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时限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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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 02月17日 2017.2.17 2、财税〔2015〕119号中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条件但未申请享受的?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 |
天津国税 |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号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追溯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追溯,是指企业依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截止前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企业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目录》及本公告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相关资料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申请补充办理优惠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通过办理优惠事项所属年度补充申报追溯享受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追溯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标注:天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非官方渠道) 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则追溯期限如何确定?追溯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算,即不允许追溯至2015年以前年度。 |
福建国税 | 福州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宣传之四:优惠篇2017年03月13日 一、目前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适用的程序性文件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指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十八、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未享受的处理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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