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债权放弃部分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留言时间:2020-04-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4d885e4cf00435d9a1336a5e76b0999
请问企业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认证后,收到供应商出具的债权放弃声明,对该发票的部分金额自愿放弃债权。那么企业是否应将债权放弃部分对应的进项税进行转出?是否有政策依据。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这里的进项税额是纳税人“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如果供应商放弃债权,购买方无需在支付货款,就不存在“支付”或“负担”增值税额的文件,所以,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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