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在线访谈】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2015.11.10

根据近期税收热点和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10日上午9:30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 题: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时 间:2015年11月10日上午9:30

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您收看本期在线访谈栏目。本期栏目的主题是“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自2013年习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以来,为配合这一战略部署,各部门都在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那么税务部门是如何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呢,服务的具体措施有哪些呢,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走出去”企业又该了解哪些税收政策呢?今天,我们很高兴为大家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领导与我们进行在线交流。下面,我来介绍一下到场嘉宾,这位是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欢迎您。[2015-11-1009:29]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跟大家交流的机会。[2015-11-1009:29]

[主持人]这几位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境外税务处处长黄晓里、副处长许云程,货物和劳务税司进出口税收处副处长池书景,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副处长张培,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马哲。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周跃振。欢迎各位领导的到来!

首先,我想请王司长给我们介绍一下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总体情况和具体措施。[2015-11-1009:31]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好的。今年4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按照党和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税务总局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10项税收措施。这10项措施包括: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深化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探索跨境税收风险管理。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工作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狠抓落实;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自通知发布以来,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的有条不紊的推动相关工作发展。比如,结合“互联网+”模式,我们在税务总局网站上开辟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专题,专题涵盖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及解读、相关案例、媒体资讯、国际税讯、国别(地区)指南等内容;总局委托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的国别税收研究工作初现成果;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已经设立;各地税务机关也在积极努力推进本地的相关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包括举办税收沙龙、加强政策宣传、开展课题研究、引导中介机构服务等等,不断涌现出一些好的创新的做法。[2015-11-1009:31]

[主持人]感谢王司长的介绍。我注意到刚才您讲到的10项措施里,头两项都是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收协定都可以从哪些方面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呢?[2015-11-1009:34]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主要是在四个方面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为“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一是可以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的竞争力。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都是20%,而依据2014年10月签署的中俄新税收协定,对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率也仅为6%;二是可以有效消除东道国和我国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降低“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整体税收成本;三是可以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长期的税收确定性,减轻“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收风险。两个主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和较强的稳定性,不受投资东道国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四是可以建立起两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境外税务争议。如果没有税收协定,当“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与东道国税务机关产生涉税争议的时候,只能依赖东道国的国内救济渠道,而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辟了一条有效的国际救济渠道。[2015-11-1009:34]

[北海]有哪些国家跟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我们可以从什么渠道了解到跟协定相关的信息呢?[2015-11-1009:25]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我们国家从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在1983年9月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推进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00个主权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同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两个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形成了覆盖面广泛,体系较为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可有效地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发展战略。跟我国签订了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以及已经签订的协定、安排、协议文本,纳税人都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和下载;纳税人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咨询“一带一路”相关的各类涉税问题;各级税务机关也都在通过发放手册和简介,开展培训和座谈等等的方式进行税收协定的宣传和辅导工作,纳税人也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这些信息。[2015-11-1009:38]

[luo856]如果税收协定的规定跟境外当地的税收法律规定不一致,我们公司应该适用哪个规定?[2015-11-1009:28]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双边税收协定是由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的,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的,因此对于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的时候,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这样的:一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就是说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二是孰优的原则,就是说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行。[2015-11-1009:41]

[小白鹭]我们公司在境外纳税的时候具体可以享受哪些协定优惠待遇呢?[2015-11-1009:33]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税收协定一般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具体的待遇情况在不同的协定中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没有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它的营业利润就可以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再比如,“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依据协定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取得的财产收益,要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等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2015-11-1009:43]

[loser]我们公司在跟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一些国家开展了业务,但是不太了解需要办什么手续才能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可以介绍一下吗?[2015-11-1009:34]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从事活动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都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但是具体的程序就要遵守对方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了。对方国家或地区可能执行审批制、备案制,也可能允许纳税人通过自行判定来享受协定待遇,只需申报相关信息即可。纳税人需要对境外的程序性规定有所了解,而且很可能需要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015-11-1009:46]

[主持人]您提到的这个《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该是绝大部分“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时都需要提供给对方的,中国的企业怎么才能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呢?我看到有部分网友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2015-11-1009:48]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目前,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辖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主管地税税务机关负责。企业要申请开具证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三类资料:一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是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是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果在境内没有交税,需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地市一级的局长签发。[2015-11-1009:48]

[天天好问]各位领导好,我们是一家中介机构,对税收协定能够给“走出去”企业带来的益处比较了解。我们想问的是,今后我国的税收协定工作将如何开展,从而更好的服务“一带一路”呢?[2015-11-1009:37]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为了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税务部门将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的力度以及涉税争议解决的力度,充分发挥税收协定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与税收合作的法律基础作用,为企业清障搭桥、保驾护航。一方面,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重点是对早年签署的税收协定,根据形势发展要求积极推动修订完善,进一步降低企业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并完善税收协定中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强涉税争议双边磋商,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为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损失尽力服好务。税务总局曾多次就“走出去”企业投资的境外税务争议提起相互协商,并成功解决“走出去”企业的境外税务纠纷。[2015-11-1009:53]

[萌萌]在涉及海外投资的时候,中介机构能为我们公司提供什么服务?[2015-11-1009:38]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涉税中介机构能够凭借其专业性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及时、方便的服务。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可以借助涉税专业机构对海外项目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优化海外项目的税收收益。通过利用项目所在国涉税服务机构或中国境内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中介机构,了解项目所在国适用的税种及其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与项目所在国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其优惠政策的适用。充分利用涉税专业机构的全球网络和专业团队的丰富经验,能够协助企业了解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充分评估税务风险,与此同时,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对海外项目提前进行可行的税务规划,优化海外项目的运营安排和整体税负。[2015-11-1009:54]

[阿满]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因为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很多,想了解一下怎么更好的防范被境外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2015-11-1009:40]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走出去企业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额很大,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在中央大力推进“一带一路”等“走出去”战略的背景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我们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尤其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解决在国外经营发生的税收争议,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提高国际竞争力。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解决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2015-11-1009:57]

[主持人]很多企业对预约定价安排到底是什么不太了解,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吗?[2015-11-1010:00]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预约定价安排最大的好处是提供税收确定性。它是通过税企合作的方式,解决转让定价潜在争议的有效手段,既能降低纳税人的遵从风险,也能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对税企双方都很有益。特别是我刚才讲到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就是BAPA,还可以有效解决转让定价国际税收争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对我国而言,BAPA磋商还是宣传和推广有利于我国的反避税观点和理念的良好平台。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的具体流程和规定比较复杂,如果想进一步了解的话,可以参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就是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六章的相关规定。[2015-11-1010:00]

[hyjj]我们公司准备采用EPC的模式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在这种模式下都要考虑哪方面的税务因素呢?[2015-11-1009:42]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这位网友提的问题很专业。EPC模式就是设计-采购-施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需要综合考虑项目招投标阶段、商业谈判阶段和运营阶段的各项税务管理规划。其中,项目招投标阶段,需要提前把握项目所在地的税制和中国的相关税务规定,预先估算工程应纳税额并在投标作价时予以详细考虑,同时,了解并申请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商业谈判阶段,需要考虑合同的拆分、合同方和负税方的确定、以及项目主体组织形式的税务优化等问题;项目运营阶段,需要重点在总分包商及其员工的税务管理、供应链管理的税务优化、以及税务风险管理和税务稽查应对等方面给予重视。这些应对只是我简要的介绍,具体的实施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2015-11-1010:01]

[主持人]是不是说企业“走出去”的形式不同,应该侧重考虑的税务因素也不一样?[2015-11-1010:05]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的确是这样的。企业“走出去”大体上的形式有直接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细分下去又包括刚才提到的EPC模式,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设立实体企业,海外并购,构建海外融资平台等等。这些模式由于经营方式和周期的不同,在税务考量方面的侧重点都是不同的,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就是要重视税务规划,规避涉税风险。通常,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先进而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借助“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对海外项目的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或由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承担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否则将会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真正的现代化跨国企业形成较大的制约和潜在风险。[2015-11-1010:05]

[小猪]请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2015-11-1009:46]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这也是一个企业实务中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在这儿我就简单介绍几点主要的。一是关注国内在规范居民企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二是关注税收协定适用风险;三是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四是关注派遣员工和当地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特别是投资项目涉及OECD和G20成员国这些国家时,还要同时关注已于近期完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以及各项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所带来的影响。[2015-11-1010:06]

[nick]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BEPS会导致企业跨国经营税负增加吗?[2015-11-1009:49]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BEPS项目的实施不是寻求提高企业税负。无税或者低税问题本身并不是BEPS项目关注的核心,只有当纳税人通过人为分离应税所得与相应的经营活动,造成无税或者低税的结果时,才属于BEPS项目关注的重点。对于有悖常理的税收筹划策略,各国政府必然予以打击,进而可能导致税企争议的增加。BEPS项目的相关建议,有利于减少税企争议,增加企业税收处理的确定性,提高国际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但是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不注重整体税收规划、不考虑BEPS相关的合规性的话,确实可能带来整体税负增加的风险。[2015-11-1010:09]

[南宫]税务部门会有针对性的为我们大型企业提供“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服务吗?[2015-11-1009:54]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鉴于大企业有较强的主动遵从意愿,我们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助力大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个性化服务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重点,也是大企业纳税服务的特色所在。主要包括:为大企业设定联络员、帮助大企业解决涉税诉求、与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试行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以及建立行业税收风险指南等。此外,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还将研究推出大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申报前重要事项确定制度等服务内容,以期更好地帮助大企业防控境内外税务风险。[2015-11-1010:11]

[海隐14928]作为“走出去”的大型企业,怎么做才能更好的控制境外税收风险?[2015-11-1009:56]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一方面是要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这在之前已经谈到了;另一方面我们建议大企业做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规,避免损失的发生。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加强税务内控的重要性,专门成立了税务部门,设立了税务总监。很多企业还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时充分考虑到与税务工作的衔接,将税务管理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我们非常高兴看到内控建设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中有效开展、发挥作用。[2015-11-1010:15]

[左岸]我们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国内申报纳税吗?[2015-11-1010:01]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是需要的。这里涉及到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问题。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2015-11-1010:18]

[网友14823]各地税务机关是如何具体服务一带一路的?[2015-11-1009:19]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税务总局的部署下积极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有关工作。比如,结合“互联网+”模式,我们在网站上开辟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专题涵盖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及解读、相关案例、国别(地区)指南等内容;各省级税务机关开展的国别税收研究工作初现成果;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已经设立。各地税务机关也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税收服务工作,包括举办税收沙龙、加强政策宣传、开展课题研究、引导中介机构服务等等,不断涌现出一些好的创新的做法。如深圳国税经过大量调研,完成了《中国内地企业赴香港投资税收指南》;新疆国税举办了《走出去企业投资中亚五国税务风险及防范》的专题讲座等。[2015-11-1010:22]

[迩7712]我们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境内的税收优惠吗?[2015-11-1010:03]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除了高新技术企业和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其他境外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2015-11-1010:24]

[爱创业]我们公司在境外开了两家分公司,但是由于是起步阶段,这两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能不能用国内的利润来弥补?[2015-11-1010:07]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其他国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2015-11-1010:24]

[ll1977]我们公司通过提供完全在境外的劳务得到的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2015-11-1010:12]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2015-11-1010:26]

[朵朵]作为一家成都的企业,由于地处西部地区,请问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能获得什么有针对性的、属于西部地区企业的税收措施或服务吗?[2015-11-1009:36]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四川省国税局和成都市国税局都有国际税务的专业部门,他们针对本地企业“走出去”的特点开展了很多研究,比如对主要的投资目的地国的税制的研究,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控制税务风险提供参考信息。四川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启动了税收护航“走出去”行动计划,采取了提供分国别税法咨询,发布税收风险提示指南,建立跨境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减轻“走出去”企业涉税负担等十项措施,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2015-11-1010:27]

[学以致用]我是一家出口企业,参与“走出去”的时候都有什么项目可以办出口退税呢?[2015-11-1010:15]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走出去”企业向境外投资允许出口退税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实物投资出境项目、境外独资或与外方合资开发项目等。[2015-11-1010:29]

[米琪]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2015-11-1010:18]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境外投资项目被境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2015-11-1010:30]

[功在千秋]请问我们公司从境外取得了一笔股息,但是对方宣告分派的日期和我们实际收到的日期不一致,应该怎么确认收入时间?[2015-11-1010:20]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一致,比如不在同一纳税年度,也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2015-11-1010:32]

[陌上花开]我们是一家北京的公司,由于资金需要,我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借了一笔款项,没有支付利息,这样处理可以吗?[2015-11-1010:23]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如果免息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而且企业未实际支付且未将该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一般不会面临我国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但是这家境外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境外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2015-11-1010:34]

[安小妮]我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如果回国还要申报纳税不就重复纳税了吗?[2015-11-1010:26]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从国内税制角度,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了抵免法消除或减轻企业重复课税问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目前,除特殊行业外,我国通常实行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2015-11-1010:36]

[网友15017]企业是只有在与我国签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收入才能享受抵免吗?[2015-11-1010:33]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按照企业所得税制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2015-11-1010:41]

[阿太]只要是企业在境外交的所得税都能回来抵免吗?[2015-11-1010:33]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不可以抵免的。按照规定,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免的情况主要有这么几个: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2015-11-1010:43]

[心人心卑]现在企业办出口退税还走审批程序吗?[2015-11-1010:37]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事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企业只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不需要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2015-11-1010:45]

[Tim]我们公司的境外所得可以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吗?[2015-11-1010:35]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符合一定条件的才可以。目前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定率计算抵免限额的简易征收,二是以“白名单”的方式明确免税。关于定率简易征收,是说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虽然有所得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证明,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如果这项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不低于12.5%,可以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纳税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关于免税简易征收,是说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都明显高于我国,可以直接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乘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税额。同时,根据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在税务管理方面已经改为备案管理。[2015-11-1010:46]

[wind15025]我们企业承担了一项国家的援外任务,再办理出口退税的时候要提供援外任务书吗?[2015-11-1010:38]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不需要。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2015-11-1010:51]

[苏璟]我们境外有一个工程项目,因为项目性质可能要好久才进行一次出口退税申报,这种情况会被评定为三类企业吗?[2015-11-1010:38]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2015-11-1010:53]

[quan778]作为一家北京市的“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该怎么办?[2015-11-1010:39]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如果投资目的地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2013年,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对于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案件,纳税人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即国税发〔2009〕2号文件)申请提起主管当局间相互协商。[2015-11-1010:55]

[主持人]看来相互协商是一个很好的解决争议手段,企业在境外实际经营的过程中,遇到哪些具体问题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呢?[2015-11-1010:57]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企业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况包括这么几类:一是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二是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三是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四是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五是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六是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2015-11-1010:57]

[贝壳]现在办理出口退税备案需要走什么手续?[2015-11-1010:43]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的资料有下面几项:一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表中的各项内容要真实、完整的填写,其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二是加盖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四是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要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但是不用提供第二、三项资料。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场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备案。[2015-11-1010:58]

[夏夏]我们公司有意向到美国承接一项工程项目,想先了解一下美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从哪儿能得到这些信息呢?[2015-11-1010:51]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如何及时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国当地税收法律法规及征管制度确实是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税务挑战之一。为了帮助我国的企业获取相关信息,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推进国别税收信息中心的建设,目前已经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了3个国家(地区)的投资税收指南,其中就包括美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对方的税收政策信息。税务总局还在不断向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推广国别信息中心试点工作,各省税务机关也在积极开展对口国家税收信息收集、分析和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形成各省分国对接机制,为纳税人提供更全面的投资税收信息。[2015-11-1010:59]

[主持人]谢谢您的细致解答。由于时间的关系,本期在线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到场的各位领导嘉宾,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欢迎您继续关注本栏目,并参与下一次的互动交流,再见![2015-11-1010:59]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fangtan/151110fangta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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