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0年6月)

发布时间:2020-07-14 14: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暂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2.什么情况下无需办理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在2019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且2019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2)2019年度汇算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2019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不申请退税的。

3.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能否将税款退到单位账户?

答:不能。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资金安全,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需退至纳税人本人账户。

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请退税后能否看到业务办理状态?

答:可以。提交申请成功后,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看业务办理状态。对审核不通过或者退库失败的,系统会提示您原因或解决方法。

5.在个人所得税app申请退税后,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是什么意思?

答:此时,税务机关正在对您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请您耐心等待。

6.在个人所得税app申请退税后,退税进度中显示“国库处理中”是什么意思?

答:表示税务机关已经将您的退税申请提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正在按规定处理中。

7.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我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审核通过了,但又发现申报错误,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能作废申报,但可以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8.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信息如何报送?

答: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局(扣缴端)左侧【人员信息采集】菜单,点击【报送】按钮,报送成功即可。

注:系统自动检测需要报送的人员信息,无需手工选择。

9.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后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10.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1.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如何进行网上实名办税?

答:(1)未注册认证的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首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Web端或个税APP进行注册及进行实名认证;

(2)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打开客户端登录界面,通过输入本人远程端账号、密码或者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方式登录,选择需要办税的单位,再输入申报密码,提交并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业务。

(3)已经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授权办税的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只需要通过输入本人远程端账号、密码或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即可登录办理业务。

12.我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之前规定的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只到2020年5月吗?预征的税款可以适用新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预征率下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年底。同时,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享受缓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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