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家政等服务免税问答汇总(湖北、厦门、青岛)

家政等服务免税问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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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请问附加税的计提依据是享受家政服务免税前的增值税,还是享受免税后的增值税呢?

留言时间:2019-10-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899be4602e740d19b05d0d9bc1e1502

问题内容

请问附加税的计提依据是享受家政服务免税前的增值税,还是享受免税后的增值税呢?比如:应交增值税6000元,家政服务减免增值税5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5950元,那么,计算附加税的依据是6000元还是5950元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附加税费主要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对依法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的,其附加税费同时给予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

另外,关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留言时间:2019-07-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48abbc816194fa1849fffafcfb7f937

问题内容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中的: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企业如果出租房产或土地给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企业能否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答复机构:厦门税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方也同样适用以上免征规定。

【厦门税务】家政免税(如果家庭服务企业服务对象有行政机关、宾馆、酒店、养老机构等单位性质的,但服务内容是家政范围的,比如保洁等,是否也适用免税政策?)

留言时间:2019-05-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30ea2874d0e410e9be20566a5fa314e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官您好:一、《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可以理解为家庭服务业的服务对象是家庭。

二、财税(2016)36号文中:(三十一)条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我想咨询的是:财税(2016)36号文中没有写明家庭服务企业服务对象必须是家庭。而《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写明家庭服务企业服务对象是家庭,请问如果家庭服务企业服务对象有行政机关、宾馆、酒店、养老机构等单位性质的,但服务内容是家政范围的,比如保洁等,是否也适用免税政策?

答复机构:厦门税务

财税2016年9号文件规定,财税2011年51号文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51号文第四条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因此,企业服务对象为行政机关、宾馆、酒店、养老机构等单位性质的并未在定义内。

青岛税务

【青岛税务】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7-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b95df32688d4ce89cc3ddec8214a2df

问题内容

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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