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第一讲讲义)2020.03.17

2020年03月17日

“税务讲堂”第一讲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戴诗友。下面,我就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总体情况,作一介绍。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要求抓好政策落实落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等部门聚焦抗击疫情的关键环节、疫情影响的重点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大局。

税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稳定运行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责任,扛牢抓实。特别是结合税务系统特点和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并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举措。

在“四力”要求中,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被摆在首位,就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支持防疫物资和药品保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帮扶市场主体渡过困难期,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下面,我从4批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内容、总体落实情况三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第一个方面,出台4批税费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为了支持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先后推出4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第一批政策重点聚焦疫情防控,目的是直接支持一线防控工作。这批政策,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比如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比如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鼓励捐赠,支持疫情防控,比如允许应对疫情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批政策重点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目的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这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两个方面。在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方面,通过“免、减、缓”方式,减轻企业的三项社保负担;在阶段性减征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面,由各地根据情况,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征的方式,减轻企业的医保负担。

第三批政策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的是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这批政策,从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给予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税收优惠等三个方面,减轻疫情的不利影响,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尽快走出困境。

第四批政策重点聚焦稳外贸稳外资,目的是降低疫情对外贸外资的负面影响。这批政策,通过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近期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三个方面,给企业纾困解难,稳定外资稳定外贸,降低疫情对外资外贸的不利影响。

第二个方面,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上述4批税费优惠政策,从作用和功能看,这些政策有不同指向,也各有侧重,具体上,可以分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

(一)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有2项优惠政策,涉及个人所得税

第一项,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发生后,很多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防疫一线,他们非常辛苦,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补助,政策上也予以支持,即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项,个人取得防疫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防控疫情,单位给其职工个人发放了一定数量的药品、口罩、消杀用品等实物,对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实物(包括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有5项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和附加税费(3项)、企业所得税(1项)和关税(1项)

第一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这次疫情发生蔓延速度很快,一度出现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跟不上的情况,为了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加快保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一政策实行名单管理,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二项,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发生后,交通运输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支持重点保障物资及时投送到防疫一线,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重点保障物资实施清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医疗应急物资、生活物资2类物资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药品,试剂,消杀用品等6类物资清单。

第三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免征增值税,这次新冠疫情影响面、影响程度是很大的,特别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为此,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刚才讲到,为鼓励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加快保供,一些企业还加大了生产投入、更新设备、扩大产能,因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通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方式,予以支持。这一政策实行名单管理,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4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五项,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解决疫情防控物资国内短缺的问题。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三)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有4项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项),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项),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1项)

第一项,公益性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疫情发生后,很多企业、个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捐款捐物。为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去,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款物要专项使用。

第二项,直接捐赠全额税前扣除,从疫情发生后捐赠情况看,很多企业和个人将应对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定点救治医院。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允许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给医院物品要专项使用,同时捐赠人须取得受赠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第三项,捐赠物资免税,与刚才所得税上鼓励捐赠处理类似,对捐赠货物的增值税等税费也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即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必须是无偿的。

上述3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四项,境外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疫情发生后,境外也伸出援助之手,对我国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为支持境外捐赠,对境外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四)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有9项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1项)、增值税(1项)、城镇土地使用税(1项)、出口退税等(3项),以及基本养老等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2项)、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1项)

第一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刚才也讲到,这次新冠疫情对很多行业都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特别是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受影响较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为支持这些行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景区管理)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允许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二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弱,在就业中又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次疫情,对小企业的影响很大,为了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走出困境,免征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

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三项,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即第二批政策的三项社保的“免、减、缓”政策,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社保负担,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其复工复产。其中,“免”,就是自2020年2月起,对湖北省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除湖北外各省份中小微企业,可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就是自2020年2月起,对湖北以外全国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就是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四项,减免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即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2—6月期间不超过5个月的单位缴费部分,这一政策,也是为了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社保负担。

第五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即自2020年2月起,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不超过5个月。这一政策,与刚才减征养老等保险的考虑是一样的,就是为了减负担、促发展。

第六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发生后,很多物业出租方,采取给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方式,与租户一道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针对这一情况,各地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各地出台的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减免物业租金的,按照地方文件执行。

第(7)—(9)项,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这次疫情,对外资外贸也有一定冲击的,为降低疫情对外资外贸的不利影响,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对近期出台的减税减费等助企纾困政策,要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支持稳外资稳外贸工作。这3项政策,按照财税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红利

上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出台后,为了确保这些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税费优惠红利,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从多个方面做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主要有:

(一)及时出台政策文件和征管办法。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有关政策后,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社部、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及时制发具体政策规定,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享受到政策。比如,2月1日和2月6日,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等4个公告,共涉及6个税种2个费种12项政策。税务总局及时发布一揽子征管配套办法,明确征管流程,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从2月申报期开始即可顺利享受政策。同时,在征管程序上,注重简化程序,做到简明、易行、好操作。一是对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业务便可申报享受,不需要办理任何审批备案手续;二是对个人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收入免征个税,个人直接享受、免于申报,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

(二)抓紧调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针对优惠政策项目多,时间紧且密集出台、部分政策要追溯执行的实际情况,集中调配人员,抢抓时间、加班加点抓紧调整信息系统。例如,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按新的增值税征收率执行,为了确保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能按新的征收率顺利开出发票,及时调整了征管信息系统,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

(三)切实加强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系统梳理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编制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政策指引,指导纳税人缴费人及时正确享受到政策红利。第一批政策发布后,2月11日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第二批、第三批政策发布后,3月10日根据最新政策对《指引》进行动态更新,编制发布《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把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集于一册、全景展示,最大限度地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查找、适用享受。税务总局还通过发布政策问题解答口径,开展在线访谈,参加国务院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享受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解决、第一时间反馈,促进政策实施更加给力。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通过官方网站发布9批近200个税费政策问题解答口径。

以上是我从三个方面介绍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的总体情况。

当前,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呈现持续向好的态势,生产生活秩序正在有序恢复。但与此同时,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复工复产正在加快推进,税务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政治责任,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纳税人缴费人手里,助力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服务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大局。谢谢大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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