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答复大全】政策性搬迁税收处理 2022.11.10

政策性搬迁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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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税务】企业取得政府拆迁收入能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留言时间:2022-11-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f189eae52b64823948a876bfc42a965

本企业的厂房被当地政府拆迁征用,本企业取得金额较大的拆迁补偿收入。根据政策性搬迁条件,需要提供《政府搬迁公告或文件》才能认定为政策性搬迁,并享受5年内递延纳税。本企业取得《政府拆迁公告》,能否作为《政府搬迁公告或文件》并按照政策性搬迁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浙江税务】企业房产拆迁,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2-08-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683d68e6d9f45fba4a02245151a8b42

国有企业自有房产今年拆迁,拆迁协议签订为回迁,协议已生效;企业对拆迁房产进行了评估,请问评估增值部分今年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按什么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未来回迁取得房产时,支付的重置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吉林税务

【吉林税务】关于政策性拆迁增值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388d56460624b8a89ecd0e3145f4102

老师您好:我公司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拆迁,政府与我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中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款没有分开,请问地上的房屋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企业拆迁补偿要交的税费 留言时间:2020-01-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003c4acae5843e8a547ff0c28e3f6f3

你好。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自有厂房一处,已经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现在要通高铁,面临拆迁,请问如果拆迁补偿,企业要交哪些税费,计税依据是什么?(我想到的是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不知还有什么,请指教,谢谢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契税:根据《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7〕1号)

二、单位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的,或者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重新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超过补偿的,或者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享受税收优惠的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许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公司土地被政府征收,涉及什么税?留言时间:2021-01-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d84b110448249dea5f797116bb03da3

公司土地被政府征收补偿,补偿高于当初购买土地成本的部分都要交什么税?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许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土地被政府征收给予的补偿涉及增值税、增值税附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您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增值税、增值税附征、土地增值税可享受免征优惠。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界定,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详细确认。

【河南税务】企业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 留言时间:2020-11-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156a7acf7d84e728becdfc6ccd1525e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购买土地,收到政府补助拆迁补偿费。交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如何交?土地增值税呢?如何缴纳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 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四、……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属于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收入,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暂不清楚您单位具体拆迁事宜,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确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辽宁税务

【辽宁税务】政策性动迁(市政基础设施)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11-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db6e323cf5449f39dea35b517a946c4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比如修建道路或桥梁等,因工程需要而动迁沿线的供暖和供水管线、树木、厂房和设备等,给产权单位的补偿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贵州税务

【贵州税务】政策性搬迁税收处理

留言时间:2019-11-1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946ff8756e24ad8931f22cfd1398f0f

问题内容

一、2016年公司异地政策性搬迁,根据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搬迁新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在2013年第11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的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请问这两个文件怎么解读?

二、举例,公司政策性搬迁赔偿2000万元,但在新购土地,重建厂房、办公楼等花费6000万元,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等情况下纳税?新购资产怎么入账?

答复内容: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请根据您签订搬迁协议生效时间自行判断适用政策,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请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判断。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何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清算

留言时间:2019-11-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7d9fcf7baa94ca5b202598853e43cda

问题内容

甲、乙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11月乙公司政策性搬迁(从D市的市区搬迁到D市的县区),预计3个月搬迁完毕并且按照企业重置计划在县区的新厂预计3年内建成投产。

方案一、由乙公司在D市的县区投资成立丙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立项建设上述重置的新厂。

方案二、由甲公司在D市的县区投资成立丙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立项建设上述重置的新厂。

方案三、由甲公司的股东在D市的县区投资成立丙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立项建设上述重置的新厂。

请问上述三种方案情形下,乙公司是否都可以在上述重置的新厂建成投产后的年度办理政策性搬迁清算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

企业重新注册之后,纳税主体已发生变化,无法判断政策性搬迁行为,需从严把握,即:不得享受政策性搬迁的税收优惠。如有异议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具体核实具体业务。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安徽税务】政策性搬迁重置新厂有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532c75c9a024770abf9e3f2810d60d1

我公司因环保原因被市政府要求从市区整体搬迁到县城工业开发区,属于政策性搬迁。2019年7月开始搬迁,预计2019年11月30日在市区的生产基地全部清空搬完。按照企业重置计划在县城的新厂预计2022年10月底建成投产。

县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要求在县城重置的新厂必须注册一个新公司,以该新公司名义立项建设,不能沿用原来市区的公司名义立项建设。

请问: 

(1)、如果以新公司名义立项重建新厂是否还能够享受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   

(2)、如果以新公司名义立项建设新厂和上述相应建设时间节点,我公司应于何时办理搬迁清算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谢谢!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

企业重新注册之后,纳税主体已发生变化,无法判断政策性搬迁行为,需从严把握,即:不得享受政策性搬迁的税收优惠。如有异议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具体核实具体业务。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政策性搬迁补偿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d0d4549358d4622b62c697ecbca545b

问题内容

当地政府因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需要,要求我公司整体搬迁异地重建并为我司出具专项政策性搬迁文件,由当地开发区政府和房屋拆迁办对公司所有不动产整体补偿接收,由当地政府财政资金支付该补偿款。所以我司应是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所以按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也进行了备案。  但是同时对政府收回不能搬迁的地上房屋、建筑物等增值税问题没有明确,对此我司有以下疑问:按国税函[2007]969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以及国税函(2008)277号,均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其他不动产)归还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虽然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是否征收增值税,我们理解在营业税是不征收的,营改增后没有明确规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征收增值税,说明是可以沿用以前营业税条款不征收增值税才是合理的。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给予回复以便我司进行税务处理为谢!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政策性拆迁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2-11-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580a15582f64877bd16ecc4c535e8ae

请问: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房产可否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抵扣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厦门税务】政府拆迁补偿 留言时间:2020-10-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9d741b16d134d218e4e98c88b8eac49

公司现有划拨产权房屋,因政府改造提升需拆迁,若选择货币补偿需交税吗?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又需要如何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房产被依法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或房产置换涉及如下税收: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若为政策性搬迁,拆迁补偿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四)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的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5、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公司取得拆迁安置的房产,应缴纳印花税。

【厦门税务】政策性搬迁涉税问题留言时间:2019-08-0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d53f1874ed84eb6b27f664bfb457911

问题内容

因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目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将由政府收储并给予补偿。(1)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免征增值税?(2)除土地使用权外其他补偿款(建筑物、构筑物、二次装修、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等),是否免征增值税?

厦门市税务局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问题一,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免征增值税。问题二目前没有相关免税政策。

【厦门税务】拆迁补偿要不要交增值税   2018.5.11

http://12366ww.xm-n-tax.gov.cn:8091/xmgsww/WslyBLH_wslyXq.do?initbh=ww20180511021819

内容:企业因政府建设需要,从政府部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要不要交增值税?补偿合同中列示的补偿项目有1、房屋补偿;2、装修补偿;3、设备搬迁补偿;4、地上附着物补偿;5、水电移机补偿;6、临时安置补偿;7、选择货币补偿奖励;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请问以上各项补偿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姓名 lll111 提问时间 2018-05-11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政府拆迁补偿金属于上述情形的收入性质,可以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归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补偿,目前政策并未明确属于不征税收入,另外从财税[2016]36号文有关征税范围的界定看,该种行为也不属于“非经营活动”;于是,如果经营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按照开具的发票金额征收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人 12366热线 回复时间 2018-05-11 19:30:20

江苏税务

【江苏税务】企业政策性搬迁税务事宜

留言时间:2019-06-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638426d61ef434abe55c34f3922498d

问题内容

专家,您好!我公司所在地当地政府(苏州吴中区)以回购方式对公司进行厂房、土地、停业和搬迁及员工等进行补偿,工商营业执照现已迁至苏州吴江区,现税务还未办理迁移,

1.是在吴江区税务局办理搬迁清算,还是在原税务局办理清算?如何办理?

2.搬迁开始开时间是如何确认?

3.搬迁完成后的所得是否可以用来弥补目前经营亏损?

以上!谢谢!

答复内容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若您的情况是政策性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1、第二十四条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2、对搬迁开时年度的确认:以搬迁协议上明确的搬迁开始时间为搬迁开时年度;如搬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开始时间原则以企业自行申报的搬迁起始时间起算,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迁有关文件下发(或公告)时间或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笔补偿收入时间。

3、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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