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补发工资可否分摊到所属月份计征个税问题 2020.10.27

补发工资可否分摊到所属月份计征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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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补发工资的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2303a1a8f26495bb3f0decff5e2612f

每月工资有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正常情况下,总工资减去应扣的和专项扣除,不到5000的起点,但是,绩效工资有时2个月发一回,这样的话,2个月的绩效加上当月工资就超过了起点,单位扣除了个税。咨询一下,是否合适。个人感觉,不合理。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您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进行申报,如果您单位绩效工资两个月发一次,发放时按照实际发放金额进行预扣,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

2019年汇算清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山东税务】补发工资能否分解到以前计算个税 留言时间:2019-11-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097a4df947b46dea4334b02e7cf4274

企业因经营困难,拖欠以前年度工资,2019年一次性补发2年工资,能否分解到以前年度计算个税?如果全部并入当月,税负很高。其他省份有可以分解计算的文件,请问山东可以吗?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资薪金以实际发放月份为税款所属期,补发工资分解至以前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河北税务

【河北税务】补发上年度工资如何计算个税 留言时间:2020-07-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416161892eb4e8a828c1637ac3796a1

7月份补发了我19年半年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补发的工资应该计算进去么?计算进去则导致我的个税偏高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规定:

40.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江苏税务

【江苏税务】公司欠员工工资,补发工资时应如何申报个税? 留言时间:2020-07-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ff3a8c6bb1d4502aac8855819810734

公司欠员工工资,补发工资时应如何申报个税?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纳税人补发的工资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江苏税务】补发工资 留言时间:2019-02-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965d67e95a743bc859d52a68c7f71d7

您好,我想咨询下江苏省有没有补发工资的相关规定?该如何缴税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不管工资会计上做在哪个月,在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西税务

【山西税务】公司欠员工工资,补发工资时应如何申报个税? 留言时间:2020-07-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d177cc33ee6485799e03f4379170dd5

公司欠员工工资,补发工资时应如何申报个税?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应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若使用自然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具体的使用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技术服务单位客服电话4007112366进行咨询。

新疆地税

标题:事业单位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 2017-04-14   23:30:48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1237&aid=11045

内容: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单位补发前5个月工资,直接用补发总额×25%扣除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样合理吗?是否有相应文件?

答复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7-04-20 11:22:48

回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将相关科室核实:只要有正当理由补发工资可以分摊,职级晋升补发工资可以分摊所属月份,因目前查看不到文件。

http://222.82.232.6/consult/publish/showQuestion.jsp?MZ=irSzV5DSV0qaLCEZDntdaQ%3D%3D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公司欠员工工资,补发工资时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5-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c2856121ed14f78aa3fb92652db9f5b

公司欠了员工一年的工资,因没发工资,公司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现在公司拟发2019年部分工资,请问应怎样申报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福建地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7号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1237&aid=8481

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而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能按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相关帐务的,应把补发工资还原到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相应月份已缴纳税款,计算出补发工资各月应调整的税款,汇总合并到补发工资月份一并申报缴纳个税。

标注: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海地税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1237&aid=8446

一、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并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补发以往月份工资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目标责任考核工资、奖励工资、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取得的取暖费可按照取暖期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地税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 信息来源:首都之窗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1237&aid=9266

来信内容:

北京地税领导,您好,我们本月补发了一些钱,是从去年九月开始补发的,请问一下扣税是跟本月工资一起扣除个人所得税还是分摊到对应的补发月份?

处理单位:市地税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第一时间为您查阅相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http://www.beijing.gov.cn/zfhf/zjhf/t1472960.htm

大连地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 101号) 摘自网络

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税

广东税务

《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 摘自网络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标注:

2016年9月18日,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全文废止。

公告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份)》,其中第15条列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属于被全文废止失效的文件。

海南地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12366热点问题

http://www.tax.hainan.gov.cn/hnportal/hantax/bs12366rdwt/20120820/838089.html

补发工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发未发,并在会计上做了费用处理;二是有相关的报表资料证明。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补发工资可分解回相应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上述规定一次性补发数月工资应合并在补发当月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地税

桂地税发【2005】284号

1、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奖金(含年薪和绩效工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2、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合并计算的,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分摊计算的,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云南地税

【云南税务】2020年取得2012-2017年欠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留言时间:2020-10-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6506ab0042948c083a2d9c6d93dd707

本人于2011年6月加入昆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审核工作,2017年11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该公司未与本人结清在职期间的工资,经本人多次追索,2020年9月14日该公司同意支付29.40万元,但要求我到税务机关开具咨询劳务费发票,并由该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我。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因此向贵局提出以下申报申请:

由于本人本次所得为在**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是**公司违反《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等相关规定,未向本人支付工资,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人申请本次向**公司追索的29.40万元工资按月分配到本人在**公司在职期间(2011年6月至2017年11月),并入各月份已发放的工资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进行更正申报,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由**公司承担。

请税务局给预回复为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确定取得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您的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实际发放所得的所属期对应的申报期内,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2013〕195号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1237&aid=12472

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执行以上政策时,允许出现财政统发工资系统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与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不一致的情况。

内蒙古地税

【内蒙古税务】关于补发2003年到2015年住房补贴工资如何扣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c225888c4da4717a3654707b5794ecd

单位补发2003年到2015年住房补贴工资(按月补发),这部分工资应该怎么扣税?麻烦详细告知,在线等待。谢谢!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178号)规定:“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补贴资金,并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若您任职单位是企业且取得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取得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补贴资金,并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税务】公司欠员工工资,补发工资时应如何申报个税? 留言时间:2020-07-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8c71d41798a42078687a7699e54cf4f

公司欠员工工资,补发工资时应如何申报个税?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取得补发之前月份的工资应与本月工资合并计税,由扣缴义务人进行预扣预缴。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1237&aid=9276

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税。

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安徽地税

【安徽税务】补发以前年度奖金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2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ae8bf98887b426d832fee06a8f19263

我单位为公办学校,2017年、2018年政府没钱没发奖金,2019年政府补发了2017年、2018年度目标考核奖、绩效奖等奖金,是否应计入2019年收入进行交税,文件依据是什么,怎么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目标考核奖、绩效奖等奖金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实际在2019年发放的,属于2019年度收入,按照所属期进行预缴,并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安徽税务】补发工资是否要进行年度汇算 留言时间:2020-08-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a037f209a3845a481bec365739a3966

您好,请问下教师2019年补发的2017年目标考核奖、2017年一次性奖励金、2018年绩效工资等也需要计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

属于上述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形的需要按照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在2019年补发2018年度所属月份工资、薪金,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计税。

【安徽税务】补发以前工资 留言时间:2020-07-1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576732060bb4f1ca25e4331bb4d2c9a

如果企业员工2019年度工资,每月只发一部分,其余2020年2月一次性补发。那么:(1)2020年2月补发以前工资,是并入2019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实发日期,按照所属期2020年2月缴纳;(2)扣缴义务人的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报职工薪酬是按照上述应发数据填报(2020年2月补发以前工资并入),还是上述实发数据填报?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实际在2020年2月发放的该笔工资,属于2020年度收入,按照所属期2020年2月预缴,在2021年3-6月办理汇算清缴。

如有特殊情形,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1237&aid=8480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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