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9年9月) 2019.10.12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9年9月)

发布时间:2019-10-12 18:01: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sszc/rdwt/zqrd/zqjy/zqjygrsds/201910/t20191012_425421.html

1. 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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