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私募基金能否适用公募基金免税(财税〔2008〕1号、财税[2016]36号等),及合伙人从私募基金分配的所得税及个税问题 2020.12.21

私募基金能否适用公募基金免税政策,及合伙人从私募基金分配的所得税及个税问题

各地

地区口径

广东税务

【广东税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是否适用私募基金?留言时间:2020-09-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e8e084503c7423ea9a164fd56a60f0e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以上政策是否使用私募基金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私募基金不适用此文件有关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西藏税务

【西藏税务】私募基金是否适用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增值税的条款? 留言时间:2020-01-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b2e9370b9274e7c87ff684d71a1a0ca

老师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我想请问,证券投资基金是不是只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是否适用该条?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立法背景考虑,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开募集基金,因此,原则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能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企业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0-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20c4c694cd844b6a6cd41ba9ab02e71

请问财税2008年1号文中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要缴纳的话请提供一下相关的政策文件证明。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税2008年1号文的该条是对公募基金,目前私募基金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所有的所得税优惠事项都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中。总局对私募这块还在调研中。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企业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0-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187b73992d34df4b13c61293e3c709a

问题内容

请问财税2008年1号文中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要缴纳的话请提供一下相关的政策文件证明。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税务】关于普通信托、家族信托、私募基金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90bdeca6c544abcbf0cf7e29771d252

请问个人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收到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它们本质上都是一种理财产品,投资标的都是各类非上市公司的债权、股权,以及上市公司股票,都不保本保息,而且实际上血亏的项目也不少。取得的收益包括: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利息分配,理财项目到期后获得的收益/亏损,理财项目到期前将份额转让给其他投资人的收益/亏损。

1.普通信托、私募基金都是我向其投资一笔钱,之后我会取得如上回报/亏损;我自己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2.家族信托是指我设立一个家族信托计划,钱投进去之后用于各种投资运作,本金及收益会按照设立之初的规定分配给我的家人(如:父母80岁可领取100万,子女结婚可领取200万,妻子每月可领20万生活费),即受益人不是我自己。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家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以上问题好像是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模糊范围,全国各地的实际执行也可能存在不同,如果杭州税务认为暂免征收,那如何判断我是否属于杭州管辖呢?是按户籍,居住地,还是业务发生地?(现在是网上交易,理财公司可能在北上广等地)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对信托等理财产品的征税问题总局并没有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已向上反映,需等总局进一步明确。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所得税问题,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相关规定操作。

对于私募基金的问题,建议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江西税务

【江西税务】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a880621955f4ff090ebb43cdd5ff438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如果投资者(有限公司)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征收,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问题有待进一步调研研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注:江西税务此前答复如下

【江西税务】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a880621955f4ff090ebb43cdd5ff438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如果投资者(有限公司)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征收,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契约型私募私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留言时间:2020-12-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316ab00ae8e44b79bea9db5a22daaaa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均为个人。该基金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或者将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后取得收益,个人所得税是否由个人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基金管理人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合伙制基金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在基金注册地办理自行申报,基金管理人可以受托为合伙人办理申报手续,合伙人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

【厦门税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个税 留言时间:2020-07-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6930ad90cf04e54a14a6742cee29bc5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从我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中获得分红(非保本非贷款利息性质)及赎回时有收益,那么投资者获得的分红及收益是否需要交纳个税?是否由我司代扣代缴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3点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厦门税务】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个税核定问题(非创投) 留言时间:2019-12-26

我司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非创投形),

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

听说合伙企业可以选择20%或5%-35%这2种税种,我司能否选择20%税种核定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合伙企业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则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厦门税务】私募股权合伙企业个税核定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a0c73586a1c489c81caf47b88201bcf

我司为私募股权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参照财税(2019)8号文,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备案选择20%或5%-35%这2种适用税率税种,1.若我司为非创投合伙企业,是否能参照该文选择备案对应税率的征收方式,若可以需如何备案?;2.若我司为创投合伙企业,由于事先不清楚该规定已于税务核定个税-生产经营所得税适用5%-35%税率税种,可否修改核定为20%税率税种?若可以需如何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办理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2份  具体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信息报告 > 1.5.9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辽宁税务

【辽宁税务】关于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收益税金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05e0c3a097842038b670d3d0ceb4a46

某基金管理公司A,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B,项目投资上市后经二级市场交易退出,经合理计算,出资人B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根据2019年财税8号文,个人所得税按20%缴纳,另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分得出资人B的投资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请问出资人B应交个税是多少,税后收益又是多少;另外,基金管理人A应分得多少收益?

以下两种回答,请问哪种是合规的,或者都不合规,合规的应该是怎样的?:

一、出资人B税后收益=出资人B的应纳税所得额X(1-所得税率)X出资人应分得的比例=1500X(1-20%)X80%=1500X0.8X0.8=960(万)

基金管理人A收益=出资人B的应纳税所得额X(1-所得税率)X管理人应分得的比例=1500X(1-20%)X20%=1500X0.8X0.2=240(万)

(这里管理人分得的20%,企业层面还要再次交税,涉及多次上税问题)

二、出资人B税后收益=出资人B的应纳税所得额X出资人应分得的比例X(1-所得税率) =1500 X80%X(1-20%)=1500X0.8X0.8=960(万)

基金管理人A收益=出资人B的应纳税所得额X管理人应分得的比例=1500X20%=1500X0.2=300(万)

管理人因为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方案和财税2019年8号文件是否相符) 

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深圳税务

【深圳税务】私募基金清算个人所得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05-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e6152e8eba643ceaa31cf4fc934ead2

我司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017年成立了一支私募投资证券基金A,A私募基金的形式是契约型基金,由自然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A私募基金定向投资持有一家新三板公司部分股份,2018年该新三板公司摘牌了,并且所有股份溢价整体出售给一家上市公司。该私募基金未投资其他领域且该基金获得了盈利。

请问我司在清算该私募基金分配投资者投资收益时,是否必须就自然人投资者基金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为目前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较少,该个人所得税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是否可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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