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取得土地返还款收入是作为补贴收入还是冲减取得土地计税成本

取得土地返还款收入是作为补贴收入还是冲减取得土地计税成本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江苏国税

江苏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5、不征税收入问题

例1:企业购买土地后,政府又返还购买土地款,返还款能否直接冲减地价不做补贴收入处理。(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除符合总局关于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备注: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宁波国税

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23、外资企业购置土地,政府按一定的标准事后给于部分返还补贴款,是否以差额作为土地的计税成本?

企业购置土地,政府按一定的标准事后给于部分返还补贴款,按其协议或相关文件指名用途,如是指明土地补偿的,冲减后的差额作为土地的计税成本;其他形式的,按土地购入价作土地的计税成本,其补贴收入按相关规定处理。
青岛国税

青岛国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非公开文件)

一、应税收入

(一)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专项补贴、土地返还款、税收提成返还等)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青岛地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1]4号 2011.1.11

6、问: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锡国税

无锡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 2017.3.15

九、企业的经营模式为政企合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投资方为政府平台公司和某置业公司,经营范围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建设等。开发主要成本为拆迁征地、市政配套费用(七通一平)、产业园区配套(学校、医院等)等。企业开发的土地最后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转让。土地挂牌总收入扣除政府相关税费后,剩余通过财政以土地返还款的名义划到该企业,用于继续开发。该模式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中的土地开发,在税务处理上是否能适用国税发【2009】第031号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规定,土地的开发适用于国税发〔2009〕31号文。

因此,对土地开发的界定,税收上未有规定的,可依照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把握。

标注:这相当于是联合开发的意思,要看该企业从事了什么,是不是取得了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再看是服务或转让的形式应用。
合肥地税

合肥地税网上咨询中心 2016.5.20

http://www.ahhf-l-tax.gov.cn/hefei/nszx/sszx/1463431559084866.htm

咨询主题:视同销售  咨询人:马经理 咨询时间:2016-05-17

咨询内容:(略)……

解答内容: 您好。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是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不得直接冲减土地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分期或在当期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二是拆迁安置房的视同销售,“拆一补一”部分,按成本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及支出;超过部分,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部门: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2016-05-20 08:38

浙江国税

浙江国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问题解答

4、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返还款收入是作为补贴收入还是冲减取得土地计税成本?

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返还款收入不能冲减土地历史成本,应并计收入。土地返还款收入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学习理解】

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自2014年的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本文所提的政府土地返还款显然属于违背上述规定(“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因此实务中有关征税意见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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