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放上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归属期问题

发放上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归属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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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税务

【河北税务】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一下奖金个税 留言时间:2020-06-0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eb932ad356a4df4bd2aa163a7b20db5

张某系2020年3月退休,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每月都是3000元,前两个月缴纳个税共计1800元;2020年4月取得2019年一次性奖金15万元;问:1、退休人员取得一次奖金申报时能否一次性扣除费用6万按工资薪金申报?

2、前两个月缴纳的个税及退休后收到的奖金汇算时如何处理?能否退前两个月缴纳的个税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深圳税务

【深圳税务】奖金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925ede7196c4c078c47167819c6e1b5

企业2019年2月发放2018年第四季度奖金,是否需要计入2019年综合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因此需要计入2019年综合所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全年一次性奖金跨年发放 留言时间:2019-11-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8b67d3d4b434936a756274b4e09d980

单位发全年一次性奖金,19年12月份计提19年奖金,准备2020年1月份发19年的奖金,到时候申报个税时,用的是19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次还是2020年的一次?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

因此,纳税人2020年1月份发放的奖金,与2019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关,2020年内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能享受一次。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个税中工资奖金收入取得时间如何认定?   留言时间:2020-05-22

最近在办理个税汇缴申报时对工资奖金收入取得时间的认定不太明白,像我们行政事业单位 ,所有工资奖金均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按月发放,但有时并不能做到准时发放,可能3月的津贴要推到5月才发放,今年的奖金要推到来年才发放,而且本身支付中心发款到银行,再由银行发款到个人工资卡也存在滞后现象,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一年中的最后一个月怎么认定呢?例如我们有一笔19年的奖金财政支付中心声称是2019年12月发款到银行(其实这个我们普通老百姓也无从知道),但我们实际工资卡上账时间是2020年1月,那这笔收入到底是纳入哪一年的个税进行汇缴申报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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