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在线访谈】纳税信用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 2014.4.28

根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14年4月28日下午3:00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纳税信用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主 题:纳税信用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

时 间:2014年4月28日下午3:00分

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纳税服务司司长饶立新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fangtan/nashuixinyong/index.html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访问税务总局网站。今天我们非常高兴为大家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饶立新司长和韩国荣副司长,稽查局马毅民局长和于海春副局长,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纳税信用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工作。首先,欢迎四位嘉宾的到来。

[2014-04-2814:59]

[主持人]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更强调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新一届政府在管理中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税务总局网站和今天出版的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今天我们特意邀请四位嘉宾,就这两项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2014-04-2814:59]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2014-04-2815:00]

[纳税服务司司长 饶立新]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就大家关心的纳税信用管理进行在线交流。[2014-04-2815:02]

[纳税服务司司长 饶立新]正如主持人所说,新一届政府在管理中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一句深入人心的话,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进行的。大家可能知道,税务总局在2003年曾制定下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实施10多年来,在促进纳税人诚信依法纳税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与现在的形势和工作要求产生了差距。

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就必须要夯实信用信息的基础。纳税信用信息哪里来,如何评,有何用,怎么用?是我们在起草时一直在考虑几个问题。今天,我和我的同事带着我们对这项工作的思考,就是期望通过在线访谈这个平台,和广大网友进行互动,向大家说明我们做这项工作的目的,了解大家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完善办法,使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征纳双方需求。[2014-04-2815:03]

[主持人]尊敬的马毅民局长,欢迎您再次做客在线访谈。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税务机关将要建立“黑名单”制度,这是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重大举措。社会各界对此极为关注,您能具体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2014-04-2815:06]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马毅民]谢谢!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在税收宣传月中与大家重逢,再次进行深入交流。此次税务机关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法将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的一项行政行为,俗称“黑名单”制度。这是税务总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重大意义。

[2014-04-2815:07]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马毅民]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已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目的、原则、内容、标准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等进行了明确,正在通过相关媒体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所以,利用今天这个机会,我把这项工作的要点,给大家做些基本介绍,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14-04-2815:08]

[主持人]非常感谢饶司长和马局长,那接下来我们回答网友们的提问。

[2014-04-2815:09]

[网友11049]新的信用管理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2014-04-2815:06]

[纳税服务司司长 饶立新]新《办法》结合纳税信用管理工作过去遇到的问题,以及现在新形势下对纳税信用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做了不少修改。比较明显的变化:第一,强调征纳双方平等,对征纳双方在纳税信用中的权责进行了明晰,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纳税人诚信纳税,纳税人涉税行为的记录和积累是税务机关客观、审慎评价纳税信用的基础。第二是引入外部信息,利用第三方信息来验证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状况。第三是静态公布与动态调整结合。新的办法中,我们考虑改变过去两年评定一次的做法,将评价周期改为一个纳税年度。拟在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同时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对因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第三方信息比对而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需扣减信用指标得分的,不仅在当期记录,还要相应修改以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2014-04-2815:12]

[樱桃小丸子]您能首先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吗?[2014-04-2814:38]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马毅民]大家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今年4月2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做出专门部署,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同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了落实上述关于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要求,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纳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对纳税人按照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分别评定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为了落实上述关于“黑名单”制度的要求,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对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外进行公布;为了落实上述关于市场禁入制度的要求,税务总局在研究起草上述两个办法时,都制定了相应的一系列褒扬和惩戒失信。

可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公布,就是党中央、国务院上述总体要求在税务部门和税收工作中的“落地工程”。主要目的是按照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要求,加快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形成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

[2014-04-2815:18]

[北极星]您好,请问什么是纳税信用管理啊?为什么要搞纳税信用管理?[2014-04-2814:32]

[纳税服务司司长 饶立新]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在办法里提到的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处理和使用等活动。开展纳税信用管理目的就是为了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诚信,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风尚。对纳税人而言,纳税信用评价一方面可以督促纳税人依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会受到失信的惩戒,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信用评价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资信服务,“有信走遍天下”。对税务机关而言,一方面对加强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各项管理和服务要更到位,一方面也会使社会更多地监督税收执法工作。纳税信用与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纳税人关心了,就会更加注重对税务机关执法的监督。[2014-04-2815:22]

[有问必答]请您介绍一下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014-04-2814:39]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马毅民]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以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2014-04-2815:24]

[小会计]纳税信用好对我们纳税人来说有什么好处?[2014-04-2815:09]

[纳税服务司司长 饶立新]我们考虑要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评价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我们鼓励诚信纳税,对守信纳税人将提供更多的激励措施。如在《办法》中初步列明的办税便利措施有: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事前进行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办理涉税事项。对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可以适用:税务事先裁定和办税事项预约后即到即办。当然,各地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便利激励措施。

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开展后,成熟完备的纳税信用记录,将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也将是纳税人开展业务和其他方面工作的一个便利的“通行证”,一定会有更多的方便和好处。

[2014-04-2815:26]

[幽香谷]请您谈一谈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意义好吗?[2014-04-2814:48]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马毅民]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再加之依法实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的从严管理及惩戒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也是对合法纳税人的最好保护,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2014-04-2815:29]

[知识才子]请问税务机关将对哪些类型的案件进行公布?[2014-04-2814:49]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公布,与纳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评价的D级纳税人不同,范围要窄一些,数量也会少一些。

为了突出打击失信的重点,税务机关予以公布的案件,主要是达到一定涉案金额或者违法犯罪情节恶劣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

[2014-04-2815:31]

[jam]我们的纳税信息应该被保密吧?这个办法是如何考虑的?[2014-04-2814:44]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您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涉及到纳税人信息确实是一个敏感性很强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也明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第五条对信息的披露也做了具体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在制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时,首先考虑要为纳税人保密。但税务机关依法也可以合理使用、有序发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相关信息。这里讲有序发布,不是专指向社会公开。我们考虑是依据社会共享、政务共享、有限共享和有条件查询的方式,先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然后依法有序开放。为了褒扬诚信,办法拟明确:税务机关主动公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对B、C级纳税人名单要根据办法的试行情况,稳妥有序地逐步开放。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以集中曝光形式公布。

[2014-04-2815:35]

[一六六]我到哪里能看到我的纳税信用呢?税务总局的网站上有吗?[2014-04-2814:50]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制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是推进诚信纳税的重要一步,待办法根据大家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正式发布后,我们将加快纳税信用管理平台建设,等平台建设完成了,纳税人就可以方便地查询到自己的纳税信用情况了。现在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中有个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查询,里面可以查到2003年后到目前,各地评的A级纳税人名单。[2014-04-2815:39]

[111875]纳税信用好坏标准是怎样划分的?[2014-04-2815:08]

[纳税服务司司长 饶立新]我们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考虑,拟规定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记分初步考虑以税务管理系统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的指标得分方式记录。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扣起,按次(值)扣分,如发生未能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纳税评估的,擅自损毁发票或擅自损毁或改动税控装置的,应予以减分,我们将按项扣减相应分值。直接判级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比如发现在税收优惠资格申报中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是虚假的,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诚信的,我们拟将这种行为直接判为D级。我们制定了具体的年度记分和直接判级的具体评价指标与扣分标准,设计了指标。根据得分情况,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B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C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30分以上60分以下;D级纳税信用为评价指标得分30分以下和直接判级确定的。[2014-04-2815:44]

[人民代表]请问马局长,公布的金额标准全国一致吗[2014-04-2815:24]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马毅民]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目前不适宜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税务总局和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两级税务机关来确定案件公布的具体金额标准,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2014-04-2815:48]

[11109]既然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来确定公布的金额标准,那么,请问税务总局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是什么?[2014-04-2815:27]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这个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也是我们工作要把握的一个重点。税务总局层面初步确定了下列标准,在此,也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是偷税案件,查补税款、罚款合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二是逃避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款案件,税款、罚款合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三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案件,不受金额限制;四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税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五是非法印制、销售、使用假发票或者虚开普通发票案件,涉及的税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另外,还有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案件是指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确定效力的案件。

[2014-04-2815:52]

[税墙]请问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2014-04-2815:30]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这个问题是公告办法的重点。经过反复研究,征求多方意见,初步拟定需要公布的主要内容有:

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等情况;同时,针对法人和自然人,还分别公布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等等信息。

[2014-04-2815:56]

[税务最强音]这次公告拟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和中介机构也要公布,是这样吗?[2014-04-2815:22]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是这样。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在公布案件信息时应同时公布;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税务机关也可以一并公布。这个规定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对他们进行公布,提出诚信要求,与《会计法》和相关从业准则是一致的。

当然,税务机关一定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把关,严格区分有关人员责任。对此,我们会在工作部署中提出严格要求,做出相应安排。

[2014-04-2816:00]

[东方小会计]以前不是就有纳税等级管理办法吗?为什么又搞一个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呢?[2014-04-2814:33]

[纳税服务司司长 饶立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是2003年7月印发实施的,在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原来办法制定时受历史条件和资源手段影响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对纳税人来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评定结果的社会影响力小,纳税人对评定工作缺少积极性;第二,评定工作比较繁琐。对税务机关来说,也缺乏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所以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精神,也为了解决之前纳税信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对纳税信用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起草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希望通过完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培育履约守信的行为规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继而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相信这也是广大纳税人期望的。[2014-04-2816:03]

[个体户]我是一个双定的个体户,我能查到我的纳税信用吗?[2014-04-2814:43]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谢谢这位网友,目前我们在《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中明确的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这个办法还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将由省级税务机关另行制定。[2014-04-2816:06]

[甲乙]哪些纳税信息列入了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管理[2014-04-2815:41]

[纳税服务司司长 饶立新]我们起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确定纳税信用信息拟包括三部分内容:纳税人基础信息、外部信息、税务管理系统信息。纳税人基础信息又包括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历史信息和政府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指税务机关从其他部门获取的影响纳税人信用评价的第三方信息。税务管理系统信息是指系统内评价指标信息,主要有涉税申报、税(费)缴纳、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票与税控器具、税务登记、账簿与凭证等指标信息。

这些内容是不是完全或合适,希望听听纳税人的意见。

[2014-04-2816:10]

[水果人]对失信纳税人特别是D级的惩戒措施好象加大了力度,为什么呢?[2014-04-2815:42]

[纳税服务司司长 饶立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我们在办法起草中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对纳税人来说,公正公平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比表扬和奖励更重要。现在对违法的处理和惩戒如果过轻,就起不到真正的惩罚和警戒作用,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用信用这个标尺来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纳税人在市场中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秩序。

大家可能也注意到我们在对D级的管理措施中有一项是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我们考虑可以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比如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我们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这也是税务机关落实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要求,与其他部门加强协作,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体现。

[2014-04-2816:13]

[虎]省以下有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家,像我们公司这样在两家分别缴不同的税,我们的信用级别谁家说了算呢?[2014-04-2815:33]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我们一直强调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应该国、地税局联合评定,在征求意见的信用管理办法中我们要求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我们考虑并期望评价指标将依靠信息化的支撑,利用纳税信用管理平台来完成。在国、地税信息平台统一搭建完成后,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就会有一个统一的抓手。[2014-04-2816:17]

[麻花藤]上面您谈到惩戒措施的问题,请问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受到什么惩戒?[2014-04-2815:28]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马毅民]在我们起草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严格的税收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税务检查频率、不得适用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相关单位在融资授信、高管任职、行政审批等方面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4-04-2816:20]

[11170]请问马局长,你们准备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多长时间公布一次?[2014-04-2815:39]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马毅民]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拟按季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在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2014-04-2816:22]

[鬼谷子]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对案件公布内容存在异议如何处理?[2014-04-2815:43]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马毅民]这个问题很重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样,公布信息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被公布当事人如果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2014-04-2816:25]

[仁者]被公布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可能在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时受限[2014-04-2815:48]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马毅民]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通报给银行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因此,违法案件当事人很有可能在此后办理银行业务时受到限制。[2014-04-2816:27]

[魔芋]在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公布栏中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是否设置公布期限?[2014-04-2815:40]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是的,我们考虑设置公布期限。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借鉴其他部门的做法,初步确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两年后从公布栏中撤除。撤除信息后,当事人惩戒期限未满的,不影响有效期限内对其继续执行惩戒。[2014-04-2816:29]

[主持人]谢谢饶司长、韩司长、马局长和于局长的认真解答。因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税务总局近期的春风行动推出了许多新举措,我注意到前两天税务总局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饶司长介绍了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情况,马局长还通报了4起严重的税收违法案件,大家的工作都非常忙。对四位嘉宾今天的在线交流,我代表广大网友再次表示感谢。[2014-04-2816:29]

[主持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告(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已刊登在今天的中国税务报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同步公开。如果大家对纳税信用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欢迎大家在2014年5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或“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nashuixinyong@sina.com。谢谢大家。

[2014-04-28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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