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丢失专票,是否可凭盖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020.12.9

丢失专票,是否可凭盖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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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了,请问需要如何处理?留言时间:2020-12-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e779670aab24a99a034995e8c404cfb

销售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了,请问需要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接受相应处罚。办理材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具体入账方式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安徽税务】专票丢失 留言时间:2020-10-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f69af596a9b463daceee0170900a1be

客人的专票丢了,我们应该提供什么资料给他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发票丢失,记账联复印件盖发票章,可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0-06-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21d8464573449ad889a162fe887f508

我司开具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过程中将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公告要求,我司将记账联复印加盖发票专用章给客户,客户是不是即可以抵扣进项税,也可以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北京税务

【北京税务】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0年5月) 

留言时间:2020.6.12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5383/202006/2b438a10e8774bd3920b625f3eccbeb4.shtml

10.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购买方以什么作为记账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12366开出的专用发票丢失,销方怎么处理,购方如何认证?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4日   http://12366.chinatax.gov.cn/12366/content/2018-07/24/40288088641d1d040164ca229a797d4b.html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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