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2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2020.4.9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09

尊敬的傅天龙代表:

《关于进一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建议》(市人大十五届四次会议第0127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关系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全局,而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创新驱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您提出的“税务部门要加强专利与税收优惠相关比例的督查,防止专利被一些企业作为减税的工具”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件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必要条件之一,并规定“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按II类评价。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这样的规定为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含金量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

其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开展认定工作,为提高认定工作的质量,认定采取案头审核,抽取一定比例组织专家开展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办法,科技厅将符合条件的拟通过名单上报科技部,由科技部最终判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不享受税收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长期以来,我市税务机关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落实工作,一方面大力宣传辅导,力争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优惠;另一方面强化管理,防止防范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错享乱享。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享受列为后续管理事项,特别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按照相关规定展开核查,核查及日常管征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指标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高新认定小组进行重新认定,经认定不符合的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追补该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税款及滞纳金。

我们认为您提出“税务部门要加强专利与税收优惠相关比例的督查,防止专利被一些企业作为减税的工具”的建议非常好,也是我们税务机关工作的关注重点。综上也可以看出,从政策制定开始,到具体认定,再到享受、直至享受后的后续管理,我们税务机关都努力加强管理防控风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继续通过加强各环节工作来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做到既让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又防止税收优惠被滥用。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也非常希望能继续取得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大家共同营造一个规范、公平、有序的良好税收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领导署名:陈丽萍

联 系 人:陈善福

联系电话:13696802508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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