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在线访谈】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2009.6.2

http://www.chinatax.gov.cn/fangtan/fbsyfjmqy/interviewlog.html

[主持]访谈将于9:30正式开始。[2009-06-0209:19:27]

[主持]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2009-06-0209:31:34]

[主持]欢迎您廖司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跟网友们打个招呼。[2009-06-0209:34:01]

[廖体忠]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天的主题是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题目可能会涉及许多其它的业务,但考虑到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交流仅限于这两个题目。欢迎大家踊跃提问![2009-06-0209:34:01]

[主持]廖司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2009-06-0209:35:01]

[廖体忠]好的。[2009-06-0209:35:01]

[网友yoyo]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2009-06-0209:36:13]

[廖体忠]答: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此次访谈的主题是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建议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处咨询。[2009-06-0209:36:13]

[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2009-06-0209:37:57]

[廖体忠]答: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享受协定待遇申请也可由纳税人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2009-06-0209:37:57]

[网友85174]总局领导好:

请问:国税发[2009]2号文

第九条(二)借贷资金总额指是什么?

(八)家族 、亲属关系如何判断呢?

第十四条(一)1、企业集团的含义

 [2009-06-0209:39:36]

[廖体忠]借贷资金总额就是企业债权性投资总额,债权性投资总额按照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具体计算。

家族、亲属关系是指与企业股东或相关负责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企业集团通常是指因股份控制等控制关系而形成的企业总体。[2009-06-0209:39:36]

[外企会计]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利息已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当地缴税,是否还要追回?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否则就是双重征税?[2009-06-0209:41:37]

[廖体忠]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应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可以处未扣缴税款金额0.5--3倍的罚款,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如我国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税收协定,其同一笔利息收入被双重征税时,纳税人可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没有征税权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退税,或申请启动相互磋商程序,解决双重征税问题。[2009-06-0209:41:37]

[果子]缴税后的税票(缴款书)缴款单位该填列哪方?1.境外代付行

2.境内银行(扣缴义务人)3.境内申请代付的企业(最终税款承担人)

[2009-06-0209:43:31]

[廖体忠]答:税票(缴款书)缴款单位,如属于由支付人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则应填列支付人名称,这个例子中似应为境内银行。[2009-06-0209:43:31]

[夏至]境外报价为不含税价格。在缴纳税款时,是否要还原为含税价格后作为税基?[2009-06-0209:44:46]

[廖体忠]你所说的境外报价是何含义?是利息吗?如果是,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不含税价格应换算为含税价格。[2009-06-0209:44:46]

[CPA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2009-06-0209:47:46]

[廖体忠]《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只要是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而不区分具体项目。因此,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应属于关联交易。

此类项目无须税局开具免税证明,无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2009-06-0209:47:46]

[网友8533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1、非居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但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很多情况下不一致,并且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售付汇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的作用是什么?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非居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现在的做法,办理税务登记需要营业执照,可是很多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只是临时到国内经营,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2009-06-0209:50:27]

[廖体忠]向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这也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的一个有效手段。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居民来华临时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也应该办理税务登记,遵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09-06-0209:50:27]

[网友85307]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提到的“同期资料准备”,企业应准备到什么程度,因为是第一年,大多企业不知道该怎么做,能否有模版可以参考?[2009-06-0209:53:13]

[廖体忠]《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对同期资料应包括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几个方面,企业可从这几个方面准备同期资料。[2009-06-0209:53:13]

[网友85286]是否所有的反避税案件均需要报总局立案?

如果是内资企业简单案件是否也必须报总局?谢谢![2009-06-0209:55:31]

[廖体忠]目前,全国各地审核处理的所有反避税案件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监控管理,包括内资企业的案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项所得税管理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统一加强对各种类型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包括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对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通常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等于或低于境内关联方税负,通常不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为相应调整会使企业的补税等于或少于关联方的退税,国家总体税收不变或减少;二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应按照该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2009-06-0209:55:31]

[网友8171]非居民企业派其雇员至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如果我国与该非居民企业所属国间没有签订协定,该如何征税?要区分构成常设机构与否?是统一按25%的税率征税,还是按10%的税率征税?[2009-06-0209:57:33]

[廖体忠]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通常构成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2009-06-0209:57:33]

[网友85427]能否介绍一下我国反避税立法方面的情况?[2009-06-0209:59:43]

[廖体忠]目前,我国反避税立法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至五十六条);三是财政部或税务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税发[2009]2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和财税[2008]121号文(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规定)等。[2009-06-0209:59:43]

[网友85334]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但实际在中国工作的时间只是三十天。在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是看哪个时间,是合同期限还是实际在中国的天数?[2009-06-0210:00:53]

[廖体忠]按照有关规定,判断承包工程是不是构成常设机构,应按承包工程的持续时间进行认定,其中临时性或季节性停工不减少工程持续时间。[2009-06-0210:00:53]

[网友85397]关联企业间的一些代垫费用,即代收代付,是否需视为关联交易准备同期资料?[2009-06-0210:03:32]

[廖体忠]只要是关联企业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代收代付行为也属于关联交易。至于准备同期资料,只要企业不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的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三个条件,都应该准备同期资料。[2009-06-0210:03:32]

[微微安]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涵盖的范围,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了上述所得可减免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又规定,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的疑问是,第十九条第三项的“其他所得”是否有更进一步的明确?是否包涵了非居民企业派员提供劳务所得?原先只有预提所得税是按10%的税率征税的,即只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是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新的税法是否还有“预提所得税”的概念?如果有这一概念,新法中是否还是只有“预提所得税”可按10%的税率征税,还是按法的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有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含劳务所得)都可以适用10%的税率?[2009-06-0210:05:49]

[廖体忠]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这类源泉扣缴所得的范围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所得。这类所得是属于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基本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优惠形式将税率减为10%。[2009-06-0210:05:49]

[网友PHCT2]如果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提供服务,且全部在境外提供,若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很难直接向非居民企业追征税款,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向境内的扣缴义务人来追讨税款?[2009-06-0210:07:41]

[廖体忠]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009-06-0210:07:41]

[炒胡豆]我公司在国外取得了外国公司为我公司设计的方案,但由国内向国外支付设计费,我公司应凭什么发票入账,是否代扣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2009-06-0210:09:20]

[廖体忠]应凭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入账。如果设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设计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那么外国公司应就其在境内取得的设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代扣的问题。[2009-06-0210:09:20]

[网友PHCT3]非居民企业现在也有汇算清缴的要求,但国税发【2009】6号中提到了不到一年的项目不需要做汇算清缴,请问这里的“一年”是指公历年度满一年,还是累计满一年?简单来说若一个项目从08年一直跨度到09年,每年占7个月,是否需要做汇算清缴?另外,这里的时间是否指“境内发生服务”的时间?[2009-06-0210:11:14]

[廖体忠]这里的“一年”是指公历年度。您举的例子需要做汇算清缴。[2009-06-0210:11:14]

[向日葵]《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要求非居民企业在华从事仓储租赁,按19号令进行税务管理。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要求支付境外租金进行源泉扣缴。我们要向境外房屋产权人支付房屋租金,现在深圳税务局税官们都说不清楚该笔租金在华是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还是按常设机构原则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我们的意见:该笔租金是被动收入,应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2009-06-0210:13:28]

[廖体忠]问题中提出的关于向境外房屋产权人支付房屋租金的性质问题,如该非居民未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提供仓储租赁服务,而是委托独立代理人管理和交易,则属于消极所得,对其租金收入应按照10%税率扣缴。如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其有实际联系的租金收入,则应将租金收入作为经营利润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06-0210:13:28]

[网友85471]请问廖司长:同期资料准备对于外企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如何应对?[2009-06-0210:16:24]

[廖体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企业有义务按规定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来证明本企业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准备同期资料,将可能承担以下风险:一是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调查对象;二是行政处罚;三是被核定征税;四是不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五是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时另加五个百分点。

关于如何准备同期资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二章同期资料管理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2009-06-0210:16:24]

[网友989796]如果境外注册的公司(BVI)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取得的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的投资分红(股息)无需在境内扣缴税款(免税收益),请问其取得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是否也不要在中国境内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2009-06-0210:18:28]

[廖体忠]根据描述的情形,被我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公司,其取得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应并入居民企业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06-0210:18:28]

[网友PHCT1]若合同双方均为位于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有部分劳务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提供,税务机关如何管理?[2009-06-0210:20:42]

[廖体忠]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事宜。首先,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2009-06-0210:20:42]

[778899]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特许权使用费(商标权和分销权)应计入了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那么企业在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还要按规定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2009-06-0210:21:32]

[廖体忠]应扣缴10%的企业所得税。[2009-06-0210:21:32]

[网友85378]1、学习反避税的权威资料是什么?

2、反避税条款中对营业税的反避税内容是否有较详尽的规定?[2009-06-0210:23:30]

[廖体忠]目前税务部门还没有比较系统的反避税参考用书。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正在计划组织编写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操作指南以及案例汇编。《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各国转让定价实践都有指导和参考的作用。

关于营业税的转让定价管理,其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有关转让定价管理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营业税的转让定价管理。[2009-06-0210:23:30]

[网友85444]廖司长,您好!

我公司发生的非居民的问题想咨询,由于业务关系,通过境外电脑公司为我司进行了日常维护,需要缴税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吗?[2009-06-0210:24:31]

[廖体忠]维护是一种服务,具体维护行为发生在哪里?根据目前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维护行为发生在境外,则我国没有征税权。[2009-06-0210:24:31]

[税务达人]向境外支付代垫的委派员工工资是否补判定为来华提供劳务?委派员工工资已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2009-06-0210:26:15]

[廖体忠]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对于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雇员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2009-06-0210:26:15]

[会计1111]我司为一丹麦公司其设在新加坡的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股东”)与中方股东合资成立的生产型企业,我司船舶固定资产的商业保险是由外方股东的母公司统一投保垫付,我司与这家外国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年终位于丹麦的外方股东母公司会将我司承担的保费分配给我司,而我司收到的发票也是外方股东的母公司自己的发票。向外方股东的丹麦母公司汇出该保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该母公司在北京设有办事处,但该保险与北京办事处没有实际联系。[2009-06-0210:27:24]

[廖体忠]有关子公司分摊的保费的问题,关键要看认定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建议你向主管税务机关披露公司关联关系,合同签订情况、投保垫付信息等,证明保费分摊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是否属于允许的成本列支范围。[2009-06-0210:27:24]

[西瓜995]关于国外技术服务费所得税等征税情况的问题。

问题内容: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经常委托外方给公司提供一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等性质工作,按照税法要求,我公司需要替外方代扣代缴所得税。我想咨询一下类似于技术服务费的所得,应该按照那个标准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合同额,还是根据一定得利润率来核定该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是核定,利润率一般为多少?10%或者其他?我查过税法跟实施条例,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2009-06-0210:29:11]

[廖体忠]对于非居民提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构成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取得的经营利润,应据实计算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核定的情况下应税所得率可以参考以前的文件,一般不低于10%。此外,对于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有些协定规定技术服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收入全额由支付人按照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协定限制税率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协定规定执行。[2009-06-0210:29:11]

[网友8528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一定必须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2009-06-0210:30:26]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2009-06-0210:30:26]

[心相印]对于来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如果是自行申报,那么我公司在对其付款时需开具《税务证明》,但又未到按季预缴时间,此时应提交什么文件?[2009-06-0210:31:59]

[廖体忠]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前年度或季度申报纳税的证明资料等。[2009-06-0210:31:59]

[金属外套]《税务证明》的管理与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产生付款时间的矛盾如何解决?[2009-06-0210:33:25]

[廖体忠]税务证明的申请、开具以及要求提供的资料等,根据汇发【2008】64号以及国税发【2008】122号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准。[2009-06-0210:33:25]

[CPAN]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请问,如何定义实际税负?是否为企业的实际税率?

2.请举例企业应如何填列<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商业企业是否无需填列《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的生产分类的内容?

[2009-06-0210:34:26]

[廖体忠]实际税负是指考虑了税收优惠、财政返还、企业亏损等因素后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

《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主要是针对全职能的企业,对企业的研发、生产、营销、销售和分销、管理和其他服务功能进行可比性分析,非全职能企业(如服务类企业)可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和《可比性因素分析表》。[2009-06-0210:34:26]

[898989]如果支付人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话,是否还有代纳税人申请税务优惠的机会?还是只能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件缴纳税款?[2009-06-0210:35:53]

[廖体忠]支付人被指定扣缴的情形下,不影响支付人代理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申请享受优惠待遇,如税收协定待遇。[2009-06-0210:35:53]

[水杯]如何判定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是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还是香港居民企业?如被认定为双重居民纳税人,则按大陆和香港的税收协定应如何处理我公司到期应支付的美元借款利息的所得税问题?[2009-06-0210:37:29]

[廖体忠]首先,应按照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是不是属于内地居民企业或者内地居民企业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如果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税法认定为香港居民企业,同时也被内地税法认定为内地居民企业或者内地居民企业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则应按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一方的税收居民。对于问题后半部分,因不清楚你公司及你公司支付美元借款利息的具体情况,难以作出具体回答。

[2009-06-0210:37:29]

[网友85616]1\非居民承包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定扣缴义务人涉及国税还是地税的征管范围问题,假如发包方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时间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超过六个月构成常设机构,这时由地税还是国税指定,或者先由地税指定,后来发现工期原因已构成常设机构,应由国税征收了,能否再明确一下如何分工协作的问题.

2\扣缴义务人未扣,或无法扣缴,非居民未申报,按照办法规定,可收集非居民在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信息,如何收集?有没有经验做法或规范意见?

3\源泉扣缴办法中,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009-06-0210:38:35]

[廖体忠]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税局征管。

2.我们正在制定相关信息的收集办法。

3.这个问题具体指什么?[2009-06-0210:38:35]

[水晶盒子]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来华劳务的,是否要自行申报?[2009-06-0210:39:20]

[廖体忠]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19号令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或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2009-06-0210:39:20]

[文本文件]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如何提交申请免税的文件?是否要按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2009-06-0210:40:23]

[廖体忠]外国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没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无须申请免税。但涉及应缴纳营业税的,按营业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2009-06-0210:40:23]

[网友计芳]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19号文适用的范围是否仅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还是也包括在中国境外提供的以境内客户为对象的劳务。也就是说“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定义是否参照新营业税细则的规定,即只要服务对象是中国企业都视作中国境内服务,因而都需要作19号文要求的登记?

[2009-06-0210:41:35]

[廖体忠]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涉及营业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凡构成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19号令规定办理税务登记。[2009-06-0210:41:35]

[文件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本文所说的项目所在地如何理解?是服务提供地,还是接受服务的中方业主所在地。实践中遇到工程项目和业主在一地,但是外国企业提供服务在另外一地(例如设计,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咨询等),应在哪里做税务登记以及支付税款?因为实践中会涉及到税务登记地以及交营业税/所得税在一地,对外支付服务费和开具完税凭证在另一地(即业主所在地)的情况。

[2009-06-0210:42:38]

[廖体忠]项目所在地是指劳务发生地;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实践中存在支付地与征税地不一致现象是正常情况。[2009-06-0210:42:38]

[网友85744]您好,我是一名基层税务人员,闻听总局今年非居民企业汇算工作将使用软件,以方便汇总分析工作的完成.请问软件是否已经研发成功?何时能提供给基层税务部门使用?谢谢[2009-06-0210:43:25]

[廖体忠]目前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信息中心和我司正在研究软件的接口,即将下发各地使用。[2009-06-0210:43:25]

[网友85378]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避税行为,如果可能造成少缴营业税,反避税条例中是否有规定[2009-06-0210:44:26]

[廖体忠]关于少缴营业税的问题,可以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有关转让定价管理的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2009-06-0210:44:26]

[网友85287]专家好:

A在美国,B在香港,A与B是关联方,A持有中国境内M公司的股权,A将这部分股权转让股权给B,问:境内M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A转让股权产生的所得税?税法依据?

[2009-06-0210:45:16]

[廖体忠]如果M公司不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4规定的支付人,也未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则M公司无需代扣代缴A应该缴纳的所得税。

[2009-06-0210:45:16]

[隐形的翅膀]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九条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对于纳税人提交的成本分摊协议,税务机关是否都会判定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的期限是否有规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确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2009-06-0210:46:10]

[廖体忠]对于纳税人提交的成本分摊协议,税务机关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判定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关审核期限的问题,目前暂无特别规定,税务机关会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处理。[2009-06-0210:46:10]

[网友85827]我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税款由我司承担,设计费按合约支付。请问:我司应该如何计算应缴税款?[2009-06-0210:46:52]

[廖体忠]对于问题中提到的设计合同约定的包税问题,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2009-06-0210:46:52]

[网友333333]如果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09年签订的服务合同,但实际付款是在10年或以后的年度支付此项服务费,税务对此是否有时间的要求![2009-06-0210:48:04]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受托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009-06-0210:48:04]

[税法123]我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非贸业务较多,现有几个常见的问题,想与税务局的同志请教:

(1)核定利润率的问题。

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非贸业务较多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核定相关劳务的利润率时,根本无法做细致判断,只能根据83年、86年等几个非常老旧的文件作为依据来判断,而且通常情况下,为避免其个人风险,通常选择最高的利润率。

请问总局对此现象有何对策?不知总局对此有何看法?

[2009-06-0210:48:46]

[廖体忠]有关非居民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核定利润率的问题,总局将尽快出台规定进行明确。新文件出台之前,主管税务机关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以前的文件规定执行。[2009-06-0210:48:46]

[网友85249]代扣代缴单位不肯履行义务,要求境外公司自己交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境外单位是否可以把税款汇到税务机关的帐户?如果税务机关不同意这样做,境外企业该如何纳税?[2009-06-0210:50:18]

[廖体忠]如果境内单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代扣代缴单位不能随意不履行扣缴义务,并自行要求境外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已经解决境外单位在中国缴纳税款的事宜,具体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2009-06-0210:50:18]

[maggie0815]如果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签定的合同中规定了相关劳务由外方在境外提供,但如何判断实际劳务是否在境外完成呢?[2009-06-0210:50:53]

[廖体忠]税务机关不完全依据合同规定的内容来做出实际判断,依据实际情况,比如说是否派人到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或者工作量的境内外的分配和对外支付等情形,予以判断。[2009-06-0210:50:53]

[网友85278]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均需办理办理登记,是否有例外?非居民个人呢?[2009-06-0210:51:26]

[廖体忠]没有例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活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居民个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请咨询税务总局相关司局。[2009-06-0210:51:26]

[网友85450]廖司长,你好:

第二十三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目前想要明确下:这里的比较一定要是与本公司有过交易活动中的关联公司和有过交易的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比较么?还是可以选与本公司发生交易的关联公司和与该关联公司所在国当地的其他非关联公司的价格做比较?

举例

A公司是在中国的一家公司

B公司是在美国的一家公司

A和B同属于C集团下的全资子公司

A公司在美国的业务,全部通过B公司,不与美国其他第三方代理公司发生业务。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业务价格,完全按照美国市场价格进行

明确的是

A公司在准备同期资料的时候,是否可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比较?既A公司可以拿出B公司的报价,合同等,然后A公司再拿出在美国市场上取得的其他公司,比如W公来做比较?以此来证明B公司的报价是市场价格(A公司有W公司在公平市场上的报价,但A公司未与W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

 [2009-06-0210:52:26]

[廖体忠]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对交易要素可比性要求最高的方法,尤其是对产品或者劳务可比性要求较高。目前,各国在选择转让定价方法时,只有企业存在内部可比物,也就是产品或者劳务相同时,才会选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如果仅仅存在外部可比物,则不使用该方法。

在你所举的例子中,不能够简单判定W公司和B公司报价的可比性,还应进行具体的功能风险分析,对于存在细节性差异的产品或劳务,更好的是先确定企业的功能风险,再选取一组可比企业进行可比性分析。[2009-06-0210:52:26]

[网友85346]廖司长好,主持人好,请问1、关于内部转让定价。我司存在在不同法人之间产品转移的情况,目前选择的是成本加成法。请问在确定成本加成率时,总局或者各地方是否有分行业的加成率标准或者其他什么具体的标准?

2.关于内部转让定价。同一法人内部不同产品线(利润中心)之间产品调拨时,一方是所得税免税项目,另一方不是,转让定价怎么确定?

[2009-06-0210:53:36]

[廖体忠]回答第一个问题,目前,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方面,我国并没有分行业的加成率标准,也没有统一的“安全港”标准,而是更倾向于就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可比企业,确定转让定价方案。

回答第二个问题,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转让定价管理的对象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加以原则,而同一法人内部不同产品线之间的产品调拨,其行为应该归属于企业内部的生产安排,而不属于转让定价管理的范畴。[2009-06-0210:53:36]

[小草]国税发20092号文第九条六七款

控制如何界定?[2009-06-0210:54:25]

[廖体忠]这里的“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是指对购销或劳务定价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如果独立企业之间在供货和销售商存在依存关系,只要这种供销活动构成实质控制,即可以判定构成关联关系。[2009-06-0210:54:25]

[网友85471]廖司长,您好,请问一下,我是一家内资企业,可我有进出口业务,去年的进出口额度是3.2亿美金,我的企业还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吗?[2009-06-0210:55:23]

[廖体忠]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免予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你公司虽属于内资企业,但要看进出口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且关联购销额是否大于2亿元人民币,若你公司关联购销金额大于2亿元人民币,则应准备同期资料。[2009-06-0210:55:23]

[xiashuqin2003]请问:中国是政府转贷款,不涉及非居民所得税吧?例如,中国银行总行向某国贷款,再国内企业向中国银行贷款,国内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支付时,不应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中国银行再向国外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对方企业所得税,有免税规定除外。[2009-06-0210:55:58]

[廖体忠]你的理解是正确的。[2009-06-0210:55:58]

[gouqi]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2009-06-0210:56:36]

[廖体忠]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具体参见财税【2009】59号文件。[2009-06-0210:56:36]

[时局动态]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我司是一多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总部在境外,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因为总部向子公司进行了技术转让,每年子公司均向境外总部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款项汇出前,均向支付当地国税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请问,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总部是否还需要就这部分已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做汇算清缴?[2009-06-0210:57:21]

[廖体忠]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总部不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06-0210:57:21]

[网友85874]管理中如何查询90年以前年度的非居民税收政策?[2009-06-0210:57:57]

[廖体忠]请上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法规库查询,或者你可以直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2009-06-0210:57:57]

[626116]国税发【2009】3号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提到“(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请问:这条规定中“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具体指哪些税费?而哪些是税法规定内的税费支出呢?例如,今年我们接受外国企业的培训,本地的税局机关要求我们按照收入全额缴纳预提所得税税,但我们首先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应该是税法规定内的税费支出啊?为什么也不能在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呢?[2009-06-0210:58:36]

[廖体忠]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营业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税费支出。[2009-06-0210:58:36]

[网友85712]非居民企业(有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该适用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还是第三款?

第三款中强调了其所得如果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则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那么此层含义不是已经包括在第二款中了么?应该如何理解呢?您能否举例说明呢?

谢谢![2009-06-0210:59:23]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计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外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比如说非居民来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就适用于第二款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06-0210:59:23]

[网友85283]外国企业的技术转让如何规定?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是否还需开具税务证明?[2009-06-0211:00:09]

[廖体忠]技术转让要分所有权的转让还是使用权的转让,如果属于所有权转让,倾向于按照转让财产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使用权转让,则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根据汇发[2008]64号文件规定申请开具税务证明。[2009-06-0211:00:09]

[NO.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如果国内业主对外支付并不是按照季度支付的,针对每一笔付款,如何在实践中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也就是说过去按照每次对外支付时缴税并开具完税凭证的实践做法是否会延续?[2009-06-0211:01:23]

[廖体忠]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办理。您在问题中提到的过去按照每次支付时缴税并开具税务证明,应该指的是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被指定扣缴的情形。如果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则申报纳税时间与支付人付汇时间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因此,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付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除合同、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关证明资料。[2009-06-0211:01:23]

[网友85382]非母子公司等关联关系公司的销售(如境内独立法人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2009-06-0211:01:56]

[廖体忠]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关联申报的有关规定:关联关系除从控股角度加以判定外,还有考虑借贷资金控制,管理人员控制,购销等方面的情况加以判定。相关的关联申报应按照第二章有关规定进行申报。[2009-06-0211:01:56]

[瑶瑶妈妈]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管。那么,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主要指提供劳务),时间在6个月以下,在我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征管还是由地税局征管。[2009-06-0211:02:16]

[廖体忠]由国税局征管。[2009-06-0211:02:16]

[镜子里的真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请问:在签订不含税合同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是否为非居民的含税所得金额?如果扣缴义务人在会计核算上将非居民不含税所得列入成本,而将自己负担的预提所得税列入其他项费用,其在税前列支的是否也应是非居民含税所得金额?[2009-06-0211:02:51]

[廖体忠]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含税所得为依据,企业会计核算时应以非居民企业出具的合法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为准。[2009-06-0211:02:51]

[一路风景]我想请问,非协定国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怎么判断?与是否到境内、到境内的天数有怎样的联系?[2009-06-0211:03:23]

[廖体忠]如非协定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应以其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纳税人,不管其派员在华停留的天数。[2009-06-0211:03:23]

[远在他乡]设计费与技术使用费的判断区别

境内企业A委托境外公司B对某项目动车组真空集便器系统(动车便池)在其公司所在地德国进行方案设计,并提供系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主要为动车国产化生产)

一、责任

境外公司B承担的责任:

1、设计方案必须满足某版本技术规范;

2、提供全部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给A公司;

3、提供维修和操作指导;

4、设计系统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

境内公司A的责任:

1、提供某项目真空集便器系统全部技术要求给出B公司;

2、协助在中国境内的调研活动;

3、提供相应报酬

二、设计酬劳B公司就A委托的其对某项目动车组真空集便器系统进行设计劳务费和系统在生产和运行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支持的费用为RMB20000000元。

三、付款方式

A企业将在系统运行后,按照运行系统的数量对B公司进行分批付款。

请问:

1、类似以上合同如何判断是境外设计劳务不征税还是技术转让征税?

2、本合同实质是按生产套数确定劳务费的,是否属技术转让征税?

[2009-06-0211:04:23]

[廖体忠]判断其设计费属于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可以结合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考虑以下因素:

技术使用权转让一般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是一方同意将其技术传授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该项未被公开过的特殊知识和经验,技术授予方一般不参与技术许可一方的活动,并不保证技术实施的后果。如果技术作为资产发生法律权属关系的转变则应是财产转让收益。技术劳务所得,通常是一方使用其行业的习惯技巧,独立承担为另一方服务的工作,而并非将其拥有的技术提供给服务对象使用。在进行这些判断的过程中,可能发现存在设计中包含劳务提供和技术转让混合的问题,对此应尽量分开考虑。

[2009-06-0211:04:23]

[网友8525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请问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的地税还是国税缴纳呢[2009-06-0211:05:23]

[廖体忠]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缴纳。[2009-06-0211:05:23]

[网友zstax]廖司,请问目前税总有没有受理关于成本分摊协议的申请?

[2009-06-0211:05:54]

[廖体忠]目前有几家企业正在以预约定价方式申请成本分摊协议。[2009-06-0211:05:54]

[环境污染]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文件内容整段话分为三个部分,被两个分号隔开,分号的意思是排比、并列的意思。如果是这样的话,第二个分号后的内容也是在指“按照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这部分利息支出”,这样理解对吗?[2009-06-0211:06:18]

[廖体忠]这样理解是正确的。该部分内容也是指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2009-06-0211:06:18]

[网友0000]我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主要设计工作均在境外完成,偶尔需到境内开会、沟通,修正方案,我公司是否代扣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按比例扣除?[2009-06-0211:07:11]

[廖体忠]美国公司因与你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交易),而在境内开会、沟通、修正方案等从事其他活动,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除按照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外,应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指定你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则你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在计算中国应纳税所得额时,仅允许可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的费用扣除。

[2009-06-0211:07:11]

[税官解答]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一十六条企业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准备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对于不是依据第三章规定准备的同期资料,例如因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或资本弱化管理的要求准备的2008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是否也可延至2009年12月31日提交?

[2009-06-0211:07:46]

[廖体忠]对于不是依据第三章规定准备的同期资料,例如因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或资本弱化管理的要求准备的2008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同期资料的截止日期也可延至2009年12月31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延迟规定仅适用于2008年度发生关联交易而准备的同期资料。[2009-06-0211:07:46]

[网友85744]您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请问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理解?

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天(如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天),还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税的当天?谢谢

[2009-06-0211:07:58]

[廖体忠]应该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缴的当天。[2009-06-0211:07:58]

[8584185841]关于内部转让定价。同一法人内部不同产品线(利润中心)之间产品调拨时,一方是所得税免税项目,另一方不是,转让定价怎么确定?[2009-06-0211:08:21]

[廖体忠]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转让定价管理的对象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同一法人内部不同产品线之间的产品调拨,其行为应该归属于企业内部的生产安排,而不属于转让定价管理的范畴。[2009-06-0211:08:21]

[一直在关注]关于内部转让定价。我司存在在不同法人之间产品转移的情况,目前选择的是成本加成法。请问在确定成本加成率时,总局或者各地方是否有分行业的加成率标准或者其他什么具体的标准?[2009-06-0211:08:52]

[廖体忠]目前,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方面,我国并没有分行业的成本加成率标准,也没有统一的“安全港”标准,而是更倾向于就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可比企业,确定转让定价方案。[2009-06-0211:08:52]

[网友543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提到,特许使用费所得需要交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特许使用费是如何定义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海关总署的第148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定义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软件产品属于该范畴。

[2009-06-0211:09:18]

[廖体忠]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税率是10%,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由支付人代扣代缴。[2009-06-0211:09:18]

[注税考试]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对这两个“控制”应作如何理解?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独立企业在供货和销售上难免会有依存关系,税务总局是否倾向于将这类企业也定义为关联企业?[2009-06-0211:09:44]

[廖体忠]这里的“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是指对购销或劳务的定价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如果独立企业之间在供货和销售上存在依存关系,只要这种供销活动构成实质控制,即可以判定构成关联关系。[2009-06-0211:09:44]

[网友85809]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际管理中应如何确认?[2009-06-0211:10:38]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第二款规定,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实际当中应把握以下原则:1.国际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2.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具体请参见财税[2009]69号文件。[2009-06-0211:10:38]

[网友主管]我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非贸业务较多,现有几个常见的问题,想与税务局的同志请教:

(1)核定利润率的问题。

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核定相关劳务的利润率时,根本无法做细致判断,只能根据83年、86年等几个非常老旧的文件作为依据来判断,而且通常情况下,为避免其个人风险,通常选择最高的利润率。

请问总局对此现象有何对策?

[2009-06-0211:11:17]

[廖体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四种方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核定方法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核定方法更加侧重转让定价方法。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有关核定的规定是为了促进企业遵从,只有在企业不提供相关资料等不遵从的情况下才会采取核定程序。

[2009-06-0211:11:17]

[网友85918]承包工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活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合同时间短,没有财务核处,按核定征收,综合征管软件中是否可以按零散税收登记?[2009-06-0211:12:06]

[廖体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时间不足一年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009-06-0211:12:06]

[网友85288]廖司长,你好,我是一名基层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征管中发现一户近两年连续亏损,收入成本倒挂,购进全为关联交易,销售为非关联交易,财务报表显示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数,其原因是购进的关联交易货款只是支付一部分,而且应付未付款又是滚动支付,不够成确认收入条件,而我们对可比价格又很难取得,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否调整,有什么依据?[2009-06-0211:12:21]

[廖体忠]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分析企业所承担的功能风险,在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可比企业,利用交易净利润法等利润方法确定企业的独立交易利润水平。[2009-06-0211:12:21]

[989898]国税发[2009]2号,如果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是否会对该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加收利息?[2009-06-0211:12:33]

[廖体忠]如果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进行特定纳税调整,并加收利息。[2009-06-0211:12:33]

[大周末]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如何才可以认定转让定价公允?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强制评估,那么是否为了证明转让价格的公允,而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2009-06-0211:13:01]

[廖体忠]关于如何确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国税发[2009]2号文有详细的规定,比如企业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等。为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2009-06-0211:13:01]

[特别纳税调整]现在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里面有些条款还是比较笼统,今年会有一些对每条的解释等相关文件出来么?[2009-06-0211:13:31]

[廖体忠]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收集了有关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执行上的一些问题,待进一步研究后将出台补充文件规定。[2009-06-0211:13:31]

[网友000]关联交易双方实际税负相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全额扣除?[2009-06-0211:14:12]

[廖体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向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支付利息,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2009-06-0211:14:12]

[网友85688]W公司向银行借款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需要作为债权性投资处理计算关联债资比,该公司向银行的借款超过了2:1标准比,由于W公司利息是全部支付给银行的,是否可以全额扣除?[2009-06-0211:15:21]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因此,由于W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是集团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关联债权投资,其超过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如果企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则超出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其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利息支付给实际税负不低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2009-06-0211:15:21]

[QQ945690]实施办法中关于“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该处的权责发生制如何理解,因为对其的理解不同,“实际支付利息金额”不一样,按会计理解,实际支付的利息不能扣除一般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后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这样会重复调整,按税法了解就要先做一般纳税调整,扣除一般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再做特别纳税调整。[2009-06-0211:15:53]

[廖体忠]《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中权责发生制是指按照税法要求先做一般纳税调整,已扣除一般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再做特别纳税调整。[2009-06-0211:15:53]

[网友85630]分配到BVI等避税港的投资者的利润应按10%,还是按20%,或其他税率如有协定的按协定税率?

[2009-06-0211:16:18]

[廖体忠]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应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所得税。目前,按国内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中国与BVI间没有税收协定。[2009-06-0211:16:18]

[沧海一声笑]廖副司长好!向您咨询一个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1)现国内公司向美国公司购买一批货物(附带应用软件),除设备价款外,还支付了软件许可费(有合同,外商保留软件所有权,中方只有使用权),请问软件许可费是否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由中方为美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至于设备价款要不要代扣代缴美方的企业所得税?

[2009-06-0211:16:53]

[廖体忠]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由中方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方企业对外支付的设备价款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09-06-0211:16:53]

[网友85908]非居民企业在一份合同中,分三次付款,含境外设计费,境内现场安装费,培训费,请问是否全额按在境内有施工场所,征收所得税?[2009-06-0211:17:21]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的境外劳务所得部分不需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但是要遵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税务事宜。[2009-06-0211:17:21]

[网友85489]转让定价调整后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企业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企业在被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同时,还要支付因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可以这样理解吗?谢谢[2009-06-0211:17:39]

[廖体忠]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企业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在加收滞纳金的同时是否还要加收利息,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试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的意见是不再加收利息,近期将对此下文予以明确。[2009-06-0211:17:39]

[Lily&cc]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对于文件中第一个分号后面的内容:"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是指按照税法和121号文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这部分利息,还是指全部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这部分利息?[2009-06-0211:17:52]

[廖体忠]“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是指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通常是指超过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2009-06-0211:17:52]

[财务经理咨询]关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五条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如果境内企业的两个境外股东(关联企业,但没有100%控股关系)发生吸收合并,是否涉及中国税款问题?境内企业是否有义务将吸收合并的协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009-06-0211:18:06]

[廖体忠]如境内企业的境外股东发生企业重组,应按最近下发的财税【2009】59号文件处理,根据不同条件判断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从而确定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境内企业有义务将吸收合并的协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2009-06-0211:18:06]

[网友85635]请教问题:境内的甲公司向境内各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提供服务,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甲公司,但派遣期间发生的工资薪金及社保费支出由各相关企业负担并支付给甲公司,各关联企业承担的人员费用根据“分摊表”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谢谢

[2009-06-0211:18:16]

[廖体忠]该问题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请咨询总局相关司局。[2009-06-0211:18:16]

[网友85373]我公司接受德国一家企业提供的课题研究服务,负责为我们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最后外方提供给我们一份报告,其间偶尔会派人来华开会,这样的情况下,外方需要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吗?谢谢[2009-06-0211:18:27]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德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则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税务登记。[2009-06-0211:18:27]

[网友86057]关于免于汇算清缴的条件:《汇算清缴办法》提到“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但是对“不足1年”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是指项目总持续时间不满连续12个月还是当年不满1年?[2009-06-0211:18:40]

[廖体忠]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足一年,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09-06-0211:18:40]

[提问]关于境外劳务合同的登记备案要求:19号文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合同等相关资料。2008年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会追溯适用?[2009-06-0211:18:52]

[廖体忠]2008年之前签订的合同如其效用延续2009年的,应该履行合同登记和备案手续。[2009-06-0211:18:52]

[网友86068]对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劳务合同项目是否也适用于上述规定?另外,如果原合同约定劳务均在境外提供,但是合同实际履行中发生了部分境内劳务行为,该情形是否会被视为合同变更而引发相应的登记备案要求?[2009-06-0211:19:03]

[廖体忠]对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劳务合同项目,虽然可以不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仍应履行合同登记和备案手续,这是我国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采取的税源管理措施。[2009-06-0211:19:03]

[111199]2.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汇算清缴和19号文:

目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的申报义务:是否仍需遵循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方式?如已有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是否还需要进行申报?

[2009-06-0211:19:23]

[廖体忠]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此核定征收方式是在非居民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非居民企业仍应履行正常的税款申报义务,这是税收征管法的要求。[2009-06-0211:19:23]

[大树好乘凉]“现金池”的问题本来是集团性公司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节约资金成本的一种有效方式,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具有合理性,到底应该如何在表七中填列?如何计算关联债资比?[2009-06-0211:19:53]

[廖体忠]关于“现金池”的问题我们在出台《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已有所考虑,集团性公司内部的“现金池”一般属于短期融资,应在《融通资金表》的“其他合计”项目栏中填写合计数。

其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2009-06-0211:19:53]

[税务咨询]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疑问?88条内容:第八十八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问题1: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利息支出也是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哪里存在视同分配股息的问题呢?同时股息和利息之间哪里又存在税率差呢?这里的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是什么和什么的税率差?怎样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

[2009-06-0211:20:33]

[廖体忠]按照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我国对有些国家(地区)企业或个人收取股息和利息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是有差异的。如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于利息的税率,则应按税率差补征所得税;如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不高于利息的税率,则不对利息的预提所得税做调整。[2009-06-0211:20:33]

[车克军]我是大连国税局一名基层税务工作者。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下发后,分局立即召集我市外资银行传达文件精神,明确扣缴税款具体事宜,在税、企双方努力下,有扣缴义务的外资银行在近期已将08年度应扣缴税款全部缴入国库,但是,我们了解到银行所缴纳的税款全部是由银行自行负担的,据银行介绍,原因是日本和香港等税务当局不给予此税款税收抵免。我查阅了美国税务网站或OECD网站都没有找到欧、美税务当局对境内银行为拆借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征收预提税,请问此税款征收是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总局能否借助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力量使国外税务当局给予外国银行税收抵免,不然,外资银行会借此提高贷款利率,加大国内企业融资成本。[2009-06-0211:21:03]

[廖体忠]纳税人与税收负担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您的问题中,外国银行属于纳税人。至于税款由境内银行负担,是境内外银行的合同约定,也就是所谓的“包税”条款。至于外国税务当局不允许其居民银行因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予以抵免,是其国内税法的规定,我们无法干预。至于外资银行会借此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加大国内企业融资成本,属于市场经济的行为。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2009-06-0211:21:0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2009-06-0211:21:23]

[廖体忠]“其他所得”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用语,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其他所得”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尚未就此作出规定。[2009-06-0211:21:23]

[影响力]国税发[2009]2号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如果交易双方(例如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交易双方又是关联企业的情形,是否也受中国的转让定价管理的调整?

[2009-06-0211:21:40]

[廖体忠]国税发[2009]2号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部分的细化规定,其中所提及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既包括居民企业,也包括非居民企业。所以非居民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只要该交易属于中国税收主权所管辖的范围,也属于中国转让定价管理的范围。[2009-06-0211:21:40]

[小熊]国税函〔2008〕955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文件实际收到时间在12月初,银行基本已完成对外支付,无法追溯扣到税款,而非不履行扣缴义务,如果要求银行补申报2008年度应扣缴的税款,视乎不合理,因为该税款应由纳税义务人承担,而不应由扣缴义务人银行承担。对此,您有何看法?[2009-06-0211:22:04]

[廖体忠]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不是一个政策性文件,而是一个管理性文件,其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所以,不存在955号文件追溯纳税义务问题,而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遵从《企业所得税法》的需要。该文件涉及的政策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中。[2009-06-0211:22:04]

[税务与文件]成本分摊协议与一般服务性协议。

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本公司境外总公司在许多个地方设立有共享服务中心,如在印度设立IT服务中心、泰国设立某品牌管理中心、新加坡设立采购中心等,为各个国家的关联公司提供相关业务支持,目前总公司在我公司也有设立相关中心,为境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境外总公司先支付费用到这些服务中心(本公司设立的服务中心也有收到该项收入,并依法缴纳营业税),然后归集这些服务中心的费用,以各国的相关公司营业额为依据,按成本加成法向各国收取。

我公司在向境外支付费用的时候,主管税务机关非说该项付款属于成本分摊协议,要求走成本分摊协议的流程。按我们的了解,该项服务非常类似总局前一阶段的“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所提及的内容,区别只是在于是否跨境而已。

不知总局对此有何看法?

[2009-06-0211:22:48]

[廖体忠]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必须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可比性分析、功能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选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不能按一种规定笼统地加以处理。关联方之间支付费用必须要体现独立交易原则,并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确定,目前中国在特别纳税调整方面没有规定任何安全港措施,每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判定必须进行个案分析。企业有权决定是否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税务机关在审核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要进行个案分析,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企业分担的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服务类的成本分摊协议,目前主要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两个方面。[2009-06-0211:22:48]

[贸易老板]海关对进口货物征税时,把软件许可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问在计算美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与软件许可费相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算不算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如果不让扣除,是不是在事实上对软件许可费重复征税了?能否具体说明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都包括什么?[2009-06-0211:23:19]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任何税费支出。同一笔收入既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重复征税问题。目前,在源泉扣缴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得税时尚没有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2009-06-0211:23:19]

[唐冰飞]我的问题是:境外机构(无在华机构)为我公司——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培训,业务发生在2008年,现对方要求我公司对外支付,我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税金,共涉及2种税金: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我想咨询的是:我公司代扣的该企业所得税应当为什么税率?是否还需要换算该费用的核定利润率?各依据是什么?[2009-06-0211:24:08]

[廖体忠]境外机构派员来中国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属于提供劳务,应按照设立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由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自行申报纳税,你公司不是扣缴义务人。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指定你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时,你公司才负有扣缴义务。扣缴的税率为25%。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此核定利润率是在非居民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2009-06-0211:24:08]

[外派人员]关于工资回收/偿还: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机构任职,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支付偿还代垫的工资,该工资的偿还仅是纯粹的代收代付款项,而不是境外公司在中国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境外公司没有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境内公司也无需代扣代缴。请问上述理解是否正确?上述工资的偿还不属于汇发[2008]64号和国税发[2008]122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所列举的服务收入,因此在将工资对外支付时,可以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支持付汇,无需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申请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2009-06-0211:24:42]

[廖体忠]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机构任职,如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服务,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就其劳务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支付代垫的工资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两国间有税收协定,境外机构在华构成常设机构时,由该常设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应在华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这些人员在华停留超过183天,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上述工资的偿还属于汇发[2008]64号和国税发[2008]122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税务证明的范畴。[2009-06-0211:24:42]

[网友85496]避税和偷税很容易混淆,如何区分呢?[2009-06-0211:25:11]

[廖体忠]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避税的范围仅包括转让定价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四项内容。避税是指通过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等手段少缴税的行为。偷税,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明确的定义。避税和偷税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较大区别,对于避税补征的税款,2008年1月1号以后加收利息,对于偷税补征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06-0211:25:11]

[等待答案]关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如何确认?此外,对于股权转让,股权的转让收入是否应排除留存收益等项目,根据新税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财产净值似乎不包括股东的留存收益。如果这样,可能对此部分收益导致双重征税。国税发[1997]71号中的规定,即股权转让收入额应排除留存收益,现在是否仍能适用?

[2009-06-0211:26:52]

[廖体忠]股权转让中的财产净值确认问题,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经作废。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的情形,在税务处理上关键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体可见财税【2009】59号文件。有关非居民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的确定等具体政策,总局正在进行研究,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2009-06-0211:26:52]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经作废,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股权转让收益,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收入不再扣除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2009-06-0211:26:52]

[泡泡]关于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申报义务:如果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则根据有关协定条款,该非居民企业可能无需在中国缴纳所得税。但该类企业并未包括在《汇算清缴方法》中免于参加汇算清缴的情形,这是否意味着无论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均需要履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义务,并附送相关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2009-06-0211:27:01]

[廖体忠]根据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履行申报义务,如未构成常设机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零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一般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在任何12个月内超过6个月,就构成常设机构,并应正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都是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间较短,自然无需参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2009-06-0211:27:01]

[999999]“项目”和“项目所在地”如何界定?例如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一个项目还是多个项目?该境外企业应当在各劳务接受方所在地分别进行税务登记还是在合同签署地进行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又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在某地汇总纳税?[2009-06-0211:27:39]

[廖体忠]项目所在地就是劳务发生地。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多个项目,在各项目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款申报纳税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2009-06-0211:27:39]

[冯小姐]您好!我们是某外国企业,在广西设立了一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准备将其49%的股份转让给广州某一企业。因此就以下纳税问题进行咨询:

1)我们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应该由广西的企业在广西税局代扣缴还是由广州企业在广州税局代扣缴?

2)如要取得售付汇完税凭证,应该向广西还是广州的税局申请呢?

非常感谢廖司长于百忙中抽空对我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2009-06-0211:28:04]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上例中的扣缴义务人应该是广州某一企业。如要取得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应该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也就是广州的主管税务机关。[2009-06-0211:28:04]

[小鱼]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2009-06-0211:28:29]

[廖体忠]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时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2009】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免除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2009-06-0211:28:29]

[问问]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2009-06-0211:29:01]

[廖体忠]根据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其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前提是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受3万美元的限制。对此类对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无需开具免税证明。至于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则应遵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2009-06-0211:29:01]

[dayu]向境外支付的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哪些税种?办理《税务证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2009-06-0211:29:33]

[廖体忠]向境外支付的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的税种不属于此次解答的范围,请咨询税务总局有关司局,抱歉。

根据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下列资料:(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09-06-0211:29:33]

[清风]居民企业接受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因劳务全部在境外提供,是否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界定是否仍按以前的是否涉及常设机构的规定处理?[2009-06-0211:30:44]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外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是劳务发生地,因此劳务全部在境外发生,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应以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2009-06-0211:30:44]

[主持]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廖司长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也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 [2009-06-021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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