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6.5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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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个税核定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94e8c9cc8ff4682982737f9b3e1f0cd

我司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1.听说合伙企业可以选择20%5%-35%2种适用税率税种;2.公司设立时候已核定5%-35%的个税-经营所得税种,若能选择核定20%的个税税种,是否需要申请删除5%-35%的个税-经营所得这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1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办理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2  具体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信息报告 > 1.5.9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1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厦门税务】私募股权合伙企业个税核定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a0c73586a1c489c81caf47b88201bcf

我司为私募股权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参照财税(2019)8号文,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备案选择20%或5%-35%这2种适用税率税种,1.若我司为非创投合伙企业,是否能参照该文选择备案对应税率的征收方式,若可以需如何备案?;2.若我司为创投合伙企业,由于事先不清楚该规定已于税务核定个税-生产经营所得税适用5%-35%税率税种,可否修改核定为20%税率税种?若可以需如何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办理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2份  具体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信息报告 > 1.5.9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厦门税务】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抵扣所得的时点 留言时间:2019-03-1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三条规定,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的优惠只能使用一次,是否必须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抵扣?可以在投资满2年的以后年度抵扣吗?

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且只能在满两年的当年结转。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0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8feaa95209d46edac4b541c48b0ace7

问题内容 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规定完成备案并规范运作的企业。请问,如果该合伙企业,既有个人合伙人,又有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那么,作为合伙企业该如何计算其经营所得?合伙企业计算的经营所得按“先分后税”的个人应纳税额与单一基金核算的个人应纳税额有差异,申报表如何填报?而法人合伙人如何计算其应分得的所得(虽不在此时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个人合伙人如果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则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部分所得不需要再另外计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在申报表中直接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直接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由创投企业代扣代缴,无需填写与按经营所得计税的差异;财税〔2019〕8号文件仅适用个人合伙人,对法人合伙人仍适用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一般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福建税务】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纳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e5c468f8b0a41cbb3080eca6eb6e70e

问题内容 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规定完成备案并规范运作的企业,请问,未按规定备案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如果是未按规定备案的创投企业则不符合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的定义,不能适用该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您所述未按规定备案的创投企业为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则按一般合伙企业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其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自然人合伙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福建税务】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个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6957440673a4a5fa3da16e55c4a66af

问题内容 您好,福建省税务局。本企业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已在证券基金协会完成备案,并在所属税务机关备案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目前,本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且已满2年。请问:本企业若收到股权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是否能享受(财税【2018】55号)通知的70%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无法判断您所描述的是法人合伙人还是个人合伙人收到股权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单一核算创投基金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收益如何缴税   留言时间:2020-04-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3a8ffc36a62448aa5c0fb4849b1c9b3

您好,2019年0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根据8号文第2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想请问,如果一家创投基金A投资了另外一个创投基金B(B为有限合伙企业),在A转让持有的B的份额时,如有收益,A的个人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税?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江西税务

【江西税务】创投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留言时间:2019-12-02

财税【209】8号第六条规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但是由于没有关注到此文件,错过了备案期,还有办法补救吗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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