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答复大全】红线外配建支出是否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等问题 2022.5.17

红线外支出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等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012.10.28

二、关于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时,其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

河北税务

【河北税务】配建保障房土增清算 留言时间:2020-11-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8b1d35cac6b4ac99eb1b5fdee440f38

房地产建设内容包括经适房和配建廉租公租房。配建廉租公租房由财政拨款。土增清算时,经适房和配建廉租公租房是否要单独作为分期项目,分别进行清算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红线外”支出,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留言时间:2022-05-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551180137b64403881da11a62c53fde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取土地时,获得国土划拨的一块红线外的绿地,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该条款已在签署的土地合同中明确约定(详见附件截图),请问为了建造该绿地而发生的红线外支出是否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红线外支出是否允许土增税税前扣除?留言时间:2020-12-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558d4a28ee24f6bbdec91fcddf94cef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发生的支出,简称红线外支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总问题: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请问安徽税务针对“红线外支出”的部分,是否可参照广州地税的处理方式,将其计入土地成本,从而允许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需要什么证明材料?我司是合肥的企业。请帮忙解答,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安徽税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红线外代建的学校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留言时间:2021-04-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f62cc814014454ab0e2a511133e94a2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红线外代建一所学校,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代建学校成本1亿元(其中土地出让合同价格不包含代建学校成本1亿元),是否需要缴纳契税。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请领导给与解答,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贵州税务

【贵州税务】作为拿地条件,在土地合同约定在项目红线外修建的学校/共享住房等是否能抵扣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0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b86705992ed44df8d73d778b3e839d6

作为拿地条件,在土地合同约定在项目红线外修建的学校/共享住房等建造成本是否能抵扣土地增值税?根据国税总局咨询平台中有一个相似问题回复中表示可以抵扣(问题如下: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求企业建设公交车站、公共绿地、河道治理等相市政工程作为取得土地的条件,这些工程不属房地产项目中的建设内容,成本能扣除吗?),想再咨询yixia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的问题需要核实明确,建议先看文件,具体请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根据《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第四十二条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泵房、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公共配套设施费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提供向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允许扣除。

(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提供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公用事业单位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允许扣除。

(三)建成后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移交公共配套设施而取得的经济补偿或补贴,应当抵减公共配套设施费,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允许扣除。

 (四)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确认收入,并准予扣除公共配套设施费。”请您根据上述文件自行判断,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关于红线内外建筑成本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7eda692abeb4db5ab5cc03119635978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期项目规划中有一处建筑物规划是位于建筑红线内,后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此建筑物处于建筑红线以外,现我公司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我公司原位于红线内现处于红线外的建筑物的成本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内扣除?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故根据您问题描述情况,红线以外的部分不能作为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红线外市政配套可否在土增清算时扣除   留言时间:2019-10-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6dadadbc2434e0aad2c913434c7b193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在红线外建设的学校、公园、路桥等市政配套,在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相关成本可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予以扣除。这些公建配套在土地拍卖合同中有约定。

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时,其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

【福建税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政府无偿配建住宅作价是否可作为地价成本抵减的提问

留言时间:2020-03-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839d7d4c2604f64a89acfc06e1c2b28

某房地产公司旗下开发有XX项目,作为竞得该地块的条件之一:项目需在竞得该地块的同时无偿为政府提供配建住宅一栋。根据土地合同约定,该无偿配建住宅需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移交相关政府单位,并按照作价(未确定具体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业务实质为企业是以其建造的开发产品抵偿其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即企业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支付的价款一部分是以现金(拍卖成交价款)方式支付,一部分是以开发产品(移交房地产)抵偿。

因此该无偿配建住宅的作价(具体以移交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准)可否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在土增税清算时作为抵减?在增值税计算上作为销项税额的地价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无偿配建的住宅对价如可以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则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土地价款扣除;以开发产品(移交房地产)对应的作价不能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在增值税计算时作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湖南税务

【湖南税务】红线外的拆迁安置支出是否土增税是否允许扣除此成本? 留言时间:2019-12-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d4feabc216d48e8b5a29128bb8bafc4

国土出让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项目红线外的一个村进行拆迁、改造为广场并对还建住房给村民。

请问,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该村的拆迁补偿、建设广场、还建房的的成本支出是否可以纳入成本扣除?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红线外配建房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905ea29604b4374a7bf2927172102b6

房地产企业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需在项目红线外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用房及综合健身馆,并无偿移交政府。请问:该红线外配建房的相关成本是否可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税务】关于土地红线外开发成本土增税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03-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22c3703bebb4b91880a4e31964dbcec

政府出让土地,要求开发企业在红线外配建一些配套设施等,比如: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厕所、垃圾站、公园打造、道路修建等等设施。请问这些成本,能否进入土增税的成本扣除,如何才能被税局认可扣除?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土增清算时红线外成本能否计入成本 留言时间:2019-11-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8f08558e78a4edeb46d52f4a0766221

我公司在交房时,因小区旁边市政道路未修,该道路属于红线外,由于客户无法进入小区,我公司为了使客户方便,修了道路,在账务核算时也进入了成本,在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计入项目成本,如果不能计入省局是否有相关文件,谢谢?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该红线外的道路发生的成本能否扣除。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江苏税务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6年1月8日发布;2016年3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中,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被废止)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

(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山西税务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06-11

第十九条  其他开发成本、费用的审核(三)其他建筑安装成本费用的审核

1、审核建筑安装单位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包含质量保证金。对于开发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未开具发票或未付款的,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入成本并加计扣除。

2、审核开发企业是否在“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中列支了临时代垫的临时水电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费用,如列支了应当将其调出,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3、审核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和“开发间接费”科目中是否列支售楼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上述费用不允许作为开发成本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4、土地红线外的绿化、修路、配套等支出,不得扣除。

无锡国税

无锡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 2017-03-15

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设定的规划红线之外,企业改造了一条道路,发生的市政路改造、绿化、站台建设、路灯维修等支出,是否可作为开发成本在税前列支?

答:如企业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项改造支出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项目,则该项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标注:看看是不是企业自己“无偿”做的,如果是对于销售房地产项目有直接相关性的,那税前扣除在所得税上是宽容的。但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多有不想放的意思。

天津税务

【天津地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2011.9.24

(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桂林税务

《桂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摘自网络)

“十三、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额外承担的部分市政建设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红线”外,下同)的市政建设费用(支出),可以凭建安工程发票或财政部门开具的收据计入本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一)房地产企业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中注明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应政府要求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等内容的;(二)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应政府要求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如新建、扩建出入小区的市政道路、桥梁等)和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市辖城区)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的。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的市政建设费用(支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提升项目周围环境品质、促进开发产品的销售而自行对项目周边绿化、道路进行整治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济南地税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 [全文废止]

十一、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政府要求房地产企业额外承担的部分市政建设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规划用地“红线”外)的建设项目支出,一律不得在本项目清算时计算扣除。

《济宁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时,其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针对普遍问题,特殊问题特殊对待,例如捆绑式开发等)

湖北地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七、关于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广州地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

三、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总问题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

标注:实际执行中更为务实,讲求实质重于形式。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2]198号)2012-11-30: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的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部门缴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并取得相应的财政专用收据的,应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扣除。

 (三)对于按照规定应移交而未移交的公共配套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属于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接收的,经接收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由清算小组合议确定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得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广西税务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4号)

五、关于当地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可否扣除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建设的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凡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各类设施投资,可据实扣除;与开发项目立项无关的,则不予扣除。

海南地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

八、如何确认审批项目规划外所建设施发生支出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凡能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该项支出与建造本清算项目有直接关联的(含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联的)支出,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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