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姚某就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提出退税申请,经审核,税务局认为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财税〔2018〕164号免征条件,不予同意:沪静税税通〔2020〕1000149987号 2020.5.20

大力税手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关于姚迪退抵税审批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0 15:34

来源 : 静安区税务局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关于姚迪退抵税审批事项的公告

姚迪(纳税人识别号:310XXXXXXXXXXXX6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沪静税税通〔2020〕100014998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沪静税税通〔2020〕1000149987号

姚迪(纳税人识别号:310XXXXXXXXXXXX644):

事由:退抵税审批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

通知内容:您于2020年3月31日提出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申请收悉,经审核,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免征条件,不予同意。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7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jatax/tzgg/qtgg/202005/t453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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