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居民企业(及合伙)投资分红及退出的涉税问题(江西、厦门、湖北)2020.1.6

居民企业(及合伙)投资分红及退出的涉税问题(江西、厦门、湖北)2020.1.6

各地

地区口径

江西税务

【江西税务】企业收到分红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1-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08af5f801864ccd9e34931c80fa8318

A企业投资B企业一定比例股份,按股份获取分红,请问A企业收到的分红(该分红为税后分红)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

留言时间:2019-12-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94f511793274fde89b187e38cddc779

问题内容

公司从事商业地产业务,将盖好的房屋出租给租户经营。现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如果与其中一家租户,由收取固定租金,改为我司以房产投资联营(仅用此租户现在租赁的位置投资联营,其他租户仍按原方式收取),对方负责实际经营、招商、开票、洽谈等各项业务,最后我们双方按原先确定的比例根据净利润进行分红。1、这是否可以算为: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房产税是否可以由原来的从租改为从价?2、后期分红是否可按利润分配免税?3、对于此种情况是否有相关规定,因为我们是为基于更好的合作所以有调整方式,对于这些判断主要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规定:“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你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若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

【厦门税务】合伙企业退回投资与分红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4

你好,有限合伙企业适用单一基金核算方式,收回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5000000元,及投资收益724648.73元,合计5724648.73元。现将5724648.73元进行分红,合伙企业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股息红利所得,请问应用全额计税还是差额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第一条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第二条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江西税务

【江西税务】股票的差价收益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吗

留言时间:2019-11-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f9b0f6050434d20807843f002704b07

我们一个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其中5个合伙人是自然人。合伙企业于2017年投资一家公司(该合伙企业只有这一个投资项目),2018年被投公司上市。2019年合伙企业把持有一年的股票卖掉。

请问卖掉股票的差价收益属于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里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吗?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如果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持有非上市企业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吗?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59ddbfd5c4e4a139fccf499681a8441

持有非上市企业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吗?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