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母公司给子公司员工发放奖励等的个税扣缴及所得税扣除问题

母公司向子公司员工发放奖励等的个税扣缴及所得税扣除问题

各地税局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发放董事长奖励基金应按何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0.6.24

【发布日期】: 2010年06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母公司发放董事长奖励基金,年末一次发放,发放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大部分为子公司员工,请问应按哪个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母公司发放给部分员工的董事长奖励基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税办法代扣代缴,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标注:属于工资薪金性质。

青岛地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1]4号 2011.1.11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

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青岛国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1.14

时间: 2011-01-14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http://www.qd-n-tax.gov.cn/JinQiWenJian/201101/t20110114_29074.htm

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标注:企业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认定。

宁波地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摘自网络)

问: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答:可以。

标注:企业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认定。

浙江国税

浙江国税: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2.3.22

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标注:企业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认定。

萧山国税

萧山2011年度汇算清缴资料(摘自网络)

6、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可否税前列支?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应按什么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应视同向个人直接进行现金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宁夏地税

地方热点问答:母公司对子公司人员的奖励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8.3.12

http://www.nxds.gov.cn/info/1141/19415.ht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子公司员工不在母公司任职,其取得的奖金不属于与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母公司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子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标注:中国税务报之前宣传也有这样的口径。

厦门地税

厦门地税 咨询主题: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2014.8.5

留言人:冯女士   留言时间:2014-08-05 http://www.xm-l-tax.gov.cn/xmdscms/zixun/2014/00000000025381.html

主题内容:

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每月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其工资及奖金如何扣除?子公司能每月直接支付工资奖金给派遣员工吗?子公司的这部分工资奖金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回复主题:   回复: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4-08-06 10:37:01

回复内容:

您好!个税部分:对于咨询中所称的母子公司分别发放工资的,纳税人应在母子公司分别扣缴税款后,合并当月收入,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后就扣除已扣缴税款的余额做自行申报,或者委托母子公司中的一方代为办理自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所述母子公司可就其每月分别向派遣员工支付的工资及奖金,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按上述规定分别进行税前扣除。(税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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