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税务】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关于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20.7.3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关于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1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人办税便利度和办税效率,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流程,现将办理工作规范要求如下:

一、不动产交易业务受理范围

具体业务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投资、房地产更名、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划拨、集体土地用途变更、国有土地收回、土地置换、企业合并、分立等。

二、房地产交易业务工作分工

(一)第一税务所负责房地产交易业务受理。

(二)以下房地产交易,第一税务所受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流转到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科应于5个工作日内(因资料不全需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并计算应缴税款后传递第一税务所。

1.通过存量房评估系统无法获取评估价格的不动产交易业务。

2.无法按取得发票加计扣除办法或纳税人选择重置重本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交易业务。

3.企业合并、分立等企业改制重组业务。

4.纳税人对核定不动产计税价格有异议的。

(三)除第(二)项之外的不动产交易业务,由第一税务所受理并负责审核计算应缴税款。

三、不动产交易办理相关要求

不动产交易涉及税收业务包括:不动产交易环节税费征收。

(一)受理环节

1.纳税人申请办理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窗口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窗口受理纳税人申请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时,应按照《青岛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源于明确企业之间买卖存量非住宅“一小时办结”操作流程的通知》要求,应将企业联系方式传递至主管税务科所,窗口不能以欠税未缴清为由不予办理。

3.对法院拍卖的业务,受理部门将应缴纳相关税费信息传递至风险管理局,风险管理局按规定处理并将法院扣税信息及时反馈至受理部门,相关流程按照青岛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涉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税收政策处理意见(2019年第1期)意见要求执行。

(二)办理环节

1.纳税人办理不动产交易事项,窗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不需要流转纳税服务科的,按照不动产交易政策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存量房交易系统,以免填单形式打印申报表后提交纳税人本人签字,在申报表上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本人不能到现场的由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按规定办理税费征收事宜。

2.纳税人办理不动产交易事项,窗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对需要流转纳税服务科的,第一税务所在收到纳税服务科计算并反馈应缴纳增值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交易环节税费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转到下一环节。

四、不动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一)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时,对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通过“青岛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自动获取存量房评估价格,如果纳税人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低于存量房评估价格,则按存量房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二)土地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于纳税人,对于土地转让交易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格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黄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调整更新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6]26号)文件规定的最低基准价地价的,我局将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价格确定。在这之前,先按原办法计算掌握。

(三)法院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仲裁文书中记载金额计税依据确定

对于以法院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仲裁文书或者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司法文书、仲裁文书中记载的金额或者公开拍卖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确定

纳税人选择土地增值税计算按重置成本扣除的,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纳税服务科参照使用并最终确定扣除金额。

(五)争议处理

如果纳税人对以上计税价格核定和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有异议的,纳税服务科权益维护岗应于1个工作日内约谈纳税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告知纳税人相关权利义务。纳税人有权申请提起价格认证,对同一不动产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且价格争议处理程序一经启动,无特殊情形不得中止或终止。价格认定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后,按照其认定价格与申报价格孰高原则确定最终计税价格。

经约谈,若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和扣除金额的,则纳税服务科权益维护岗立即将《询问(调查)笔录》及相关资料移交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由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字确认;若纳税人仍有异议,则纳税服务科权益维护岗立即将《询问(调查)笔录》及相关资料移交纳税服务科调查核实岗。

1.纳税人以书面形式向纳税服务科调查核实岗提出申请,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填报《房屋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纳税服务科调查核实岗应当在收到纳税人《青岛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对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原因或需补正的内容;纳税人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纳税人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3.纳税服务科调查核实岗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价格认定协助请求。

4.价格认定机构应于14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并将认定结果传递至纳税服务科调查核实岗。

5.调查核实岗应于收到认定结论当日将认定结论传递至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应于收到价格认定结论1个工作日内制作《青岛市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结果告知书》并送达纳税人。按照价格认定机构认定价格与纳税人申报价格孰高原则确定最终计税价格。

本规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税务局业务规范(修订版)执行。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果与上级新的规定和要求发生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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