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各地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口径问题

各地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口径问题

各地税局

地区口径

北京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8.10.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8年10月17日

http://www.bjnsr.gov.cn/searchMx/detail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0〕18号(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3  生效日期:2010.1.1)

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应税所得率:7%

娱乐业应税所得率:20%

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应税所得率:25%

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10-24

......对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应纳税经营额的1.4%征收率附征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与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同步落实,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执行。

广西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日期:2018-12-27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http://www.gxgs.gov.cn/policy/zcwj/201812/t20181227_236996.html

本《公告》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附征率

1.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适用的核定附征率:以经营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按月30000元(含)以下,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附征率为0%;按月30000元(不含)至50000元(含),或按季90000元(不含)至150000元(含),附征率为0.5%;按月50000元(不含)至100000元(含),或按季150000元(不含)至300000元(含),附征率为0.8%;按月100000元(不含)至200000 元(含),或按季300000元(不含)至600000元(含),附征率为1.1%;按月200000元(不含)以上,或按季600000元(不含)以上,附征率为1.5%。

2.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适用的核定附征率:以每次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500元(不含)以下的,附征率为0%;500元(含)以上的,附征率为1.3%。

(三)应税所得率

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适用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建筑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7%;房地产开发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饮食服务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7%;娱乐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0%;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江西税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责任部门:芦溪县税务局  生成日期:2019-04-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http://xxgk.pingxiang.gov.cn/lxx/xzbmxxgk/xgsj/fgwj/gfxwj/201904/t20190419_1822268.htm

(一)关于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公告》对取得经营所得且生产、经营规模小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对其计征方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其中:对按月核定收入额10万元以内的不分行业核定征收并对其附征率予以统一和调减(其中月核定收入额3万元以下的附征率为0%);对按月核定收入额10万元以上的分行业核定征收并对其附征率进行了一定幅度的调减。

(二)关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公告》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规范和调整。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的区间下限予以确定:工业、交通业、商业、修理修配业为5%;娱乐业为20%;住宿、饮食等居民服务业为7%;其他行业为10%。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的不适用《公告》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关于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公告》依照有关规定,为方便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税费事宜,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厦门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 有效   发文日期:2018-12-28  http://xiamen.chinatax.gov.cn/fgk/L2689.html

根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决定调整厦门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详见附件)。

上述纳税人月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1.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60%

其他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文号: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 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日期:2018-12-29更新日期:2018-12-29 http://www.xmtax.gov.cn/content/S5408.html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每月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并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上述两项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以内调整为30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以上调整为500000元以上。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对我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月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深圳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9-07-25  生效日期:2019-01-01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按月)

1.月度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0

2. 月度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0.8

3. 月度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1

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月度征收率表换算为季度征收率表

附件2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0娱乐业除外);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应税所得率(%):5

行业:90娱乐业——应税所得率(%):20

吉林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一、定期定额征收

(一)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二)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

三、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1. 月生产经营收入5万元以下的(含)个人所得税征收率:0%

2. 月生产经营收入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含)个人所得税征收率:0.5%

3. 月生产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2%

注: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

附件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5%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7%

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7%

娱乐业应税所得率20%

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

阿坝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发布日期:   2018.10.30 生效日期:   2018.10.30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适用于以上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阿坝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阿坝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阿坝州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附表1: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一)制造业核定征收率(%):0.8

(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核定征收率(%):0.8

(三)交通运输业核定征收率(%):1.3

(四)旅店业、饮食业核定征收率(%):1.8

(五)娱乐业核定征收率(%):1.8

(六)个人销售非住宅存量房核定征收率(%):1.8

(七)建筑业核定征收率(%):1.3

(八)其他行业核定征收率(%):1.3

附表2: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一)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

(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5

(三)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5

(四)饮食业应税所得率(%):7

(五)娱乐业应税所得率(%):20

(六)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应税所得率(%):7

(七)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

云南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纳税人经营多个项目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采矿业附征率(%):0.5

制造业附征率(%):0.3

交通运输业附征率(%):0.3

批发和零售业附征率(%):0.3

餐饮业附征率(%):0.4

住宿业附征率(%):0.8

建筑业附征率(%):0.4

娱乐业附征率(%):1.7

其他行业附征率(%):0.8

附件2: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采矿业应税所得率(%):5

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

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5

批发和零售业应税所得率(%):5

餐饮业应税所得率(%):7

住宿业应税所得率(%):10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7

娱乐业应税所得率(%):20

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

四川税务

【2019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31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11-01 http://www.hitax.gov.cn/xxgk_6_1/01109005.html

……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核定的应税收入不高于90000元/季的,附征率为0; 核定的应税收入高于90000元/季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1附征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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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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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税发〔2019〕122号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member&c=tax&a=detail&id=2101&name=

一、在河南省范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及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所得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纳税人能够正确核算(确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实行核定成本费用率的征收方式。

经营所得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确定)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营所得纳税人,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除另有规定以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纳税人,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实行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按实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实行定率(成本费用率)征收的,按以下方法累计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累计成本费用=累计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率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累计收入总额=累计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

累计利润总额=累计收入总额-累计成本费用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分配比例-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按照规定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不减除。

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期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纳税额-累计减免税额

在以往年度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所得纳税人,从本年1月起进行累计计算;本年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从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起进行累计计算;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应将开具发票的金额并入收入总额。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所得纳税人,也按上述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收入总额不得低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金额。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的,先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年度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再平均计算季度应纳税额,按季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总额的,年度成本费用=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率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成本费用的,年度收入总额=年度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

年度利润总额=年度收入总额-年度成本费用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分配比例-60000元

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季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额÷4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2019年前三个季度的应纳税额不予调整。

河南省个人所得税核定成本费用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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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月收入额核定在30000元以下(含30 000元)且当期实际收入未超定额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超过30000元的,全额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2019年度适用)

行业及经营项目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10

采矿业 10

制造业5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0

建筑业8

批发和零售业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递送服务6

运输代理服务6

出租车客运10

出租车客运(北三市)8

货运车机其他营运车(自营)8

货运车机其他营运车(承包承租或挂靠)5

其他9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10

餐饮业9

餐饮业(定期定额)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

金融业10

房地产业1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0

居民服务业(美容、保健、桑拿洗浴)15

其他10

教育10

卫生和社会工作1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0

娱乐业20

其他1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

其他行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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