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税务】12366汇编(2018年11月份)(一)2018.11.15

12366汇编(2018年11月份)(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11-15 http://www.hitax.gov.cn/gzcy_2_7/15109395.html

1.纳税人销售鹅苗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纳税人销售鹅苗免征增值税。

2. 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因此,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 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5.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契税计税价格包括青苗补偿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包括青苗补偿费。

6.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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