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涉税问题(四川) 2019.9.16

【四川税务】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fc50855f0c3415ab171ac1f1a266545

生猪养殖企业参加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生猪平均价格指数低于保险责任约定价格指数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的价格补偿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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