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答复大全】外聘人员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及进项抵扣问题

外聘人员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及进项抵扣问题

各地

地区口径

北京税务

【北京税务】专家差旅费 留言时间:2020-10-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2c278ab70ae48a48045a1e14c4fe9b6

邀请专家来公司做业务交流,发生的差旅费,是否可以作为差旅费列支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差旅费扣除 留言时间:2019-04-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465c1b4cf0149378b0a47a097edbe5e

合同约定支付长期外聘人员的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如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差旅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河南税务】差旅费 留言时间:2019-06-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be76678d0d74c67a625af73de6e4119

非我公司的职工,替公司出差的车票和住宿,能作为差旅费入账吗?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入账问题建议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如您单位实际发生的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非本公司员工,为本公司业务发生差旅费报销 留言时间:2019-12-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82b7cab8fe743aab6c504eef6f94aa3

非本公司员工,为本公司业务发生差旅费报销,1、该差旅费在所得税汇算税前扣除时是否可以全额抵扣?2、该差旅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3、税法依据是? 

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纳税人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可以取得你公司抬头的发票则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文件依据如下。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法律顾问差旅费 留言时间:2021-03-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3ef1ae0b7c54297bd862ed7d194d40f

我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指定律师为公司提供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该律师在为公司提供法务顾问服务期间,如需要出差,律师的差旅费需由公司承担(以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发票向我公司报销)。请问:律师差旅费中的住宿发票的进项税额能否由我公司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厦门税务】非本公司职工的人员,可否在本公司报销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餐费等相关费用 留言时间:2019-07-1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4cb278b8a354ddfb1f348c8cda6caa6

非本公司职工的人员,可否在本公司报销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餐费等相关费用 

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问题存在多种情况,仅凭上述表述无法判定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餐费等相关费用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厦门税务】承担供应商维护人员的差旅费 所得税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19-05-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13dae7452bb4bfd9183579f8e8244d6

承担供应商维护人员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做为差旅费全额列支,还是需要计至业务招待费,按限额比例税前列支 

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可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贵司该部分业务费用是否认定为业务招待费,请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厦门税务】为外聘专家支付的差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03-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d14bc9bd74c4d54860e365cc2d6776e

我单位聘请了一位专家顾问,协议中约定:我单位除支付劳务费以外,还承担该顾问履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差旅费,请问:我单位为该专家顾问支付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你司支付的上述费用,若符合上述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审计人员的差旅费可否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19-11-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790a29387f447ca97b5076b36d97ee0

刚看到人家提问,聘请外部审计人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等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这类费用取得的发票能否在我公司税前扣除?回复是委托方不能列支。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差旅费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还是不能在被审计单位列支吗?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审计人员异地办案差旅费属于审计事务所正常经营费用支出,可以计入其当期费用项目税前扣除,但是委托企业不得税前扣除这些费用支出。建议合同按实际需要支付的审计费进行签订。审计服务是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服务方应该开具该事项的增值税发票,不能以其他费用抵之。具体业务也可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  

【宁波税务】审计人员产生的相关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0-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f7517815d5d4f4aab1419c452d75794

问题内容

聘请外部审计人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等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这类费用取得的发票能否在我公司税前扣除?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审计人员异地办案差旅费属于审计事务所正常经营费用支出,可以计入其当期费用项目税前扣除,但是委托企业不得税前扣除这些费用支出。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税前扣除凭证

留言时间:2020-05-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6ffaa5c44f64d149cec4d2413ee4ff9

请专家给公司做咨询服务,为专家承担的来往路费,路费票据是专家个人抬头的票据,能否作为企业取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业务不属于企业发生的费用,取得上述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山东税务】关于法律顾问的差旅费用留言时间:2019-11-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4d6085811a443ebbee1884c3266f320

我公司与律师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指定法律服务人员,约定其与我公司司法业务相关的差旅费用由我公司承担,那么,其所发生的差旅交通、住宿、餐费等支出,可否纳入我公司的差旅费用,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能否做增值税进项抵扣?请给出相关的税法条文。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业务不属于本企业员工出差所发生相关费用,因此,不能计入公司差旅费项目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