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一)——(十三)2019.4.8-2019.4.24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十三)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24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38966b5c72cb4f6bab7f59d8992e42b8.shtml

一、企业为客户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其次,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应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如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三、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六、2018年12月31日前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了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又申请了一般纳税人,可以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如果办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八、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十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4-24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a5cf00bfe750459fbdd16f148dd30860.shtml

一、一般纳税人因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滴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吗?

可以。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是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还是以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开单日期为准?

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四、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的,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六、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要从4月1号之后取得发票才可以抵扣吗?

是的

七、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八、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九、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是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还是以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开单日期为准?

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十、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不可以,该优惠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十一)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24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ebb9d10cd7a947898b984887e035b4b7.shtml

一、小规模纳税人去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万,需要缴纳税款吗?

如果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使季度销售额(核定经营额)未超过3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取得旅客运输服务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不可以,需要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才可以。

三、出口退税率如何调整的?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所有行业吗?

是,不区分行业。

五、纳税人委托旅行社代订机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否按规定抵扣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

开具项目非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抵扣。此外必须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才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七、什么叫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八、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必须取得以企业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若取得的是个人抬头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不能抵扣。

九、纳税义务在3月份已发生,但未开票的,需要在所属期3月份纳税申报表中填报销售收入吗?

建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不申报存在滞纳金或罚款风险。

十、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退税要求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十)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24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0320f8b653a94194b43e4440e608a4e4.shtml

一、2019年3月购进了不动产,4月申报3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时候,能否一次性抵扣?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抵扣?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填写;取得的其他抵扣凭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中“其他扣税凭证”中的“其他”填写;所有的旅客运输服务均需在附表二中“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中填写。

三、4月1日之后的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零,因此期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销售货物如何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七、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4月1号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增值税税率为6%的服务是否有降税率?

没有的。

十、《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什么时候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提交呢?

根据工单答复预计4月中旬上线。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九)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4-24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6353661012bb429b8822c31aba5107e9.shtml

一、4月1日之后的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零,因此期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采用加计抵减?若是自愿选择加计抵减,纳税人是否可以在4月提交声明适用加计抵减,5月不采用加计抵减,6月再继续适用加计抵减?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提交声明后,即拥有加计抵减的权利。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可自由选择适用。

三、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 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批发零售环节,农产品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何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出租不动产的自然人能否适用10万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

七、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八、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九、一般纳税人在深圳坐地铁取得的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是否能够用于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不可以。

十、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条件里,“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中的“六个月”如何计算?

纳税人可以从2019年4月及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4月至9月,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只能往后推算,不能往前倒算。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八)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4-24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6583d666e2a24a48be52cc7fcbeac920.shtml

一、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是否必须取得以企业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若取得的是个人抬头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不能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的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请按原适用税率补开。

四、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代开普通开发票时,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9万但是未达30万元却缴纳了税款,是否可以申请办理退抵税?

1-3月由于代开发票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

五、我公司今年2月份购入一处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那我公司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剩余的10%吗?

不可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六、一般纳税人在3月产生了纳税义务,4月补开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3月属期和4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在3月属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申报4月属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七、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公司向主管税局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2.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3.公司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人,连续两个季度)增值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4.公司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且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九、增值税税率是否由16%调整为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十、2019年4月1日起,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指的是哪些行业?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指的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七)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4-12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3c614689b922451ca77c3ee3d03aea8f.shtml

一、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已经申请退过一次税了,第二次退税连续6个月时间的计算?增量留抵的比较时间是一直都是和三月份比较吗?

答:第二次退税连续6个月的计算是从退完税的下一期开始计算。是的。

四、农产品核定征收税率调整后扣除率按哪个?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怎么填写?

答: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了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六、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七、取得的士车票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不可以抵扣。

八、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发票金额中包含机票的退票费,保险费,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抵扣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九、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外、港澳台的旅客运输服务包括在内吗?

答:不包括。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六)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4-12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c8e88809a705406790023f26675bb307.shtml

一、2019年4月1日调整税率后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就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

二、4月1日之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纸质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吗?

答:不可以。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只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什么叫增量留抵税额?

答: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怎样才可以享受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发票必须是公司抬头的吗?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是的。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所有行业吗?

答:是。

六、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拿3月份之前开具的发票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是要4月份之后发生的业务才可以。

七、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凭证如何留存备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将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外其他发票的复印件单独装订备查。

八、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4月份之前发生的业务,4月份之后取得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九、若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其他客票的,是否有抵扣时间的限制?

答: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按照现有的抵扣规定执行,取得其他凭证暂未有抵扣时间的限制。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五)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12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bdc3ac4651174440a8f5f2b0d623b836.shtml

一、加计抵减销售额占比的计算方法?

答:应对今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纳税人要享受进项加计抵减优惠要如何办理?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出口退税率在4月1日后如何调整?出口退税率如何调整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在4月1日后,按16%税率开具发票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的,可以按16%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五、4月1日之后,是否在开票系统上开具16%税率的发票?

答:可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在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界面税率一项中手动选择对应税率开具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七、如果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八、服务单位的开票系统在4月1日后还有16%的税率可以选择吗?

答:可以,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票,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十、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发票金额中包含机票的退票费,保险费,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四)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12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8a8487c5eed9460a9552ba754df40529.shtml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所有行业吗?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二、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生产,生活性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时,是否包括其在小规模时期的销售额吗?

答:包括。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

五、建筑服务预缴的那部分销售额,4月份之后是否可以补开16%的发票?

答: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即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前的,可以补开16%的发票。

六、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七、适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政策,需要提前做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4号文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八、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九、属于现代服务业,计算销售额占比之后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是自己计算10%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入报表吗?

答:是的。

十、4月1日后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有关客票,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 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阁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三)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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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二、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可以。

三、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适用哪些行业?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2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开具16%税率发票前是否要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

答: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

六、降税率后,之前开的发票还可以认证抵扣吗?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可。

七、纳税义务在3月份已发生,但未开票的,需要在所属期3月份纳税申报表中填报销售收入吗?

答:建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不申报存在滞纳金或罚款风险。

八、《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哪里提交?文件说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具体在哪个界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者大厅提交。目前电子税务局暂未上线该功能。建议您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

九、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请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是否有期限?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否需要备案?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需要备案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4-12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61f4677c00564bb18c588fa92938ffc9.shtml

一、4月1日之后是否还可开具原税率(16%、10%)的发票?2019年4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1日之后的,应按照新的税率的开具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4月1日之后可以正常冲红以前月份开具的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需要备案吗?

答:可以,无需另外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4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4月1日之后补开税率16%的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三月份,三月属期应如何申报?

答:4月份申报3月份属期增值税时,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列确认未开票收入。

四、请问4月份开具16%税率的发票,是否需要提前在3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未开具发票销售额进行申报?

答:开具发票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适用税率开具,若3月份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未开具发票则应该按规定在未开票收入中进行申报。

五、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纸质增值税专票和普票都能抵减吗?

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4月1日之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纸质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吗?

答:不可以。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只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是出租车专用发票或者通用机打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的进项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凭证,不可以抵扣。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港澳台旅客的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十一、2019年4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开错了,在4月1日之后按照哪个税率红冲?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十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4月1日之后做进项抵扣,要求服务购进日期是4月1日之后吗?对旅客人员性质有什么要求?

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凭证应为4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旅客应与纳税人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十三、一般纳税人需要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需要办理备案吗?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四、请问增值税税率降低之后,可以不可以按调整前的税率开票?

答: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十五、如果要开原税率的发票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

十六、是否可以直接在开票系统里选择到原税率?

答: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系统里面默认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需要开具调整前税率的发票手动选择即可。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1月代开普通开发票时超过9万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办理退抵税?

答:1-3月按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由于代开发票多缴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

十八、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一)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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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单位或个人能不能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都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境外企业或个人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从4月1日开始增值税的税率有何调整?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按次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四、2019年4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五、2019年4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前的,适用16%、10%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后的,适用13%、9%的税率。

六、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可。

七、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是否有调整?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九、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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