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8 土地闲置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土地闲置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标注: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土地闲置费允许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处理上,土地闲置费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也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所以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资产,即不能计入开发成本。该费用一般是由于企业管理上的原因导致开发经营安排不当造成的,因此属于企业的管理成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如果由于其他客观且偶然的原因导致的,也可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不管何种情况,会计处理都把土地闲置费计入了企业“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标注: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明确了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口径去计算土地成本。

江苏泰州地税

地产开发企业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而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3.4.27

信息来源:泰州市地税局12366   发布日期:2013-04-27 http://www.taizhou.gov.cn/art/2013/4/27/art_6341_204536.html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第一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闲置费”。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允许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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