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答复大全】​重组过程中无形资产等增值税涉税问题

重组过程中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增值税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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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

【北京税务】企业资产重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018-01-18

来源:北京税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JwuWZ9wZ7v37m49NBjKm5g

不一定缴纳增值税。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如不符合则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陕西税务

【陕西税务】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 留言时间:2022-09-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f0caae24d7044fdbbb46318609cdc54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资产重组中包含无形资产,是否需要就无形资产单独缴纳增值税?还是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珠海税务

【珠海税务】提醒|划重点!这6种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珠海税务2019-07-19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9478948283838580&wfr=spider&for=pc

情形5我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置换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乙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是否属于增值税增收范围?

留言时间:2020-04-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8af9e8ca607463f9d0f2cc4498b549f

1我公司乃省属国有企业,想通过分立的方式,将部分资产(探矿权及相关权益)、负债转让给分立企业。这样的重组方式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探矿权是否属于实物资产呢?如何定义政策中的“打包转让”?探矿权的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项目?

二、分立后,我公司与分立企业均为国有企业,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4】109号),对所得税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重组过程不动产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2-02-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085022d574a4bd2bd792d4f18ebd8f5

再问: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一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再根据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其中(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那么重组中单独将不动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当然要征增值税,那么现在情况是:企业重组新设立公司,新公司的股东、股权比例和老公司的股东、股权比例均一样,相当于派生分立,那么老公司仅把不动产转移到新公司,请问(1):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中的销售或者视同销售?请问(2):是否认定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中的“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要征增值税?谢谢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税务】关于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acf674a302d4bb68b72252100b88a9c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现我司集团内部重组整合,拟将我司的一笔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划转给全资100%子公司,请问该资产划转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广东税务

【广东税务】关于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03d95bcd78e4a9291789443864b7ed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现我司集团内部重组整合,拟将我司的一笔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划转给全资100%子公司,请问该资产划转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标题:无形资产参与重组 2020.8.5

2016年36号:在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一并转让比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请问,资产理组中包含无形资产,是否需要就无形资产单独缴纳增值税?还是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提交时间2020-08-05

答复内容:未在文件中列明的资产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image.png

【安徽税务】分立重组进项税 留言时间:2020-07-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cb2579a30ce4324930d606ce67c9859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住宅和商业综合体。现母公司将原公司分立重组,一分为二,房地产公司保留,将商业综合体和部分人员分立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按重组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公司处置商业综合体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对应的进项税应如何处理?

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重组过程中须符合(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的“将与之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情形,不征增值税。

同时,原公司仍然存续,其进项税额继续由原公司抵扣。

【安徽税务】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货物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1-0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1ce1d79bdc7457b96787b31482fc44f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请指点:按以上重组方式的企业在重组中涉及的机械设备是否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不征收缴纳增值税?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机械设备的转让属于上述情形的,不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35aa051e5604322af43925b5f006ef2

1、资产划拨是否属于企业重组?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如果企业成立后没有发生业务,无与资产相关的债务和债权,也无与资产相关的劳动力,那么在重组过程中,全部或部分转让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附件2:……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如您单位资产划拨不属于前述规定情形,则不属于企业重组。而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第一条第二项第5点不征收增值税针对的是企业重组业务,如不符合该规定情形,也不可享受。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辽宁税务

【辽宁税务】企业重组中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纳税问题?留言时间:2021-01-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a8bd81a8d5f4f52a7ce357633fa64f0

根据(财税【2016】36)文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要做新设合并,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我公司中的无形资产包括软件,非专利技术。针对我公司无形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账面上有没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因此未结转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会计科目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以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会结转为无形资产,此部分账面上的开发支出是否也需要缴税?

3、如果上述无形资产纳税,那么按照什么价格交税?账面价值还是评估价值?

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其他问题由于您的问题不明确,无法为您解答,请您明确问题后再次提问。

【辽宁税务】无形资产在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1-04-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cc12efd136745d2a1fcb9e0992704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边的实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吗?如果不包括,那重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辽宁税务】重组中无形资产的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04d8559b3f5423daa061205ca5c9304

企业资产重组对象含实物资产、采矿权、负债、人员一并转移,请问其中采矿权的转移能否适用重组相关文件,不征收增值税?谢谢您! 

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包括采矿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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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出资企业,登记转让后企业交税的税率

顺德区大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出资企业,登记转让不动产后企业交税的税率

回复时间:2019-01-07 14:41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断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除上述情况以外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资产投资的转移行为,需纳税人提供投资协议书、章程等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土地增值税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四、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关注“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致电12366 进行咨询。

1年前

标题: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出资企业,登记转让后企业交税的税率

顺德区大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出资企业,登记转让不动产后企业交税的税率

回复时间:2019-01-07 14:41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断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除上述情况以外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资产投资的转移行为,需纳税人提供投资协议书、章程等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土地增值税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四、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关注“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致电12366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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