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陕西、厦门、福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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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税务 | 【陕西税务】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19-09-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56e1404b3bc47b18876f1ab4b30cae9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每天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相当于给员工的一种福利,那么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销售呢?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属于视同销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厦门税务 | 【厦门税务】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19-09-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24524355d994e1da940e4ce015af33f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每天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相当于给员工的一种福利,那么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销售呢?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
福建税务 | 【福建税务】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19-09-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ec8663eac6147628c45b2ca5cf5a7a0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每天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相当于给员工的一种福利,那么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销售呢?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贵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
大力税手注:同一问题八个地区答复意见中,陕西、厦门、福建3地给予明确回应,其余5地均列示法规内容、未正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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