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云南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3期 2018.01.19

地区口径:【云南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3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9日 来源: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7〕576号)规定:“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4.《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是否还可以继续稽核比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5.一般纳税人租入不动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信息来源:http://www.yngs.gov.cn/html/gsmain/20180119/da8cc38560fe3aaf01610d14371d01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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