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减资方式弥补亏损财税处理问题

减资方式弥补亏损财税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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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税务

【辽宁税务】减资方式弥补亏损 留言时间:2019-03-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91655084eec40b18dd927f97256f9c9

1、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为了优化资本结构,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减资款不汇给股东,会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   贷:未分配利润,请问该事项相关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2、减资弥补亏损后,尚未弥补完所得税的亏损额是否可以继续弥补。3、由于汇率原因导致的减资额大于亏损额,超出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您的描述,减资款不汇给股东相当于您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您公司以弥补亏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依法弥补亏损。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浙江税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外商企业减资 2011.1.17

http://zjrb.zjol.com.cn/html/2011-01/17/content_682747.htm?div=-1

问:外商投资企业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而是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请问是否应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重庆税务

【重庆税务】问: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2009年01月09日(摘自网络)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1月09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减资,应事先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无异议,方允许减资;2.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金额为因严重亏损而减少的资本或股本数。

税务方面没有特殊规定,但变更注册资本属于应作税务登记变更的事项,所以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减资弥补亏损账务及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19-09-06

某国有企业注册资本1.8亿元,未分配利润为-1.9亿元,拟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重组,但由于历史亏损严重,因此,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操作方式是:先对国企增资1亿元,再减资1.9亿元,注册资本变为0.9亿元。问题:

1、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是否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通过以上方式减资后,企业盈利时,股东是否就可以分红?

3、通过以上方式减资后,企业盈利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还可以用利润再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会计问题请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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