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0年4月)2020.5.19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0年4月)

发布时间:2020-05-19 15:24: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员工通过单位在预扣预缴环节享受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在年度汇算申报时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是需要通过单位新增还是可以在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由本人直接新增?

答: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直接新增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单位为员工代办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书面确认有模板或者格式要求吗?如果员工分布在全国各地,能不能通过邮件确认或提供扫描件的方式予以确认?

答:可以。书面确认是公司与员工在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凭据。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将有关必要事项予以确认即可。近期税务总局及各省网站发布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中,提供了《单位集中代办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确认表(参考表样)》,可供参考。确认材料的提交方式,可由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共同商定。

3.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4.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年度汇算,选择预填服务办理申报时,为什么有劳务报酬但相应栏次却显示“0”?

答:大多数人的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比较零散,来源不固定。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清并确认自己的收入,需要点击劳务报酬或稿酬后,通过【新增】查询导入并确认本人实际取得的相关收入。

5.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退税成功后是否有提示?

答: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有提示。最终提示状态为“*年*月*日国库处理完成,请关注退税到账情况”。

6.员工离职后2年内,企业每月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该所得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申报,那么企业是否需要每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中获得的国债利息等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8.哪些情形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请退税?

答: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从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纳税人2019年度内已预缴税额高于年度应纳税额,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税。常见情形有: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19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9.我对自己的收入纳税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答: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

如果您确定本人从未取得过记录中的某一项,您可直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 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并进行承诺;申诉后该笔收入将不纳入您年度汇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您取得了该笔收入,仅是对相关金额有异议,请不要通过上述渠道申诉,可联系支付单位请其更正。

10.个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不如实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答: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扣除等手段逃避缴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发现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收入、扣除或者缴税信息与我实际情况有出入,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与您的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确实为扣缴义务人申报错误,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您再办理年度汇算;

2.如果您的扣缴义务人已经注销或者无法联系,您可以按照您的实际情况办理年度汇算,但请您务必保存好相关资料,后续税务机关可能会与您联系核实。您也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到相应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

12.我取得的收入支付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向您支付综合所得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您应当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自行补充申报。

13.发现有单位冒用我身份申报收入该怎么办?

答:您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发现有单位冒用您的身份申报了收入,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自行删除被冒用的整条预扣预缴记录。删除后,该项收入不纳入年度汇算。

您也可以就冒用身份申报收入情况进行申诉,税务机关将对您的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您反馈核实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您在删除和申诉时,需要就有关情况进行承诺。如果进行虚假删除或申诉导致少缴税款,会影响您的纳税信用,情况严重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离职后原公司仍申报我的个人所得税,我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您离职后,原单位仍为您申报个人所得税,您需要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单位为您补发收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则属于正常情况,无需处理。如果是您未取得收入,而原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您可以删除或申诉这笔申报信息。申诉或删除后,在网络申报时,这笔收入将不会纳入您年度汇算。

15.我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结束后发现申报错误,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已经申请退税并已进入国库办理环节,这时候要等国库办理结束之后再更正;如果您未申请退税或者已经申请但退税流程还在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等环节,您可以先取消退税申请之后更正申报。

16.单位预扣预缴时扣除的捐赠,年度汇算时在个人所得税APP里为什么不显示?

答:需要您在“收入和税前扣除”栏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项下填报详细信息。

17.我提交退税申请后可以作废申报么?

答:在税务机关终审前可以作废申报。如果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需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18.我在手机APP进行申报过程中,误操作修改了部分收入扣除信息,怎么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答:您可以在申报界面右上方选择“重置申报”即可。

19.哪些情形应当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税?

答: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综合所得年度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常见情形有: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4.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sszc/rdwt/myrd/rd4y/rdsygrsds/202005/t20200519_455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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