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三证合一以后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重新刻制的问题(四川、厦门、福建、山东)2020.4.26

三证合一以后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重新刻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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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旧发票专用章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aff3d0183434d79a1c821214972232a

客户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税号为三证合一后新税号,而发票专用章盖的却是三证合一前的老税号,即发票专用章没有更新为三证合一后的新税号,请问该张发票有效么?旧的发票专用章有效么?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15)290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已在国税机关办理识别号变更的“三证合一”换证户,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国税机关在鉴定、验看加盖有该发票专用章的票证时,承认其法律效力,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旧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留言时间:2020-04-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a5cf4dd2c3748f2955bbe728e8a7fbc

三证合一之后,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旧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若不属于上述情况,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刻制。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收到的发票,发票专用章上税号为15位,但发票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为18位

留言时间:2020-03-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787caf1204e43379c04d54948ddaf66

三证合一后,发票章上刻有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收,一定要更换发票章吗,若销货方不更换发票章 是否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若销售方因三证合一的原因,使用三证合一前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发票导致发票章上识别号与发票上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该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到发票加盖的是三证合一前的发票章

留言时间:2020-03-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ea0a5eb5a6144d9b02f620c0d08ec60

您好,我们收到一张发票,加盖的是三证合一前的章,发票上的税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不一致,是否可以接受,如果不可以,再发票上加盖一个新的章,两个章的情况是否可以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若已加盖三证合一前的发票专用章,应作废或冲红再重新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山东税务】增值税发票专用章

留言时间:2020-01-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0bbacb8b00f4705859af393cc4ff5ee

税总函[2015]6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原发票专用章现在还可用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发票专用章上的不一致能抵扣吗?

另国税办函【2015】1086没有明确提及原发票专用章的过渡期 

山东省税务局: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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