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及搬迁开始日的认定问题

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及搬迁开始日的认定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政策性搬迁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c87da93d55e488e9e0341f32ec7cafd

根据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企业名下的土地及房产被政府整体征收,并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没有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政府分期支付补偿款后企业已将房产移交给政府拆除。现咨询以下问题:

1、对企业的房地产被政府整体征收时,由政府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而没有采取产权调换或异地重置的,则企业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是否应当直接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在采取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能否适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20年40号公告)规定的从搬迁开始起5年内进行搬迁清算?如能适用,如何认定“搬迁完成年度”(能否理解为:企业将厂房交付政府拆除的年度就是搬迁完成年度?)

2、如果企业在政府征收前已经停止生产多年,其收入来源是厂房的出租收入,企业将土地及厂房交付政府拆除后,只有承租户的设备搬迁出去,而企业自身由于停产多年而没有生产设备搬迁。则该企业取得政府支付的土地及厂房征收货币补偿款是否应当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2年40号公告第23条规定的企业应报送的材料中“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是指企业自己拟定的搬迁重置总体规则,还是指政府发改、规划或土地等职能部门批复或同意的搬迁重置总体规划。若是企业自己拟定的,如何认定其搬迁重置总体规划的真实性及可实施性。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贵公司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计算出余额。如余额为正数,属于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分期确认所得;如余额为负数,属于搬迁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搬迁完成年度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判断。

一、企业搬迁协议签订后,已购置、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虽未购置、租赁生产经营场所但企业开始购置与未来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固定资产,视为开始搬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2、如果贵公司符合政策性搬迁情形,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3、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由贵公司自行报送的,正常情况下需要与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精神相一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环保原因收回土地补偿收入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b3ccd838ce947268b94eb102aef312f

您好,我司在淳安县注册了一家房地产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于2003年通过县国土局摘牌挂取得千岛湖畔取得了一块商业用地准备建设酒店。因各种原因项目一直未开工,但是2018年县政府因为环保规划调整,我项目公司取得的土地属于不可开发的范围,县政府与我司协商进行征收补偿。根据县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局联合审计,县财政局按照土地原始出让价值及后续规划、建设费用和资金成本对我项目清退进行了成本核算,按照我司投入成本进行清退补偿,并出具了县政府清退审计补偿文件。2019年初我司与县政府签订了土地收储补偿合同,约定我司将土地平整后将土地证移交回县政府,政府按照审计局文件认定金额对我司进行清退土地补偿。我司于2019年2月收到政府财政拨付的生态清退补偿款,将资金用于偿还项目公司债务和员工遣散。请问,我司项目公司收到县财政局的土地清退补偿收入是否符合财税2011年70号文规定,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浙江省对于因环保原因收回企业开发中的土地进行补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纳税。”

企业可参照上述文件,在清退补偿完成年度计算应纳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何时如何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 留言时间:2020-05-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482caeb8d0c4c318fe5f09e54feb4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我厂(系有限责任公司)因政策性搬迁,于2019年1月在欲迁入地购置土地,重建新厂,预计2021年6月竣工投产。

我厂于2019年11月签订搬迁协议,并停产开始搬迁,陆续将生产设备等搬入欲迁入地,预计2020年底搬迁完毕。

 由于老厂尚未搬迁完毕、新厂尚未竣工,我厂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关系仍然保留在迁出地原址。

我厂于2020年4月向欲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请问:

1、我厂是否必须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还是可以在办理完税务登记关系变更后报送?

2、如果必须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因尚未迁入,在主管税务机关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采用何种形式向哪个机构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建议您按照文件规定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安徽税务】政策性搬迁开始日的认定标准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f56d37c778f4eb1acca46aa8b24b7df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请问:搬迁开始日或搬迁开始年度如何认定?

是按以下日期中的哪一个或者另有其它标准?

1、本公告第二十三条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日期

2、本公告第二十三条(三)拆迁补偿协议 签署日期

3、资产评估公司对搬迁资产进行评估的基准日

另外:对于政府要求先全面停产,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完成职工分流后,再继续办理搬迁评估等流程手续办理搬迁的情形,可否按政府要求的全面停产之日作为搬迁开始日?或者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您根据企业实际搬迁日确定,如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因文件未具体规定,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帮助您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政策性搬迁开始日的认定标准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da348048c474fb68c5bac9cdcb1ede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请问:搬迁开始日或搬迁开始年度如何认定?

是按以下日期中的哪一个或者另有其它标准?

1、本公告第二十三条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日期

2、本公告第二十三条(三)拆迁补偿协议 签署日期

3、资产评估公司对搬迁资产进行评估的基准日

另外:对于政府要求先全面停产,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完成职工分流后,再继续办理搬迁评估等流程手续办理搬迁的情形,可否按政府要求的全面停产之日作为搬迁开始日?或者如何确定?

山东省税务局: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具体搬迁开始时间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湖北国税

2018年3月湖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企业所得税热问 2018.3.21

问题59: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搬迁收入确认及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税务处理

[答复意见]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度政策辅导 2018.1.3

二、政策性搬迁中的扣除凭证问题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明确,政策性搬迁中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此类支出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开具发票,所得税申报中应如何掌握搬迁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

扣除凭证问题把握要点:

Ø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

Ø    体现以票管税的理念、过错责任原则

Ø    决定能否扣除

Ø    合法有效凭据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目前参照原《营业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Ø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Ø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Ø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Ø    完税凭证

Ø    自制凭证(如工资单、网络红包、拆迁补偿等)

标注:【大力税手笔记补充】执行力度比较强,凭票完税的理念。关于合法有效凭据,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税前扣除,体现以票管税的理念,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定,我们观点,即使业务发生是“真实的”——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谁能够证明?企业当事方提供一些证据,我们作为第三方如何证明“真实性”?从谨慎角度来讲,我们认为有票的才能证明真实,最终裁判权归属于“法院”,其它人很难采信,因此强调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江苏国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非官方渠道)

2、企业发生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取得了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可以由合并企业进行承继?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因此,该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可由合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浦东国税

上海浦东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011.4.6

来源:上海浦东国税  发布时间:2011-04-06

3.问:已经办理好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结算、清算手续?

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当年度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情况及其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结算备案。

对已经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总额大于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当年(年度汇算清缴前),或者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第五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备案。

江西地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

三十六、由于城市改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如果根据搬迁规则,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七、如果企业搬迁后转换经营方向,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十八、如果企业取得搬迁收入后暂时不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青岛地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2014年1月9日 青地税二函(2014)2号)

21、总局2012年40号公告出台后,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在发生当年进行税前扣除,还是在政策性搬迁完成年度时作为搬迁支出处理?

答: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归并到搬迁支出进行处理,在完成搬迁的年度,与搬迁收入进行汇总清算。

大连地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1.3.2

四、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适用政策性搬迁政策的规定

核定征收企业如能清晰核算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拆迁成本、费用等,可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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