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19年7月) 2019.8.12

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19年7月)

发布时间:2019-08-12 13:51: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ssxc/sszt/rdwt/myrd/201908/t20190812_420043.html

1.对于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财税〔2016〕12号文件中免征附加税的“月销售额”是指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上保持一致。

2.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何时停止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4.境外企业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文和财税〔2019〕13号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

答:按相关政策规定,境外企业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不适用于财税〔2019〕1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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