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税务】12366热线八月热点问题 2018.8.9

12366热线八月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2018-08-09消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http://www.ha-n-tax.gov.cn/003/bsfw_302/12366rx_30210/rdwt_3021002/doc_1533805061971.html?NVG=2&WD_ID=1533805061971&LM_ID=3021002

2018年8月份十个热点问题

问题一 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如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二 我单位销售自产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该怎样核算,能否享受简易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三  营改增前提供建筑服务已交营业税,发票未开,是不是2017年12月31日以后无法再补开发票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问题四  出口退(免)税申报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企业发生文件所列范围内情形而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可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问题五 我公司上个月实际收到法人的投资款增加了,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第二条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此,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问题六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如何下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的通告》规定,为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发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该软件融入了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申报流程,实现了自动计税、申报校验、查询统计和自助学习等功能,便于扣缴义务人使用操作和防范税收风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将全面推广应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免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请扣缴义务人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a-n-tax.gov.cn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下载安装。2018年8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需采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2018年10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功能停止使用。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二、为避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对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三、2018年7月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开展对该软件操作使用的培训辅导,请扣缴义务人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四、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下载、软件使用、扣缴纳税申报等环节若遇到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4001007815”和“12366”服务热线咨询。

因此,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免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请扣缴义务人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a-n-tax.gov.cn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下载安装。2018年8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需采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可联系技术服务单位咨询,热线电话4001007815。

问题七  我单位从事农业种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备案是在什么时候?是企业新成立时备案还是年底备案?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序号24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因此,如您单位从事上述文件规定的农业种植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时,如您单位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判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时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不再另行备案。

问题八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收取的手续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属于代理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问题九 现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问题十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因此,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车船可享受减半、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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