课培训。

问题:1,乙方要求授课培训费由我公司支付,乙方或收款人在收款时需向我方出具发票吗?

2,若不出具发票,我公司应该怎么处理?会对我公司有何影响?有无相关规定?

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应付款项时,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4.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乙方聘请副高职称人员进行授课,副高职称人员提供的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接受服务一方如需要取得发票,应要求提供服务方开具非学历教育服务发票。

【安徽税务】百脑汇商家不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0-05-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b094c155641411ebaa1d0e823747c94

我与5月10日在合肥百脑汇买了台4600元电脑,我付完钱跟他要发票她说他们那边没有发票。我想问一下是否合理,商家是合肥百脑汇负一楼众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商家销售电脑,应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如对方拒绝开具发票,您可在线进行举报,或联系12366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重庆税务

【重庆税务】对方不开发票及成本确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d674fcd161b42a5997a25c4a9e593a5

根据与**城管局签订的《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协议》,我司于2019年1月1日起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收运工作。其中一家原负责垃圾清运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在1月份与我司办理移交工作,直至6月份才完成。城管局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将1-6月份垃圾收服务费由我司开据6%增值税发票向区城管局收取。对方公司未完成移交期间的产生的运行成本费用由我司与对方公司结算确认金额后,由我司支付给对方公司。对方公司在未移交期间已视同自己的运行项目处理,其中发生的运行费用如油料费、维修费等其已取得该公司名称的发票入账,也进行了增值税认证抵扣等。现我司要求对方开票6%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对方作收入和确认销项税处理,我方作支付凭证、成本费用列支、进项税额抵扣等处理。与对方公司财务部门联系,对方不予开具,理由是代我方垫付;且要求我方根据他们的凭证和发票(名称为对方公司)列支成本费用、他们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作进项转出等处理,现向市局咨询对方公司的垃圾收运服务费不开发票给我司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且我司的成本费用如何确认入账?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规定,“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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