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私车公用报销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广西给出判断租赁期内发生“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条件(江西、广西、海南、厦门) 2020.3.20

私车公用报销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广西给出判断租赁期内发生“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条件(江西、广西、海南、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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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私车公用

留言时间:2020-03-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e74147209b04ba2929c7a30fb8eb54d

私车公用有何处理方式以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分别要提供哪些资料和有什么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租用私车的行为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企业租用个人车辆,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江西税务

【江西税务】私车公用

留言时间:2019-11-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0db547b348641a2957e38e43a409a5e

问题内容

企业租用员工车辆用于日常经营所需,车辆产生的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入成本?维修费和保险如在合同列明是否可以入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广西税务

【广西税务】私车公用费用

留言时间:2019-11-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858e1f3eb7a4b40b4f49ef2c1947f7b

问题内容

企业租用员工车辆用于日常经营所需,车辆产生的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入成本?维修费和保险如在合同列明是否可以入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单位支付的租金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 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海南税务

【海南税务】停车费包月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1-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735369f55434370852394402c6b1fb4

公司名下无车辆,单位为部分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办公场地的包月停车费并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员工私车公用外出办公事产生的临时停车费,问题1:包月和临时停车费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包月停车费是否要纳入个人薪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税务局: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如该项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扣除;如该支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应纳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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