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内蒙古国税】12366热点、难点问题(2017年12月份)2017.01.15

地区口径:【内蒙古国税】12366热点、难点问题(201712月份)2017.01.15

发布时间:2018-01-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增值税

(一)201811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会显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20181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税款,何时预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某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的发票原件交付给游客,以何种凭证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文章来源:http://www.nm-n-tax.gov.cn/nmgsj/bsfw/12366/12366rdwt/543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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