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和契税法草案提请二审2020-08-10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和契税法草案提请二审2020-08-10

8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分别作的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契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这两部法律草案进行了一审。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一审稿规定,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对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江必新说,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范围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契税法草案一审稿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提出,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属于税制基本要素,其具体内容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契税法草案一审稿对免征契税的情形作了规定。江必新说,有的地方、部门、单位、社会公众建议,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在本法中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单位提出,契税法草案一审稿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略显宽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记者徐隽)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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