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2020.5.7)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税务机关

地区口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 监 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

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标注:这儿的文件支持的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并没有规定支持政策说可以税前扣除。因为这与补充医疗保险还是不同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如下问题摘自国税总局原来的咨询问题,因国税官网改版,相应的信息不再显示,仅供参照。

问题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年4月3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比照补充养老保险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替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不能比照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供参照个税的政策,当下多认为是个人所得需要计个人应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 2018.1.2

问:纳税人当月既发放工资薪金,又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还购买了带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该商业健康险能否选择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前税前扣除?(2018-01-02)

http://12366.chinatax.gov.cn/rdwtWebBLH_rdwtShow.do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因此,纳税人当月既发放工资薪金,又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还购买了带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该商业健康险可以自行选择在当月工资薪金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00元/月,且不得重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 2018.1.2

问:员工为亲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能否在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018-01-02)

http://12366.chinatax.gov.cn/rdwtWebBLH_rdwtShow.do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附件的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员工为亲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不属于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青岛税务

【青岛税务】请问企业为职工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税?时间点是什么时候?

留言时间:2020-05-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353788354034d3f80de836a2b1bd759

请问企业为职工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如果每月按照固定比例计提后缴入企业自行管理的专户,职工需要在每月计提时并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个税,还是在职工实际报销时按照实报实销金额计算个税?谢谢!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个人所得税2017年1-7月每日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2017.6.20

2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如何扣除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2017年06月20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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