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江苏国税】上课啦!5月1日税率下调, 直接影响你的增值税哦! 2018.4.17

上课啦!5月1日税率下调, 直接影响你的增值税哦!

2018-04-17 江苏国税(微信公众号)

税务小课堂开讲啦

你知道吗?从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发生大变样,多个税率下调,就让我们通过一节简单的小课堂来了解一下吧

注意听讲啦!

01.哪些方面的增值税发生了变化?

通俗的讲,原先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应税货物、劳务、服务与原先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为分别降低税率至16%和10%,而其他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在本次调整中不变。

02.部分原先17%增值税税率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现在应如何操作?

首先,原先适用17%税率的农产品在5月1日后调整为16%税率。其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产成品是16%税率的农产品,其原料农产品虽然税率为10%,加计扣除后扣除率为12%。

Tip:不是加计扣除13%;一定要分开计算产成品税率16%和10%的农产品原料使用情况。

03.是不是增值税税负降低了,利润相应增加了,要多交企业所得税了?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利润,影响现金流。

Tip:有很多纳税人签订中长期合同多数按调整前税率的,建议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梳理,避免增值税税负上的分歧。

04.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有什么变化?

划重点哦!!!

对于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 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所涉货物、销售的上述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Tips:总局专门设置一个过渡期(人性化),大家一定要注意是5月1日至7月31日,为期三个月;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05.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06.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应按照原税率开具。

07.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个例子: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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